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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论文着重分析了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主要包括人治观念仍旧存在;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基层政府地位尚未得到真正提升,进而剖析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内在成因,主要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改革不趋同;依法行政权力的行使依赖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希望能为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以些许参考。
关键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集中问题;成因
一、提出的背景
十九大指出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体系中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定位。基层政府作为我国推进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最后防线,更应该树立起担当责任意识,为我国推進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保障和基础。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以总结,分析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剖析存在集中问题内在的原因,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提供些许建议。
二、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
(一)人治观念仍旧存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观念已得到强化,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政府人治观念依旧根深蒂固,“用法律”的意识已经形成,但是“信法律”的思想尚未确立。[1]有些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仍旧停留在观念上,多体现在文件和口头上,较少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积重难返的重点突出的问题热衷于通过一轮又一轮的集中整治来解决,而往往忽略了通过建立规范科学的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大部分我国大部分基层员工能够认识到依法治国将成为行政管理的最终趋势,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人治观念不可避免的干扰了依法行政的推行进程。
此外,行政特权的思想意识依旧存在。目前部分行政领导依旧存在着部分特权意识,将自身置身于法律管理的范畴之外,认为“法律是管别人的,而不是管自己的”观念依旧存在。[2]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有选择性”地运行法律,当需要法律法规去惩罚社会中存在违法违纪,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强,但是当自己成为被规范的对象时,往往抵触心理情绪。总之,在行政系统内部,“政府守法”带有选择性有悖于民众的期望。
(二)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
一是部分行政机构对自身及上级部门利益的维护高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决策要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更多、质量更高的公共服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部分机关存在与民争利,产生了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问题,导致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威信力量大打折扣。
二是依法行政力量不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中起到了督促指导、情况交流、政策研究等。但是,目前从政府法制机构的定位到职权划分,都没有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更大的具体组织实施作用。如目前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的扫黑除恶期间,基层政府临时组织的扫黑除恶办往往是从别的部门抽调组成的,导致行政力量不足,扫黑除恶落实不够充分,行政推进大打折扣。
三是乡镇政府机构权限逐渐萎缩。目前,从立法的趋势上来看,县级政府的执法逐渐侵占乡级政府的执法权限,乡镇政府机构执法权限日益萎缩。如在具体涉及到扶贫攻坚的任务时,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往往作为执法的主要部门,各个乡镇政府只能充当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配角,服从其调配,导致原本属于乡镇职责权限的县级政府剥夺。一旦发生执法问题时,责任又会到乡镇政府,从这一角度来看,部分乡镇政府已经陷入到无权有责的地步。
四是基层政府主管领导稳定任职机制未得到较好执行,部分基层政府主管领导为追求政绩往往会采用人治手段,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工作调动较为频繁,一些人大机关选举的领导干部或者选调生在任期未满就被调动职位,选举任命的相关机构往往来不及对任期未满的干部进行任期内的审核,导致部分政策的衔接不够通畅,一些需要坚持长期贯彻的基础性的工作也不能得到较好的推行,发展方向不断调整,导致基层政府的执法不能较好贯彻。
五是上级主管部门干涉基层政府执法较为普遍。从目前的执法现状来看,上级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为落实推进相关政策,往往在基层政府中组织临时机构和临时指挥部,由于临时组织的执法机构在权责划分方面存在不明晰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与基层执法机构出现权责重合和模糊地带,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权责纠纷。
六是基层事业机构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仍旧由财政拨款供给、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式的运行,根据行政机构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这类事业单位在执法权限和地位上和一般行政机关并无太大区别,但事业单位的机构招聘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行政机构的执法方式和监督方式与事业单位的执法方式和监督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其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基层政府地位尚未得到真正提升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中央加强对地方政府执法的规范和监督大大加强,但就基层地方政府的监察现状来看,基层地方政府仍未获得真正的重视,地位仍旧并未得到有效的提升。地方政府该如何合法合规执法并未有真正的指导,地方政府自觉、有序、有计划推进相关缺乏相应的指导,在行政激励方式上,监督考核的指标仍未建构强有力的指标,导致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执政在基层地方政府的部署效果打了一定的折扣,下大力气抓落实的手段仍旧单一。
再为权责联系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其执行过程的评价标准为合法合规,能够为大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但从现状来看,要执行这一标准,仍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政府执法地位并未真正得到重视,其权责的联系划分机制尚未真正明晰,导致基层政府存在过度用权,忽视其背负的责任,法律意识不足。 三、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
从目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人治观念仍旧存在;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基层政府地位尚未得到真正提升,从广义上剖析这些问题中存在的原因,可归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改革不趋同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时日已久,但受制于传统行政管理的弊端,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很难与市场经济呈趋同性的发展,基层行政权力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转变仍旧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各个地区的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较大,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政府正能轉变与市场经济改革步调一致不现实,导致了基层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
(二)依法行政权力的行使依赖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
基层依法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与社会的发展呈不趋同性;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仍旧要参照上级的指导标准,导致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会与地方的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冲突,权责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统一,也应尊重地方的特殊情况。
(三)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
目前,我国基层政府机构考核指标尽管逐渐完善,从原来的经济发展指标到现在经济指标、扶贫攻坚、环保等诸多因素作为基层政府行政机构政绩考核标准。尽管考核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从侧面上体现了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逐渐加大,加之基层政府行政人员相对不足,在推进全面依法行政过程中,过于追求结果,如在政务公开方面,更加注重对政务信息的结果公开,对政务信息的过程公开则相对不足;重对抽象文件的公开,轻对重要具体的文件公开。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基层政府懒政、庸政问题依旧存在。
四、结语
综上,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已经成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要求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加强,基层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也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代进一步改善。因此,本文分析了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并剖析了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囿于笔者能力,对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对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的剖析仍不够彻底,但仍希望为为推进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其存在的集中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吴传毅.基层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及体制机制完善[J].湖湘论坛,2011(1).
[2]向玉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与出路探讨[J].品牌,2015(3).
关键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集中问题;成因
一、提出的背景
十九大指出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体系中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定位。基层政府作为我国推进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最后防线,更应该树立起担当责任意识,为我国推進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保障和基础。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以总结,分析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剖析存在集中问题内在的原因,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提供些许建议。
二、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
(一)人治观念仍旧存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观念已得到强化,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政府人治观念依旧根深蒂固,“用法律”的意识已经形成,但是“信法律”的思想尚未确立。[1]有些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仍旧停留在观念上,多体现在文件和口头上,较少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积重难返的重点突出的问题热衷于通过一轮又一轮的集中整治来解决,而往往忽略了通过建立规范科学的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大部分我国大部分基层员工能够认识到依法治国将成为行政管理的最终趋势,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人治观念不可避免的干扰了依法行政的推行进程。
此外,行政特权的思想意识依旧存在。目前部分行政领导依旧存在着部分特权意识,将自身置身于法律管理的范畴之外,认为“法律是管别人的,而不是管自己的”观念依旧存在。[2]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有选择性”地运行法律,当需要法律法规去惩罚社会中存在违法违纪,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强,但是当自己成为被规范的对象时,往往抵触心理情绪。总之,在行政系统内部,“政府守法”带有选择性有悖于民众的期望。
(二)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
一是部分行政机构对自身及上级部门利益的维护高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决策要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更多、质量更高的公共服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部分机关存在与民争利,产生了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问题,导致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威信力量大打折扣。
二是依法行政力量不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中起到了督促指导、情况交流、政策研究等。但是,目前从政府法制机构的定位到职权划分,都没有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更大的具体组织实施作用。如目前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的扫黑除恶期间,基层政府临时组织的扫黑除恶办往往是从别的部门抽调组成的,导致行政力量不足,扫黑除恶落实不够充分,行政推进大打折扣。
三是乡镇政府机构权限逐渐萎缩。目前,从立法的趋势上来看,县级政府的执法逐渐侵占乡级政府的执法权限,乡镇政府机构执法权限日益萎缩。如在具体涉及到扶贫攻坚的任务时,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往往作为执法的主要部门,各个乡镇政府只能充当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配角,服从其调配,导致原本属于乡镇职责权限的县级政府剥夺。一旦发生执法问题时,责任又会到乡镇政府,从这一角度来看,部分乡镇政府已经陷入到无权有责的地步。
四是基层政府主管领导稳定任职机制未得到较好执行,部分基层政府主管领导为追求政绩往往会采用人治手段,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工作调动较为频繁,一些人大机关选举的领导干部或者选调生在任期未满就被调动职位,选举任命的相关机构往往来不及对任期未满的干部进行任期内的审核,导致部分政策的衔接不够通畅,一些需要坚持长期贯彻的基础性的工作也不能得到较好的推行,发展方向不断调整,导致基层政府的执法不能较好贯彻。
五是上级主管部门干涉基层政府执法较为普遍。从目前的执法现状来看,上级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为落实推进相关政策,往往在基层政府中组织临时机构和临时指挥部,由于临时组织的执法机构在权责划分方面存在不明晰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与基层执法机构出现权责重合和模糊地带,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权责纠纷。
六是基层事业机构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仍旧由财政拨款供给、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式的运行,根据行政机构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这类事业单位在执法权限和地位上和一般行政机关并无太大区别,但事业单位的机构招聘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行政机构的执法方式和监督方式与事业单位的执法方式和监督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其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基层政府地位尚未得到真正提升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中央加强对地方政府执法的规范和监督大大加强,但就基层地方政府的监察现状来看,基层地方政府仍未获得真正的重视,地位仍旧并未得到有效的提升。地方政府该如何合法合规执法并未有真正的指导,地方政府自觉、有序、有计划推进相关缺乏相应的指导,在行政激励方式上,监督考核的指标仍未建构强有力的指标,导致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执政在基层地方政府的部署效果打了一定的折扣,下大力气抓落实的手段仍旧单一。
再为权责联系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其执行过程的评价标准为合法合规,能够为大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但从现状来看,要执行这一标准,仍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政府执法地位并未真正得到重视,其权责的联系划分机制尚未真正明晰,导致基层政府存在过度用权,忽视其背负的责任,法律意识不足。 三、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
从目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人治观念仍旧存在;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基层政府地位尚未得到真正提升,从广义上剖析这些问题中存在的原因,可归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改革不趋同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时日已久,但受制于传统行政管理的弊端,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很难与市场经济呈趋同性的发展,基层行政权力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转变仍旧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各个地区的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较大,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政府正能轉变与市场经济改革步调一致不现实,导致了基层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
(二)依法行政权力的行使依赖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
基层依法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与社会的发展呈不趋同性;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仍旧要参照上级的指导标准,导致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会与地方的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冲突,权责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统一,也应尊重地方的特殊情况。
(三)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
目前,我国基层政府机构考核指标尽管逐渐完善,从原来的经济发展指标到现在经济指标、扶贫攻坚、环保等诸多因素作为基层政府行政机构政绩考核标准。尽管考核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从侧面上体现了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逐渐加大,加之基层政府行政人员相对不足,在推进全面依法行政过程中,过于追求结果,如在政务公开方面,更加注重对政务信息的结果公开,对政务信息的过程公开则相对不足;重对抽象文件的公开,轻对重要具体的文件公开。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机构人员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基层政府懒政、庸政问题依旧存在。
四、结语
综上,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已经成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要求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加强,基层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也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代进一步改善。因此,本文分析了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并剖析了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囿于笔者能力,对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对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集中问题之成因的剖析仍不够彻底,但仍希望为为推进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其存在的集中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吴传毅.基层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及体制机制完善[J].湖湘论坛,2011(1).
[2]向玉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与出路探讨[J].品牌,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