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首先,就产生超期羁押人犯的原因而言:一是案件承办人的时限观念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比较严重,认为只要保证案件质量,不出差错,多押几天少押几天无所谓;还有些办案人员工作效率低,办案拖拉,使办案时间延长。二是有的办案单位领导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力度不够。三是监督不力。由于刑事诉讼环节多,羁押人犯的时限情况比较复杂。包括侦查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