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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已公开披露的八家上市公司被动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公告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控制权的判断标准、控制权丧失前后财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变化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发生时,应将"投资方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放在与"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样重要的位置的结论,并对会计、审计及监管机构的实务工作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