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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而导致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内部控制缺陷会影响公司为自身的财务报告质量提供合理保证,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准确判断。我国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政策,要求公司每年须聘请第三方的审计机构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审计报告。政策使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逐渐以更加量化、透明的方式传递给报告使用者,这也给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易于掌握的切入点。
关键词: 内部控制缺陷;产权性质;银行债务融资
1.制度背景分析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一直以来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诸多法律来保证其顺利的实行。我国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起步于上世纪末,我国政府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基本明确了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所必须的框架和要求,《基本规范》是之后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石。
2010年,我国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随之印发了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审计指引,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认定方面有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有:凡是《指引》范围内的公司都应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在每一会计年度向外界披露评价报告;其次,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另外,《指引》中第一次明确定义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并按其严重性不同进行了分类。政策还详细制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披露政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自2012年1月1日起,要求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每年向外界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指引》标志着我国的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政策正式从自愿性披露阶段跨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意味着结合我国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特殊经济环境、融合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中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以上的法律法规在所处的不同阶段都为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透明度和管理水平、保护相关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但是,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等具体行为还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质量的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
2.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认定尚未达成统一的标准,公司目前仍需要自行制定标准进而划分缺陷等级,根据2010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相关内部控制缺陷的原则性定义,配合实际考察过程中归纳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描述情况,并借鉴了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的内容有:(1)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能的舞弊行为;或年度内证监会等机构点名批评的上市公司。(2)发生报告年度财务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即内部控制报告自我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不一致的公司。(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时因为内部控制缺陷原因而出具非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公司。(5)企业内部控制报告自我评价中,明确指出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
3.研究结论的提出
本文在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政策环境下,借助制度背景的归纳和分析,以公司银行债务融资为切入点,目的是检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与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并且考虑公司产权性质因素的干扰,进而得出以下结论:
(1)不考虑产权性质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导致银行显著提高公司的贷款成本,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缩短。具体表现是:第一,比较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前后的数据,从银行制定债务契约的角度来说,获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信息后,银行会对公司提出比获知缺陷前更高的贷款成本,增加了这类公司进行的银行贷款的负担;第二,从公司融资结构的角度来说,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造成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缩短,即长期借款占总借款量的比重下降。
(2)加入了产权性质因素的影响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与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即内部控制缺陷仍然显著增加了公司的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也表现为明显缩短趋势,产权性质没有明显干扰整体样本的内部控制缺陷对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相关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后,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和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相比较,前者的债务成本和债务期限结构的变化量更大,即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会导致债务成本更高的增幅和债务期限结构更明显的缩短。说明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政策和银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报告能够体现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银行也能够通过报告信息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4.相关建议
本文是以我国的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政策为背景,从银行债务融资的角度,探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经济后果,目的是检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能否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银行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债权人之一能否实现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有效利用。通过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监会等经济政策制定者须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当中,不同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的详细划分标准是由公司自行制定的,这就造成了各个公司之间标准不一致且缺乏可比性,也存在某些公司模糊缺陷层次之间的界限进而隐瞒重大缺陷的可能性。因此,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的层次体系,统一内部控制缺陷的层次划分标准,通过制定强制性法规实现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化。
第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已经成为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而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外界获得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考核机制,不仅是对自身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公司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基础。
第三,加强银行等债权人的监督和风险识别能力,保护债权人自 身利益。虽然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够在整体上分析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信息,并利用债务融资契约等方式控制自身风险,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决策受制于政府控制、报告信息分析和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提高银行等债权人关注、分析和应用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的能力,有利于 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武朝.在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披露及对我国企业的借鉴[J].审计研究.2012.(1).
[2] 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2).
[3] 林斌,刘春丽,舒伟.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2.(9).
[4] 丁友刚,王永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
关键词: 内部控制缺陷;产权性质;银行债务融资
1.制度背景分析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一直以来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诸多法律来保证其顺利的实行。我国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起步于上世纪末,我国政府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基本明确了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所必须的框架和要求,《基本规范》是之后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石。
2010年,我国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随之印发了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审计指引,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认定方面有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有:凡是《指引》范围内的公司都应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在每一会计年度向外界披露评价报告;其次,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另外,《指引》中第一次明确定义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并按其严重性不同进行了分类。政策还详细制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披露政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自2012年1月1日起,要求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每年向外界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指引》标志着我国的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政策正式从自愿性披露阶段跨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意味着结合我国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特殊经济环境、融合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中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以上的法律法规在所处的不同阶段都为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透明度和管理水平、保护相关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但是,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等具体行为还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质量的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
2.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认定尚未达成统一的标准,公司目前仍需要自行制定标准进而划分缺陷等级,根据2010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相关内部控制缺陷的原则性定义,配合实际考察过程中归纳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描述情况,并借鉴了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的内容有:(1)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能的舞弊行为;或年度内证监会等机构点名批评的上市公司。(2)发生报告年度财务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即内部控制报告自我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不一致的公司。(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时因为内部控制缺陷原因而出具非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公司。(5)企业内部控制报告自我评价中,明确指出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
3.研究结论的提出
本文在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政策环境下,借助制度背景的归纳和分析,以公司银行债务融资为切入点,目的是检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与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并且考虑公司产权性质因素的干扰,进而得出以下结论:
(1)不考虑产权性质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导致银行显著提高公司的贷款成本,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缩短。具体表现是:第一,比较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前后的数据,从银行制定债务契约的角度来说,获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信息后,银行会对公司提出比获知缺陷前更高的贷款成本,增加了这类公司进行的银行贷款的负担;第二,从公司融资结构的角度来说,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造成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缩短,即长期借款占总借款量的比重下降。
(2)加入了产权性质因素的影响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与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即内部控制缺陷仍然显著增加了公司的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也表现为明显缩短趋势,产权性质没有明显干扰整体样本的内部控制缺陷对债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相关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后,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和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相比较,前者的债务成本和债务期限结构的变化量更大,即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会导致债务成本更高的增幅和债务期限结构更明显的缩短。说明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政策和银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报告能够体现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银行也能够通过报告信息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4.相关建议
本文是以我国的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政策为背景,从银行债务融资的角度,探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经济后果,目的是检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能否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银行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债权人之一能否实现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有效利用。通过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监会等经济政策制定者须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当中,不同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的详细划分标准是由公司自行制定的,这就造成了各个公司之间标准不一致且缺乏可比性,也存在某些公司模糊缺陷层次之间的界限进而隐瞒重大缺陷的可能性。因此,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的层次体系,统一内部控制缺陷的层次划分标准,通过制定强制性法规实现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化。
第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已经成为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而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外界获得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考核机制,不仅是对自身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公司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基础。
第三,加强银行等债权人的监督和风险识别能力,保护债权人自 身利益。虽然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够在整体上分析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信息,并利用债务融资契约等方式控制自身风险,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决策受制于政府控制、报告信息分析和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提高银行等债权人关注、分析和应用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的能力,有利于 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武朝.在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披露及对我国企业的借鉴[J].审计研究.2012.(1).
[2] 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2).
[3] 林斌,刘春丽,舒伟.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2.(9).
[4] 丁友刚,王永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