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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执行和解行为是何种性质,当事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可否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等关键问题并未明确。本文认为执行和解兼具公私两性,但公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私法性为其核心属性,对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