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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针对高校贫困生比例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从20世纪90年代也开始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助学贷款的比例偏小、贷款回收风险高、贷款形式单一。在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过程中,英国也曾遇到过与我国现阶段类似的难题。
英国:政府主导下完备的助学贷款体系
在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进程中,英国政府对大学生资助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1902年教育法》最早向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到2004年的《高等教育法案》,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在不断调整。
在英国的大学生资助体系中,除了政府贷款外,还包括两项生活费补贴,即无需偿还的政府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政府助学金是由政府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发放,不需偿还。
英国政府的助学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而学校的助学金来则来源于多渠道的学校资金,很大一部分学校资金来自社会捐赠,捐赠者包括雇主单位、社会个人、已毕业的学生、家庭富裕的学生家长等。学校设有“捐赠特别工作组”,专门就大学如何提高总资金来源出谋划策。
在英国,贷款的学生一般在完成学业后的次年4月开始还贷。贷款不计实际利息,但还贷的数额自借贷之日起即要根据零售物价指数(RPI)每年作相应调整,直至还清。就是保证学生贷款数额与还贷数额实际价值是相同的。政府一般在每年7月根据当时的零售物价指数以及年通胀率,确定下一学年的欠款调整率,通知已借贷或即将借贷的学生。
大多数学生采用5年期按月还贷的方式。如学生借贷超过5学年,分期还贷期限可延至7年。若无特殊情况,贷款公司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从借贷者的银行账户中收还贷款。贷款公司在每年9月1日算出每个借贷者下一年的月还贷额。同年的月还贷数额不变,但各年的月还贷额随年通胀率波动。毕业后属于低收入的借贷者(即收入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85%),一次允许推迟还贷一年。有关推迟还贷的资格审查只考虑申请者本人的收入,其配偶、家长或其他亲属的收入则与此无关,推迟还贷数额仍然要根据通胀率作出相应调整。此外,对于残疾的借贷者,政府在推迟还贷方面还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如遇到借贷者意外死亡,或借贷者一直遵守还贷责任,经过25年或到50岁时(不论何时借贷)仍未还清所欠贷款,40岁以上开始学业的借贷者至60岁时,尚未归还的任何贷款及还贷责任将被免除。
英国的个人信用体系非常完备,每个人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这个号码相当于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密码,伴随一生,收入、纳税、申请贷款、领取退休金等全都靠它。一旦出现欠债不还,就等于放弃与自身信用联系在一起的所有利益。英国政府对学校在还贷上承担的责任作了强制规定,政府会列出全国违约拖欠偿还现象严重的学校名单(黑名单),向他们发出“最后通牒”,然后停止发放贷款、助学金及奖学金。如果在限定的一个月内,“黑名单”上的学校违约拖欠经过核实,将被起诉甚至被勒令关门。银行和贷款机构也要对拖欠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国:完善助学金制度任重道远
从1998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成为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措施。从1999年到2006年,全国申请助学贷款总人数累计达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总金额累计达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自2004年6月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为1350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26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9%,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12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9%。在这一学年里,全国审批贷款学生65万多人,审批合同金额51.5亿元,获得贷款的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4.8%。虽然助学贷款最高可达每人每年6000元,但实际贷款数额在学杂费中所占的比例还是非常小。
我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也包括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五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是现阶段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主要措施,贷款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资金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资金的来源偏于单一。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还贷,还贷期限为毕业后4〜6年。采取固定还款期限、分次偿还(按年、季、月)本利息的办法,即在已确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次数和每次还款的金额都是固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一般不准延期,特殊情况延期的具体时间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4年还清。在校期间因病死亡,或连续被评为“三好学生”,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奖励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内地学生毕业后到西部艰苦地区或国防、石油、地矿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还贷款。
我国对恶意拖欠偿还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更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学校如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造成贷款本息丧失的,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据统计,2006年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拖欠率高达28.4%,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学生贷款的拖欠率在1990年达到了历史最高22.4%, 2002年下降到5.4%的历史最低点。日本、荷兰、英国等国家仅有2%。
英国助学贷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助学制度几乎家喻户晓,因为它由来已久,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深入人心。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实行多年,但还没有真正做到人人皆知。虽然教育部规定,高校录取通知书必须同时附上与学校有关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或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资助材料,但家在偏远地区的贫困新生及其家长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也很难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对助学贷款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心存顾虑,因而不能充分参与助学贷款。这些都需要政府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广泛宣传贷款的资助性质和优惠条件,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
目前,我国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手续仍很复杂,审批的时限也比较长,这样既不能及时解决需要贷款学生的实际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采用多样的还款方式,并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央和省、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实质上是一个管理与协调机构。而具体负责贷款资格审查、发放、回收的是学校和经办银行,责任过于分散,因此学生贷款回收率不高。可以建立类似英国贷款公司的半事业性或者企业性的贷款机构,直接向各级政府的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工作。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固定年限、固定还款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的方式很难实现,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定多样的还款标准以供不同经济状况的贷款人选择。
此外,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是提高贷款回收率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作为其终身的唯一社会保障号码。这样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情况,从而有效提高助学贷款的回收率。
英国:政府主导下完备的助学贷款体系
在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进程中,英国政府对大学生资助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1902年教育法》最早向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到2004年的《高等教育法案》,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在不断调整。
在英国的大学生资助体系中,除了政府贷款外,还包括两项生活费补贴,即无需偿还的政府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政府助学金是由政府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发放,不需偿还。
英国政府的助学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而学校的助学金来则来源于多渠道的学校资金,很大一部分学校资金来自社会捐赠,捐赠者包括雇主单位、社会个人、已毕业的学生、家庭富裕的学生家长等。学校设有“捐赠特别工作组”,专门就大学如何提高总资金来源出谋划策。
在英国,贷款的学生一般在完成学业后的次年4月开始还贷。贷款不计实际利息,但还贷的数额自借贷之日起即要根据零售物价指数(RPI)每年作相应调整,直至还清。就是保证学生贷款数额与还贷数额实际价值是相同的。政府一般在每年7月根据当时的零售物价指数以及年通胀率,确定下一学年的欠款调整率,通知已借贷或即将借贷的学生。
大多数学生采用5年期按月还贷的方式。如学生借贷超过5学年,分期还贷期限可延至7年。若无特殊情况,贷款公司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从借贷者的银行账户中收还贷款。贷款公司在每年9月1日算出每个借贷者下一年的月还贷额。同年的月还贷数额不变,但各年的月还贷额随年通胀率波动。毕业后属于低收入的借贷者(即收入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85%),一次允许推迟还贷一年。有关推迟还贷的资格审查只考虑申请者本人的收入,其配偶、家长或其他亲属的收入则与此无关,推迟还贷数额仍然要根据通胀率作出相应调整。此外,对于残疾的借贷者,政府在推迟还贷方面还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如遇到借贷者意外死亡,或借贷者一直遵守还贷责任,经过25年或到50岁时(不论何时借贷)仍未还清所欠贷款,40岁以上开始学业的借贷者至60岁时,尚未归还的任何贷款及还贷责任将被免除。
英国的个人信用体系非常完备,每个人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这个号码相当于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密码,伴随一生,收入、纳税、申请贷款、领取退休金等全都靠它。一旦出现欠债不还,就等于放弃与自身信用联系在一起的所有利益。英国政府对学校在还贷上承担的责任作了强制规定,政府会列出全国违约拖欠偿还现象严重的学校名单(黑名单),向他们发出“最后通牒”,然后停止发放贷款、助学金及奖学金。如果在限定的一个月内,“黑名单”上的学校违约拖欠经过核实,将被起诉甚至被勒令关门。银行和贷款机构也要对拖欠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国:完善助学金制度任重道远
从1998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成为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措施。从1999年到2006年,全国申请助学贷款总人数累计达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总金额累计达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自2004年6月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为1350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26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9%,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12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9%。在这一学年里,全国审批贷款学生65万多人,审批合同金额51.5亿元,获得贷款的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4.8%。虽然助学贷款最高可达每人每年6000元,但实际贷款数额在学杂费中所占的比例还是非常小。
我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也包括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五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是现阶段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主要措施,贷款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资金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资金的来源偏于单一。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还贷,还贷期限为毕业后4〜6年。采取固定还款期限、分次偿还(按年、季、月)本利息的办法,即在已确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次数和每次还款的金额都是固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一般不准延期,特殊情况延期的具体时间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4年还清。在校期间因病死亡,或连续被评为“三好学生”,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奖励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内地学生毕业后到西部艰苦地区或国防、石油、地矿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还贷款。
我国对恶意拖欠偿还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更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学校如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造成贷款本息丧失的,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据统计,2006年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拖欠率高达28.4%,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学生贷款的拖欠率在1990年达到了历史最高22.4%, 2002年下降到5.4%的历史最低点。日本、荷兰、英国等国家仅有2%。
英国助学贷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助学制度几乎家喻户晓,因为它由来已久,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深入人心。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实行多年,但还没有真正做到人人皆知。虽然教育部规定,高校录取通知书必须同时附上与学校有关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或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资助材料,但家在偏远地区的贫困新生及其家长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也很难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对助学贷款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心存顾虑,因而不能充分参与助学贷款。这些都需要政府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广泛宣传贷款的资助性质和优惠条件,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
目前,我国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手续仍很复杂,审批的时限也比较长,这样既不能及时解决需要贷款学生的实际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采用多样的还款方式,并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央和省、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实质上是一个管理与协调机构。而具体负责贷款资格审查、发放、回收的是学校和经办银行,责任过于分散,因此学生贷款回收率不高。可以建立类似英国贷款公司的半事业性或者企业性的贷款机构,直接向各级政府的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工作。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固定年限、固定还款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的方式很难实现,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定多样的还款标准以供不同经济状况的贷款人选择。
此外,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是提高贷款回收率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作为其终身的唯一社会保障号码。这样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情况,从而有效提高助学贷款的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