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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rn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rn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