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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三”实践教学体系必须以严密严谨的制度等做保障,具体从四个方面保障:一是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二是素质优良的教学团队,三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四是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关键词:教学体系;保障;教学文件;教学团队;教学基地
“三·三”实践教学体系,是三个环节、三个模块的简称。一是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模块,如案例研习、观摩庭审、观看视频资料的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二是仿真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模块,如模拟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模拟非诉讼法律服务、模拟准司法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三是全真实践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如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岗位实习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教学环节是动态的,教学模块是静态的,三个教学环节、教学模块动静结合、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高职法律教学实践体系。
“三·三”实践教学体系不是空中楼阁,必须以严密严谨的制度等做保障,保障该体系的顺畅运行。这也是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重心。该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需要做到的是:
一、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
(一)人才培养计划的管理
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主要体现为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具体表现为:
1.制定、修订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是统领性教学文件,是规范整个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人才培养计划应当详实,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包含实践教学模块及学时分配、毕业要求等内容。该人才培养计划应对课内实践教学、仿真实践教学、全真实践教学的教学环节、教学模块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实践教学中仿真实践成绩较为突出,被更多的院校所重视,但对全真实践教学的关注度与经验明显欠缺。法律的教育是实践的教育,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可借助法律诊所教育教育模式,在高职教育领域率先在全真实践教学中寻找新路径、新突破。
2.学生在实训基地的活动安排。校内外基地的活动应当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并加以落实。在人才培养计划中明示三个教学模块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实训地点及时间安排;落实实训基地活动主要包括课内实训、仿真实训、全真实训的实训场所、实训进程、实训内容、实训效果评价等内容。
3.实训时间的安排。教育部2000年《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附件明确提出:“三年制这样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要严格按照该意见安排实训时间。
(二)其他教学文件的管理
针对实训计划编写实训大纲,编写实训教材和实训指导书,编写系列辅助教学资料(案例卷宗、多媒体视听资料等),以确保实训教学质量。这些实训文件应该囊括三个教学模块和环节,使实践教学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
二、素质优良的教学团队
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实训教师的具体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导学生正确完成实训项目,或在学生自主进行实训项目的过程中,提出和指出有关实训存在的问题,引导受训学生在实训中获得更多知识,增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二是管理学生的实训过程,维持实训基地的秩序。实训教师在上岗前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应该建立实训教师评价体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出实训各个环节的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使之制度化,严格规范执行,纳入人事考核之中。基于这样的要求,我们认为,高职法律院系的教师应该包括:
(一)“双师素质”优良的专任教师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尤其是指导学生进行仿真和全真实训的教师要求必要具有“双师素质”,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实践能力,并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或是有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一年以上的资历。
1.专任教师的素质要求。法律高职教育要求专任教师既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也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或为律师,承担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或为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理、裁决法律纠纷。
2.专任教师素质的培育。培育专任教师的双师素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开展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共享。让年轻教师去企业一线挂职锻炼,聘请企业专家来校兼课等;二是鼓励现有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向“双师素质”方向转变;三是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工作,申报横向课题、深入行业展开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并鼓励教师把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来,这样才能彻底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培养出更多的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人才。
(二)不可或缺的兼任教师
法律实践教学要求必须有来自法律实务工作一线的人员兼课或兼职,他们具备职业伦理与技能、能力。兼任教师来自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和相关岗位,有着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与水平,又热心于法律教育教学,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教学,亲自指导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实习。他们崇高的职业伦理素养、对法律的感悟、对法律的适用、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与技巧,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具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兼课与兼职的外聘教师,学院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相当的待遇,定期培训考核,并与他们的本职单位协商,把兼课、兼职的考核作为对其本职工作考核的一部分。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训基地是指针对行业或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能力而设立的仿真的与全真的工作环境,是系统的技能、能力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建设是进行实践教学的根本保障,是实现高职办学目标的需要,也是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需要。高职法律的实践教学要求必须有规范化、体系化、规模化的实训基地。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的实训基地为培养学生专业能力、职业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搭建平台。
(一)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协调机构
实训基地由谁来建设?学校(院)作为一级管理部门,显然不能微观到设立某个具体的实训基地,教务处作为学校(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能也不适合、也不能够具体设置各有职业特色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的建设者由具体专业、系部建设更为妥当,学校(院)经由教务处进行制度规范、宏观管理更为得当。为此,由系部建立类似于法律实训中心的机构是一个新的、可被推广的新路径。该中心统领的校外内实训基地,既是校内实训基地的集合,也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中心,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基地的所有工作。
(二)规范化、体系化、开放性的校内实训基地
1.规范化的校内实训基地。一是基地建设宜专人专责。没有人负责的事业不称其为事业;多人负责一项具体事项,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无人负责的局面;二是出台、推行一系列实训基地建设、使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规范的管理是有效的管理,无规范的管理是一团乱麻、是无序、是低效或无效。三要绘制仿真和全真实训流程,使各种各类实训都有基本框架,并有章可循。
2.体系化的校内实训基地。在校内实训基地主要开展课内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活动,开展仿真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教学活动,还可以开展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代表的部分全真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教学活动。校内实训基地在实践教学中发挥的作用极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校内实训基地不能是一盘散沙,而应当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校内实训基地的体系化体现为硬件设施与软件建设协同发展、突出特色。
校内实训基地硬件建设融全真实训、仿真实训为一体,相互衔接、互为支撑。如建立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代表全真实训基地,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建立以模拟法庭、仲裁庭等仿真实训基地,配备法律实务工作中全套仿真设施。通常开展模拟开庭等仿真实训后,才能开展真实案件办理等全真实训,仿真实训与全真实践循序渐进。同时,在模拟法庭、仲裁庭等仿真实训基地也可以开展法律咨询等全真实践教学,全真实训基地与仿真实训基地的使用互为支撑。
3.开放性的校内实训基地。高职教育是开放性的教育,不是闭门造车式的教育;法律的教育重在法律的适用,空中楼阁的法律教育应当被摒弃。高职法律实训基地应当是开放的,对社会开放,特别是对行业开放。利用模拟法庭、仲裁庭等资源优势,邀请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在校内现场开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源优势,推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等活动。实现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走进来,学生走出去、服务社会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三)规模化、适用性和有效性的校外实训基地
1.规模化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应具规模,遍布一定区域,呈网状分布,方便学生就近实习。目前,高职法律学生的实习不同于一些工科学生的实习,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可同时大批量接受实习的学生。不管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是公司企业的法务工作岗位,仅能接受有限的学生实习,建立规模化的实习基地就成为必然。为此,可根据生源来源,联系实习单位,以利学生就近实习。
2.具有有效性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不应仅仅是个摆设,而应被充分利用于实践教学。学生可利用寒暑假、集中实训等时间,由教师带领或指导,到校外实训基地锻炼、实习;针对学生不同个性、教学阶段的不同需求,或到社区站点、或到残联县市站点、或到检察院、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机构,短期、长期实训或顶岗实习。校外实训基地为实践教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综合实训教学和学生实习提供了场所保障和师资保障,也锻炼了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与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校外实训基地的实际利用率及利用效果是高职院校需要深思与反思的问题。
四、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既要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环节的实际状态,并通过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评定,把实践教学环节隐藏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暴露出来;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为最终目标。该体系应当包括对规范、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指导手册的评价、对实践教学情况的综合考察指标、对实践管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收获的评价。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成重点是实践教学评估标准,对于包括课内实训、仿真实训、全真实训各种形式在内的实践教学体系的评估标准。评估成员可由法律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包括学院的领导、教学督导组、教务处、法律院系的领导、教师、学生参加。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践教学文件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需要完善的教学管理文件作为依据,包括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学生实践指导手册四个方面,评价标准主要是看相关教学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教学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定位。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包括下设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实践基地使用情况、实践基地类别情况的评价,主要考察实践教学基地数量是否充足,学生人数与基地数比例是否适当,实践基地年均接受学生实习实践的人数,实践基地所需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实践基地类别是否多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等实践基地比例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校内实训基地的评估标准稍微低一些,主要评估其能否提供与真实的司法条件相类似的司法环境,以及训练和检测受训学生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和法律基本职业技能、能力的运用程度。因校外的实训基地主要是挂靠真正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改变实训基地的环境和条件,评估内容主要是该基地是否适合作为实训基地,与实训要求和受训学生的水准不相符合的地方应该如何调试等。
(三)实践内容与实施情况
包括实践内容与专业课程或法律实务的结合程度、实践过程记录、实践成果(实践报告)。主要观测点包括实践内容与专业课程或法律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参与实践学生的实践记录是否详细,记录角度是否多样,指导教师批阅是否认真,交流是否充分,是否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实践成果。
(四)实践管理状态
包括实践教学管理与效果、实践时间。主要考察实践教学过程中,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是否有专门的管理教师,制度和纪律要求的执行情况,学生有无违纪和事故发生、实际实践学时数与计划实践学时数的比例等。
(五)教师对实践教学过程和效果的综合评价
教师作为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整个实践教学过程的作用和影响必须考虑,并将之纳入质量评价体系中。应注重对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以及教学内容信息量等的考评,反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以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估。着重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形式教授学生通过实践对专业理论知识进行反思。
(六)学生对实践学习收获的评价
主要考察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与能力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收获和感悟的总体评价。
(七)实践单位对于学生的满意度
对于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活动来说,其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往往是实践单位(用人单位)对学生总体实践情况的反馈和意见,而这种反馈恰恰反映了社会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同程度,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在考评体系中,建议设计三项二级指标,具体包括单位对学生专业知识满意度、专业实践能力满意度和一般职业能力满意度,以此来全面评价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并将之作为确定课程设置、专业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三·三”实践教学体统的保障机制包括制度规范、教学团队、实训基地与评价体系四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是基础,教学团队和实践教学基地是核心,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是保障。只有这几个方面全部到位,实践教学才能真正有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教学体系;保障;教学文件;教学团队;教学基地
“三·三”实践教学体系,是三个环节、三个模块的简称。一是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模块,如案例研习、观摩庭审、观看视频资料的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二是仿真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模块,如模拟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模拟非诉讼法律服务、模拟准司法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三是全真实践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如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岗位实习教学模块和教学环节。教学环节是动态的,教学模块是静态的,三个教学环节、教学模块动静结合、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高职法律教学实践体系。
“三·三”实践教学体系不是空中楼阁,必须以严密严谨的制度等做保障,保障该体系的顺畅运行。这也是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重心。该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需要做到的是:
一、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
(一)人才培养计划的管理
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主要体现为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具体表现为:
1.制定、修订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是统领性教学文件,是规范整个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人才培养计划应当详实,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包含实践教学模块及学时分配、毕业要求等内容。该人才培养计划应对课内实践教学、仿真实践教学、全真实践教学的教学环节、教学模块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实践教学中仿真实践成绩较为突出,被更多的院校所重视,但对全真实践教学的关注度与经验明显欠缺。法律的教育是实践的教育,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可借助法律诊所教育教育模式,在高职教育领域率先在全真实践教学中寻找新路径、新突破。
2.学生在实训基地的活动安排。校内外基地的活动应当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并加以落实。在人才培养计划中明示三个教学模块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实训地点及时间安排;落实实训基地活动主要包括课内实训、仿真实训、全真实训的实训场所、实训进程、实训内容、实训效果评价等内容。
3.实训时间的安排。教育部2000年《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附件明确提出:“三年制这样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要严格按照该意见安排实训时间。
(二)其他教学文件的管理
针对实训计划编写实训大纲,编写实训教材和实训指导书,编写系列辅助教学资料(案例卷宗、多媒体视听资料等),以确保实训教学质量。这些实训文件应该囊括三个教学模块和环节,使实践教学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
二、素质优良的教学团队
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实训教师的具体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导学生正确完成实训项目,或在学生自主进行实训项目的过程中,提出和指出有关实训存在的问题,引导受训学生在实训中获得更多知识,增强职业技能、职业能力;二是管理学生的实训过程,维持实训基地的秩序。实训教师在上岗前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应该建立实训教师评价体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出实训各个环节的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使之制度化,严格规范执行,纳入人事考核之中。基于这样的要求,我们认为,高职法律院系的教师应该包括:
(一)“双师素质”优良的专任教师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尤其是指导学生进行仿真和全真实训的教师要求必要具有“双师素质”,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实践能力,并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或是有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一年以上的资历。
1.专任教师的素质要求。法律高职教育要求专任教师既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也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或为律师,承担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或为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理、裁决法律纠纷。
2.专任教师素质的培育。培育专任教师的双师素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开展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共享。让年轻教师去企业一线挂职锻炼,聘请企业专家来校兼课等;二是鼓励现有教师通过自身努力,向“双师素质”方向转变;三是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工作,申报横向课题、深入行业展开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并鼓励教师把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来,这样才能彻底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培养出更多的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人才。
(二)不可或缺的兼任教师
法律实践教学要求必须有来自法律实务工作一线的人员兼课或兼职,他们具备职业伦理与技能、能力。兼任教师来自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和相关岗位,有着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与水平,又热心于法律教育教学,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教学,亲自指导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实习。他们崇高的职业伦理素养、对法律的感悟、对法律的适用、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与技巧,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具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兼课与兼职的外聘教师,学院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相当的待遇,定期培训考核,并与他们的本职单位协商,把兼课、兼职的考核作为对其本职工作考核的一部分。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训基地是指针对行业或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能力而设立的仿真的与全真的工作环境,是系统的技能、能力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建设是进行实践教学的根本保障,是实现高职办学目标的需要,也是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需要。高职法律的实践教学要求必须有规范化、体系化、规模化的实训基地。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的实训基地为培养学生专业能力、职业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搭建平台。
(一)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协调机构
实训基地由谁来建设?学校(院)作为一级管理部门,显然不能微观到设立某个具体的实训基地,教务处作为学校(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能也不适合、也不能够具体设置各有职业特色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的建设者由具体专业、系部建设更为妥当,学校(院)经由教务处进行制度规范、宏观管理更为得当。为此,由系部建立类似于法律实训中心的机构是一个新的、可被推广的新路径。该中心统领的校外内实训基地,既是校内实训基地的集合,也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中心,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基地的所有工作。
(二)规范化、体系化、开放性的校内实训基地
1.规范化的校内实训基地。一是基地建设宜专人专责。没有人负责的事业不称其为事业;多人负责一项具体事项,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无人负责的局面;二是出台、推行一系列实训基地建设、使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规范的管理是有效的管理,无规范的管理是一团乱麻、是无序、是低效或无效。三要绘制仿真和全真实训流程,使各种各类实训都有基本框架,并有章可循。
2.体系化的校内实训基地。在校内实训基地主要开展课内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活动,开展仿真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教学活动,还可以开展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代表的部分全真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模块的教学活动。校内实训基地在实践教学中发挥的作用极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校内实训基地不能是一盘散沙,而应当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校内实训基地的体系化体现为硬件设施与软件建设协同发展、突出特色。
校内实训基地硬件建设融全真实训、仿真实训为一体,相互衔接、互为支撑。如建立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代表全真实训基地,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建立以模拟法庭、仲裁庭等仿真实训基地,配备法律实务工作中全套仿真设施。通常开展模拟开庭等仿真实训后,才能开展真实案件办理等全真实训,仿真实训与全真实践循序渐进。同时,在模拟法庭、仲裁庭等仿真实训基地也可以开展法律咨询等全真实践教学,全真实训基地与仿真实训基地的使用互为支撑。
3.开放性的校内实训基地。高职教育是开放性的教育,不是闭门造车式的教育;法律的教育重在法律的适用,空中楼阁的法律教育应当被摒弃。高职法律实训基地应当是开放的,对社会开放,特别是对行业开放。利用模拟法庭、仲裁庭等资源优势,邀请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在校内现场开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源优势,推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等活动。实现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走进来,学生走出去、服务社会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三)规模化、适用性和有效性的校外实训基地
1.规模化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应具规模,遍布一定区域,呈网状分布,方便学生就近实习。目前,高职法律学生的实习不同于一些工科学生的实习,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可同时大批量接受实习的学生。不管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是公司企业的法务工作岗位,仅能接受有限的学生实习,建立规模化的实习基地就成为必然。为此,可根据生源来源,联系实习单位,以利学生就近实习。
2.具有有效性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不应仅仅是个摆设,而应被充分利用于实践教学。学生可利用寒暑假、集中实训等时间,由教师带领或指导,到校外实训基地锻炼、实习;针对学生不同个性、教学阶段的不同需求,或到社区站点、或到残联县市站点、或到检察院、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机构,短期、长期实训或顶岗实习。校外实训基地为实践教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综合实训教学和学生实习提供了场所保障和师资保障,也锻炼了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与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校外实训基地的实际利用率及利用效果是高职院校需要深思与反思的问题。
四、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既要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环节的实际状态,并通过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评定,把实践教学环节隐藏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暴露出来;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为最终目标。该体系应当包括对规范、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指导手册的评价、对实践教学情况的综合考察指标、对实践管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收获的评价。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成重点是实践教学评估标准,对于包括课内实训、仿真实训、全真实训各种形式在内的实践教学体系的评估标准。评估成员可由法律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包括学院的领导、教学督导组、教务处、法律院系的领导、教师、学生参加。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践教学文件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需要完善的教学管理文件作为依据,包括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学生实践指导手册四个方面,评价标准主要是看相关教学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教学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定位。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包括下设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实践基地使用情况、实践基地类别情况的评价,主要考察实践教学基地数量是否充足,学生人数与基地数比例是否适当,实践基地年均接受学生实习实践的人数,实践基地所需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实践基地类别是否多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关等实践基地比例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校内实训基地的评估标准稍微低一些,主要评估其能否提供与真实的司法条件相类似的司法环境,以及训练和检测受训学生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和法律基本职业技能、能力的运用程度。因校外的实训基地主要是挂靠真正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改变实训基地的环境和条件,评估内容主要是该基地是否适合作为实训基地,与实训要求和受训学生的水准不相符合的地方应该如何调试等。
(三)实践内容与实施情况
包括实践内容与专业课程或法律实务的结合程度、实践过程记录、实践成果(实践报告)。主要观测点包括实践内容与专业课程或法律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参与实践学生的实践记录是否详细,记录角度是否多样,指导教师批阅是否认真,交流是否充分,是否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实践成果。
(四)实践管理状态
包括实践教学管理与效果、实践时间。主要考察实践教学过程中,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是否有专门的管理教师,制度和纪律要求的执行情况,学生有无违纪和事故发生、实际实践学时数与计划实践学时数的比例等。
(五)教师对实践教学过程和效果的综合评价
教师作为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整个实践教学过程的作用和影响必须考虑,并将之纳入质量评价体系中。应注重对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以及教学内容信息量等的考评,反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以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估。着重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形式教授学生通过实践对专业理论知识进行反思。
(六)学生对实践学习收获的评价
主要考察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与能力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收获和感悟的总体评价。
(七)实践单位对于学生的满意度
对于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活动来说,其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往往是实践单位(用人单位)对学生总体实践情况的反馈和意见,而这种反馈恰恰反映了社会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同程度,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在考评体系中,建议设计三项二级指标,具体包括单位对学生专业知识满意度、专业实践能力满意度和一般职业能力满意度,以此来全面评价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并将之作为确定课程设置、专业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三·三”实践教学体统的保障机制包括制度规范、教学团队、实训基地与评价体系四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实践教学文件及管理是基础,教学团队和实践教学基地是核心,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是保障。只有这几个方面全部到位,实践教学才能真正有保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