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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法哲学》一书(1997年第2版)的开始,我提出法理学是由各种各样关于法的一般性思辨组成的:法律为了什么?它要实现什么?我们应该重视它吗?它是如何被改进的?它是不可或缺的吗?是谁创造了它?我们在哪儿可以发现它?它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赤裸裸的暴力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应该服从它吗?它为谁服务?在一次讲座中,我只能概述其中的一些问题。我挑选了五个主题: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法治、包含道德原则的判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