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电影》私分国资案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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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用自己赚的钱给职工买保险,是否属于侵吞国有资产?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大众电影》原社长蔡师勇已经为此获刑。可是,蔡师勇却始终不认罪。而且对自己当年的行为并不感到后悔。他要将申诉进行到底……
  《大众电影》是新中国第一份电影刊物,见证了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和成长,也在许多人心中留下了美好的青春记忆。
  然而,2010年3月17日,71岁的《大众电影》原社长蔡师勇却站在了被告席上,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终审被判刑4年。
  那么,蔡师勇是如何私分国有资产的?这一切还要从16年前大众电影杂志社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说起。
  
  一份名刊的辉煌与困惑
  
  2005年2月,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蔡师勇退休后不久,其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影家协会以蔡师勇和会计贾文华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
  原来,在蔡师勇离任后,上级单位委托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蔡师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令上级主管单位大吃一惊:首先,大众电影杂志社在基本账户之外,还有一个小金库。其次,大众电影杂志社拿国家的钱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就是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购买保险的决策者和具体操作人就是社长蔡师勇和财务负责人贾文华。更让中国电影家协会无法接受的是,大众电影杂志社8年内共买了13次商业保险,却从未汇报过。
  随即,蔡师勇被“请”到了检察机关谈话。经过检察机关一年多的内查外调,最后确定蔡师勇和贾文华涉嫌私分国有资产。2006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对两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蔡师勇据理力争:“为全社职工办理商业保险,当时我们请示了中国文联财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并一直请示到财政部,他们都说这是大好事,我们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何罪之有?”
  检察官问:“你们动用了哪些钱买的商业保险?”
  “具体用的什么钱我一下子说不清楚,按照你们所说的专业术语,就是通过冲减企业流动基金、虚增应付福利费等方法,使用杂志社基本账户和小金库的钱购买商业保险。但这些钱都是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没有装到个人腰包里。”蔡师勇有些委屈。
  “这些钱是国有资产,用国家的钱买商业保险,就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检察官耐心地给蔡师勇分析。但无论如何,蔡师勇一直坚持说:“国家没给我们一分钱,我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实行的却是企业化管理。用自己赚的钱买保险,有错吗?即便有错,这也是体制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
  随后,蔡师勇从《大众电影》创刊开始,向检察官详细解释了《大众电影》的辉煌与困惑。
  《大众电影》在“文革”中停刊后,于1979年复刊。当时,除成立时从中国电影出版社“分家”得到价值250万元的纸张外,没有一分现金,国家财政也没有给杂志社拨过资金。通俗一点说,大众电影杂志社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而蔡师勇的命运,一直伴随着《大众电影》的辉煌与落寞。蔡师勇196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文艺理论研究班,于1985年起先后任《大众电影》副主编、主编,1991年7月起兼任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法定代表人。
  在蔡师勇任大众电影杂志社主编之后,《大众电影》迎来了最辉煌的时期,全国发行量达到历史最高的965万份。然而,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大众电影》在市场上已经不复当年的辉煌,发行量逐年下降,经济效益也渐渐萎缩。
  如果有一天杂志社不行了,甚至倒闭了,那么员工的养老怎么办?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当时社会上已经有了社保,但大众电影杂志社属于事业单位不能参加(直到2003年底才接到允许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杂志社上上下下都精神紧张,人心浮动,蔡师勇等社领导经常为此苦恼。
  
  两位老人的失误与犯罪
  
  1993年11月,蔡师勇召集社委会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讨论为退休职工购买保险的事宜。大家普遍认为应该购买保险。根据这次会议所作的决定,社里起草了一份文件,在社委会委员之间传阅并全体签字同意。
  1993年12月4日,蔡师勇交给杂志社的财务负责人贾文华一份《关于为我社离退休同志办理养老保险金的决定》。文件内容是:经该社社委会研究决定,自1994年起,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保险。
  贾文华是一名老财务人员,1985年1月就到大众电影杂志社工作。蔡师勇专门叮嘱贾文华向上级主管财务的部门请示一下,这样办是不是合法。
  贾文华拿着准备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文件,找到了中国文联计财处赵处长请示。需要说明的是,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上级单位是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的上级单位是中国文联,由于杂志社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中国电影家协会的财务是独立的,直接对中国文联汇报,再由文联汇总上报财政部。
  当时赵处长考虑到大众电影杂志社这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风险比较大,而杂志社职工没有社会保险也的确是个问题,她个人觉得买商业保险是件好事。因为当时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财务上怎么处理也是个问题,所以赵处长专门打电话咨询了财政部文卫司经费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赵处长:“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是件好事,不违规,他们把钱用在刀刃上了,还解决了一个社会大问题。”
  听到这个答复之后,贾文华立即赶回社里向蔡师勇做了汇报。蔡师勇觉得既然上级主管单位领导认可,而且已经请示到了财政部,买保险的事情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他让贾文华首先为9名退休职工买了保险。
  第一次买保险花了9万余元,具体的账是贾文华做的,走的成本账,是管理费用。从财务制度上来说这是违规的,直到2004年审计时,贾文华才调整过来,把这笔支出用于买保险的钱放到应付工资里走账。但此时已经过去了1O年,想挽回也晚了。
  从1994年开始,大众电影杂志社共购买过13笔商业保险。购买了第一笔保险之后,很多在职职工纷纷要求社里给全体职工购买保险。
  由于这种呼声很高,为了安抚人心,蔡师勇写了一个方案,社委会全体委员都在方案上签字表示同意。蔡师勇让贾文华再次办理购买保险的事宜,大众电影杂志社与保险公司草拟了一个方案,保险金额是根据职务确定。
  然而,蔡师勇在购买保险的决策上,无意中留下了一个重大疏漏。此后的12次购买商业保险,蔡师勇再也没有召集社委会委员集体开会决策,而是在贾文华提交的购买保险的请示文件上签字同意,再请其他社委会委员审阅并提出意见。
  在定下来为职工购买不同的保险这件 事后,财务部门就按照跟保险公司的约定给保险公司付款。购买保险的钱,是从杂志社大账应付福利费、福利费、盈余公积金三个科目下支取的,此外还使用了杂志社小金库的一部分资金。
  蔡师勇和贾文华犯下的第二个失误导致了他们的犯罪。大众电影杂志社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不但是国有资产,而且他们购买的养老金保险全都是被保险人个人受益的商业保险,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这样一来,为职工谋福利的初衷,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
  经过统计,大众电影杂志社于1997年10月至2001年8月间,先后在新华人寿、中保人寿、中国平安以及中国人保等多家公司,为在职以及离退休人员购买养老金保险共支付了人民币5547322.71元。
  而直到2003年年底,大众电影杂志社才接到中国文联的通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这个通知对于蔡师勇而言,已经迟到了9年。
  
  大众关注下的人情与法律
  
  虽然为大家购买商业保险在全社范围内是公开的,但具体买多少、用什么钱买、买的什么保险、标准怎么定?除了贾文华和蔡师勇,别人都不清楚。具体的谈判、签约、付款都是贾文华负责,最后发票由贾文华、蔡师勇签字入账,一直都没有公开过。
  因此,很多人对自己的保单数额心存疑虑。有人私底下就开始议论和猜测,乃至向中国电影家协会反映,矛头指向了具体操作的贾文华和决策者蔡师勇。
  2004年5月,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根据群众反映,就此问题与蔡师勇进行过谈话。而在随后的审计中,发现大众电影杂志社私设小金库、未经汇报私下购买商业保险。2005年2月,中国电影家协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了蔡师勇和贾文华。从2006年9月开始,大众电影杂志社全体员工的商业养老保险被冻结。
  历经一系列司法程序,直到2007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之前,检察院对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在法庭上,检察官指控:蔡师勇、贾文华在任职期间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为媒体记者维权而著名的律师周泽为蔡师勇进行了无罪辩护。周泽认为:杂志社决策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集体决定的,不是违法行为: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做好单位的出版发行事业,且请示了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并非以单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
  而贾文华也在法庭上大喊委屈,她认为自己只是普通财务人员,遵照杂志社领导的旨意购买保险,只是尽了应尽的职责,并认为买商业保险不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周泽律师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他认为用公共资金为员工买保险,与目前众多垄断企业给员工发高工资并没有区别。垄断企业负责人没有被控犯罪,为什么非要拿一个为了全体职工利益的好人开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大众电影杂志社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确系国有,为职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均系被保险人个人受益,其实质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9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蔡师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判处贾文华有期徒刑3年。在此之前,两人一直被取保候审,一审宣判之后,两人被送进了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71岁的蔡师勇在看守所表现得极为平静。他并不对当年的行为感到后悔,而且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0年3月17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令人唏嘘的是,一个领导为了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利益跌入法网,尽管从法律上的判决无可辩驳,但从个人感情上,却无论如何都难以让人接受。二审宣判后,蔡师勇虽然获刑却仍不认罪,委托律师周泽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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