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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可以看出,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对于我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