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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动理由概括分为两类:道德理由与法律理由。由于基于对多个道德理由的通盘考量,往往会使行动无效率,易错,阻碍到社会合作。然后从这些理由中规定了一个高阶理由,因为其明确,权威性,使得通常人们依照这个理由行动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个理由就称之为法。由此可见,法之设定即为人们提供一套普遍的行事规则。现在,我们站在法已经实施的角度,对行动中的法进行审视。人们是否都是像法律当初设置那样,作为人们行动规则发挥着作用。
关键词 农村社会 法适用 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中的“守法”因素
在民主法制刚刚起步的中国,信息闭塞,思想守旧的农村社会,法律对村民,只是一个遥远的概念。他们也许会偶尔的评价说。某某人做了犯法的事情。可是,他们的思想中却没有,‘我怎样去做才是守法?犯法到底是个什么?’很多学者都在研究着,公民为什么守法。我认为,绝大部分公民守法是外界给他们的行为的一个法的评判,而对他们自身,在生存过程中,与人和社会的交往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什么‘要守法’‘要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个意志支配,他们仅仅是以自己的作为人之人性,道德,情理因素,利益衡量,朴素的正义观念去做人行事。最后以这样做人行事出来的整体效果来被冠以了公民守法。
(一)人性因素。
一个人不会去随意伤害人,随意剥夺别人的生命,很大程度上不是说他畏惧法律的制裁,只是一种自然的行为,是人性在发挥着维护村民小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道德因素。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村民半夜路过一户村民家,看到鸡圈里有好多只鸡,同时又发现刚好没有人在家。只有极少数人会起邪念,通常这个村民会没有什么犹豫的走过。为什么?他是害怕自己会范盗窃罪吗?很明显不是,在外界没有什么监督制约的环境下,他是依自己习惯了的普遍的道德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利益衡量。
村民家与家之间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在这样彼此了解的社会里,人就会注重自己的行为在其他村民中的評价。如果一个村民做了什么违反村民普遍认同的观念时,他将会陷入被动。假如他家盖房子急需很多木料,即使他有去别的村民承包的山林砍伐的强烈欲望,可是经过一番利益衡量,他会放弃这个想法。
(四)朴素的情理观念。
张三向李四借了2000元钱,约定3个月之后还,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到了第二个月末的时候,张三没有钱来偿还,于是卖掉了自家准备过年的肥猪偿还了李四的2000元债务。张三为何这么守约?我们肯定不能说张三有合同法这个概念,更不能说合同法在村民中起到作用。这应该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一种朴素的情理观念影响着张三的行为。
二、村民纠纷的解决方式
农村中家庭纠纷是最主要的。农村中往往是子女和父母住在由父母所建的同一个房子里。各种原因,生活习惯差异,观点的差异,利益的不同,都使得家庭纠纷不断。比如,公婆与儿媳的矛盾,妯娌之间的矛盾。然而家庭需要维持基本的和平,就需要矛盾的缓和。常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矛盾激化,正面冲突,然后彼此之间互不往来。二是当激化的时候或是冲突再次来临的时候,请村委会或者是当地有威望的人来予以调解。
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的影子。
农村之中,邻里之间也是常有矛盾的。主要是对公用空间权限不明引起的,也是上面的两种情况。
还有偶尔发生的故意伤害,偷盗事件,侵占等违法事实,居民不曾想过诉诸于法律途径,一律都是正面冲突,自行解决或者村委会调解的方式。一是因为没有意识;二是息讼的传统文化;三是诉讼成本的考量。
然而近几年,农村离婚率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走上了法庭,我们看到了法行动的轨迹。
以上我们探讨了法在农村的行动力。不得不承认,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还非常有限,农村社会的有秩序运行主要是靠另外的因素来实现。但是,当我们换个思维,你会发现法在另外一个情境下的巨大行动力。那就是如果没有这些法,农村社会秩序会是什么样子?
假设的情况难以想象。第一,做了坏事不会遭到惩罚的思想会蔓延,然后侵蚀着现在的道德、情理等做人行事标准。一旦超越了已有的制约自己行为的因素后,村民就会放纵,会衍生罪恶。第二,即使村民自身不会变化,外面的人和物会自觉不自觉的向他们传达着逃离原来行为模式会带来不可估量的高利益等信息。那么,久而久之,他们会放纵自己的行为,超越伦理道德情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经典论著评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 农村社会 法适用 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中的“守法”因素
在民主法制刚刚起步的中国,信息闭塞,思想守旧的农村社会,法律对村民,只是一个遥远的概念。他们也许会偶尔的评价说。某某人做了犯法的事情。可是,他们的思想中却没有,‘我怎样去做才是守法?犯法到底是个什么?’很多学者都在研究着,公民为什么守法。我认为,绝大部分公民守法是外界给他们的行为的一个法的评判,而对他们自身,在生存过程中,与人和社会的交往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什么‘要守法’‘要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个意志支配,他们仅仅是以自己的作为人之人性,道德,情理因素,利益衡量,朴素的正义观念去做人行事。最后以这样做人行事出来的整体效果来被冠以了公民守法。
(一)人性因素。
一个人不会去随意伤害人,随意剥夺别人的生命,很大程度上不是说他畏惧法律的制裁,只是一种自然的行为,是人性在发挥着维护村民小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道德因素。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村民半夜路过一户村民家,看到鸡圈里有好多只鸡,同时又发现刚好没有人在家。只有极少数人会起邪念,通常这个村民会没有什么犹豫的走过。为什么?他是害怕自己会范盗窃罪吗?很明显不是,在外界没有什么监督制约的环境下,他是依自己习惯了的普遍的道德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利益衡量。
村民家与家之间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在这样彼此了解的社会里,人就会注重自己的行为在其他村民中的評价。如果一个村民做了什么违反村民普遍认同的观念时,他将会陷入被动。假如他家盖房子急需很多木料,即使他有去别的村民承包的山林砍伐的强烈欲望,可是经过一番利益衡量,他会放弃这个想法。
(四)朴素的情理观念。
张三向李四借了2000元钱,约定3个月之后还,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到了第二个月末的时候,张三没有钱来偿还,于是卖掉了自家准备过年的肥猪偿还了李四的2000元债务。张三为何这么守约?我们肯定不能说张三有合同法这个概念,更不能说合同法在村民中起到作用。这应该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一种朴素的情理观念影响着张三的行为。
二、村民纠纷的解决方式
农村中家庭纠纷是最主要的。农村中往往是子女和父母住在由父母所建的同一个房子里。各种原因,生活习惯差异,观点的差异,利益的不同,都使得家庭纠纷不断。比如,公婆与儿媳的矛盾,妯娌之间的矛盾。然而家庭需要维持基本的和平,就需要矛盾的缓和。常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矛盾激化,正面冲突,然后彼此之间互不往来。二是当激化的时候或是冲突再次来临的时候,请村委会或者是当地有威望的人来予以调解。
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的影子。
农村之中,邻里之间也是常有矛盾的。主要是对公用空间权限不明引起的,也是上面的两种情况。
还有偶尔发生的故意伤害,偷盗事件,侵占等违法事实,居民不曾想过诉诸于法律途径,一律都是正面冲突,自行解决或者村委会调解的方式。一是因为没有意识;二是息讼的传统文化;三是诉讼成本的考量。
然而近几年,农村离婚率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走上了法庭,我们看到了法行动的轨迹。
以上我们探讨了法在农村的行动力。不得不承认,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还非常有限,农村社会的有秩序运行主要是靠另外的因素来实现。但是,当我们换个思维,你会发现法在另外一个情境下的巨大行动力。那就是如果没有这些法,农村社会秩序会是什么样子?
假设的情况难以想象。第一,做了坏事不会遭到惩罚的思想会蔓延,然后侵蚀着现在的道德、情理等做人行事标准。一旦超越了已有的制约自己行为的因素后,村民就会放纵,会衍生罪恶。第二,即使村民自身不会变化,外面的人和物会自觉不自觉的向他们传达着逃离原来行为模式会带来不可估量的高利益等信息。那么,久而久之,他们会放纵自己的行为,超越伦理道德情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经典论著评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