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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教授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是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的精髓和核心思想。其中 ,包涵他对法律的秩序成分和正义成分的理解 ,他提出的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的观念 ,以及他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的分析 ,最后还有他对法治的利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