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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省中药材公司干部被告:某省中药材公司1993年3月10日,原告陈某以单位分房不公为由与其妻一起到被告分房小组办公室吵闹,并闯入经理办公室,砍坏办公室桌子及门.事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4月5日,原告抢占单位住房一套.1994年4月19日,被告对原告抢占住房的行为作出了停职停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