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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致雅法的信
尊敬的雅法教授(Harry Jaffa):
非常感谢您五月十八日寄来的书信,也非常感谢您寄来五月十三日您致《纽约书评》的书信副本(Jaffa, 2012, pp. 163-165)。我很高兴,我对列奥·施特劳斯的评价大致类似于您本人,而不是施特劳斯的主要诋毁者对他的评价。(译注:在《雅法致〈纽约书评〉编辑书信》中,雅法指出,学术界对施特劳斯的观点持有两种相反意见。一种是德鲁里〔Drury, 2005〕的观点,即施特劳斯的真正教诲是他的隐微教诲,而他的隐微教诲就是作为马基雅维里和尼采信徒的教诲。另一种是伯林〔Berlin and Jahanbegloo, 1991, p. 31〕的观点,即在施特劳斯看来,自马基雅维里以降,政治哲学就已经误入歧途了。而雅法〔Jaffa, 2012, pp. 163-164〕认为,他所了解的施特劳斯更加接近于伯林对施特劳斯的评价。正是如此,伯林才说自己对施特劳斯的评价类似于雅法对施特劳斯的评价。而伯林所说的施特劳斯的主要诋毁者应该包括德鲁里。)
我认为,与那些憎恶其学说者相比,我对其性格与作品的评价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也更加理由充足。但是,我必须承认,我无法接受他的观点,无论是局部,还是整体。
我也必须感谢您寄来施特劳斯论相对主义的论文副本(译注:这篇论文即雅法随信附寄的《相对主义》。Strauss, 1989, pp. 13-26),在其中,他批判了我的观点。我并不知道这篇论文已经发表了,我以前所知道的全部是,有人告诉我(也许是已经过世的莫米利亚诺教授),诸如此类的论文正待发表(Berlin and Jahanbegloo, 1991, p. 32)。施特劳斯从根本上误解了我的立场,这对我来说再清楚不过了。我既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历史主义者(按照他对相对主义者的理解),并且从来都不是。尽管后者尚可争议,但是对我来说这毫无争议。确实,我跟施特劳斯一样相信,人类的终极价值是存在的,并且为人们所接受。我在他所引的文字中言道:终极价值“被如此广泛地接受,并且如此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的真实人性之中,以至于它们经过历史的发展,如今已经成为我们所谓的正常人的本质组成部分”(Berlin, 2002, p. 210)。而且,我也言及绝对的立场。而我跟施特劳斯之间的分歧之处是,我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当然不会相信这些信仰具有任何先验的基础。我所谓的“绝对”的“终极”信仰(如果有必要,人们可以用他们的生命等来捍卫它们),指的是这样的信仰,即这些信仰根植于如此多的人类共同体在如此长的时间里都如此广泛相信的价值,因此,对于人类来说,这些价值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价值原则上不会发生变化,尽管鉴于过去的经验,这似乎不太可能。如果这些价值发生了变化,那么,就我们依旧是我们而言,我们不可能预见它们可能会变成什么。我与施特劳斯之间的区别就是,他所相信的绝对的先验基础与我使这些价值奠基于其上的近乎普遍(如果只能说是近乎的话)的基础之间的区别。但是,除此之外,我还言及作为其自身所处的时代与文化之产物的价值。对于那些属于这些文化的人们来说,这些价值可能是同样神圣的。例如我的消极自由概念,古代世界中没有多少相关讨论。又如真诚的价值,我认为十七世纪末以前无法找到多少相关讨论—如果有的话。再如,个人权利(rights)不同于修昔底德著作中的伯里克利演讲内容,也不同于拉丁文jura。拉丁文jura的意思不是“权利”。个人权利也许最早出现在奥卡姆的作品中,且是唯名论的产物。抑或,就此而言,个人权利跟前面的消极自由是息息相关的。这些价值确实是历史阶段的产物,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解释为一个价值总体框架中的元素,这个价值总体框架体现了时代、文化与时期的特征。施特劳斯并不主张这个观点。他相信,永恒价值是存在的。永恒价值对所有时代的所有人都有效,并且所有地方的所有人都始终坚持永恒价值。由于我并不相信我具有一种能够揭示这类永恒真理的官能,所以我无法接受。如上所述,我只能接受永恒真理的近似物。
而且,我相信终极价值有时互相冲突—对于许多人而言,仁慈当然是一种终极的绝对价值,但是仁慈跟完全的正义无法兼容;完全的自由跟完全的平等也无法兼容,诸如此类。无论如何,就我的理解而言,仅有的普遍价值是好坏、真假及它们的派生,例如对错与美丑等。由于施特劳斯没有认识到绝对价值之间的不可兼容性,所以我们极其不一致。因为根据施特劳斯的观点,所有绝对价值必定都彼此和谐一致。当施特劳斯说我们可以在先验的意义上绝对知晓这些价值时,就他的理解而言,难道他指的是其他意思吗?我的异议是,他指控我犯下了相对主义的错误,而且实际上犯下了某种历史主义的错误。这种历史主义不是波普尔所理解的历史主义,而是指价值取决于历史,并且没有永恒的地位。这种历史主义并不是我的某种信念,更不必说他完全忽略了同等终极的价值之间的互相冲突了。我认为,我为了回应您致《纽约书评》的书信而可能说的任何内容,既无法说服您本人,也无法说服施特劳斯的其他信徒,而且,对于那些接受或赞同我的信念的人们来说,这些内容也没什么新意。出于这个理由,我看我不用回应您善意的信笺了。而且,我也将告诉希尔弗斯(译注:希尔弗斯即《纽约书评》编辑罗伯特·西尔维斯〔Robert Silvers〕),除了这封短笺所表达的大意,即我既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历史主义者,我再也没有什么想要加以评论的了。
我希望您会谅解我的沉默,我只能感谢您为了促进人类的精神以及发现真理,而试图说服我解释我的立场与施特劳斯的立场之间的对立。但是,我认为,我现在可以写作的任何内容,都无法传达我已经在《两种自由概念》以来的所有作品中试图强调的内容。任何阅读过我大部分作品的读者都会知道我的立场是什么,我的依据是什么,施特劳斯在什么地方误解我了。这就是我所要求的全部。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并随信寄来所有附件。您就我对那位伊朗访谈者(译注:“伊朗访谈者”,即伊朗哲学家贾汉贝格鲁〔Ramin Jahanbegloo〕,他对伯林的访谈最后整理成《伯林谈话录》)的回答而质问我,这實在太好了。您这样做完全是正确的,并且确实具有一种全然让人肃然起敬的动机。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筆者向哈代(Henry Hardy)教授询问伯林生前是否回应施特劳斯,抑或回信给雅法。当日,哈代教授即复信表示,他本人没有发现伯林致施特劳斯或雅法的任何书信,而且牛津大学伯林档案目录中也没有相关记录。不过,他依旧表示,这并不代表这类书信不存在或没有寄出,只是伯林的秘书可能没有保存相应的副本。他表示自己会再去查询伯林档案,先确定雅法致伯林的书信是否保存于伯林档案中。
于是,笔者决定直接联系雅法本人,看看他是否收到过伯林的回信。笔者在哈佛大学访问时的联系导师哈维·曼斯菲尔德教授,向笔者提供了雅法助手埃里克·科伊肯德尔(Eric Coykendall)的邮箱。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笔者致信科伊肯德尔,询问伯林是否回信给雅法。然而,直到二○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科伊肯德尔才回信转达雅法的意见。雅法表示,伯林一直没有给自己回信。他不无遗憾地感叹,自施特劳斯的《相对主义》之后,伯林与施特劳斯的争论就此落幕了。
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非常庆幸的是,哈代教授最后还是在伯林档案馆中找到了《伯林致雅法书信》,这封失而复得的书信终于重见天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即早在科伊肯德尔回信的两个多月前,哈代教授就向笔者寄发了《雅法致伯林书信》以及《伯林致雅法书信》的电子文档。至于雅法本人为什么没有收到伯林的回信,我们不得而知:要么伯林没有寄出这封回信,要么这封回信没有寄达。无论如何,《伯林致雅法书信》能够重新出现在世人的面前,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收到科伊肯德尔的回信后,笔者于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把《伯林致雅法书信》转发给科伊肯德尔,并希望他向雅法转达笔者的恳请:正如雅法恳请伯林回应施特劳斯的批评,笔者也恳请雅法回应伯林的回应。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雅法一直没有回复笔者的提议。二○一五年一月十日,雅法本人亦仙逝矣!至此,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学术公案,真的要暂时告一段落了。
因此,就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而言,《伯林致雅法书信》是伯林生前直接回应施特劳斯批评的唯一文本。在这个意义上,这封书信恐怕是理解伯林与施特劳斯之争的关键性文本。然而,遗憾的是,这封书信至今尚未在中西学术界公开发表。因此,中西学术界至今尚不知晓伯林生前曾经回应过施特劳斯的批判。
那么,《伯林致雅法书信》的思想史意义到底何在呢?我们知道,施特劳斯在《相对主义》中对伯林的指控是,伯林的多元主义既主张相对主义,又主张绝对主义,因此,伯林的政治哲学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倘若施特劳斯的指控是成立的,那么,伯林的政治哲学就将面临毁灭性的打击。职是之故,如果伯林要自我辩护,那么,伯林的学术工作是撇清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纠葛,划定多元主义与绝对主义之间的界限。正是在《伯林致雅法书信》中,伯林驳回了施特劳斯的指控,从而指出多元主义既不主张相对主义,也不主张绝对主义。
一方面,伯林宣称多元主义不是一种相对主义。对于这个问题,伯林在这封书信中并没有详细地展开论述,而只是简单地做出论断:“我既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历史主义者,我再也没有什么想要加以评论的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伯林看来,他毕生的许多作品都已经足以回答这个问题了。如今,他无须再多费唇舌对之加以解释了。例如,在一九五三年发表的著名论文《历史的不可避免性》与一九八○年发表的《十八世纪欧洲思想中所谓的相对主义》中,伯林都对相对主义提出了非常系统的批判。正因如此,他才在这封书信中自信地表示:“任何阅读过我大部分作品的读者都会知道我的立场是什么,我的依据是什么,施特劳斯在什么地方误解我了。这就是我所要求的全部。”
另一方面,伯林认为多元主义不是一种绝对主义,而是一种普遍主义。伯林在这封书信中重点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在伯林的视域中,绝对主义与普遍主义主要有三大差异。第一,绝对主义的观点是,绝对价值是对所有时间所有地点的所有人都始终有效的价值。而普遍主义的观点仅仅是,普遍价值是对多数时间多数地点的多数人都有效的价值。第二,绝对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而普遍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第三,绝对主义主张,各种绝对价值之间可以和谐一致,而不会互相冲突。而普遍主义则认为,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互不兼容,甚至互相冲突。正是因为施特劳斯混淆了绝对主义与普遍主义,所以他才误以为伯林的多元主义是一种绝对主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笔者得到哈代教授的授权,从而有幸把《伯林致雅法书信》翻译为中文在中国大陆发表。《伯林致雅法书信》在中文学术界的面世具有两层特殊的含义:第一,《伯林致雅法书信》在中国发表是全球首发,在此之前,该书信从未以任何语言在任何场合公开发表;第二, 二○一七年是伯林逝世二十周年,因此,《伯林致雅法书信》的中译本可以作为纪念伯林逝世二十周年的献礼。
(Berlin, Isaiah,2002,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erlin, Isaiah, and Ramin Jahanbegloo, 1991, Conversations with Isaiah Berlin, New York: MacMillan. Drury, Shadia B., 2005, The Political Ideas of Leo Straus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Jaffa, Harry, 2012, Crisis of the Strauss Divided, Lanham: Row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