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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rn针对我国仲裁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代表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如下建议:rn一是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仲裁的干预,恢复民间仲裁的本来面目,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活动的公正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仲裁应实行行业管理、进入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不能由政府牵头组建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继续对仲裁机构提供经费、物质方面的资助;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能由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要对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专家性提出更加明确的条件,不能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