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抵押时的房地一体主义,但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房地分别抵押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无效。设立再抵押时仍需受到"余额"的限制,因为《物权法》并未明确废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再评估与抵押登记的统一着手,由《物权法》作出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别抵押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