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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民事立法者在建构市场交易机制时,有时也会考虑到自治条件的不足,从而引进国家行政管制甚或刑事制裁,以加速自治条件的完善。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要不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此种主张违背民事责任补偿性赔偿的基本定位而被贴上“民法刑法化”的标签。以“民刑责任关系”来审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取舍,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和发展是《侵权责任法》在民法社会化思潮冲击下的功能修正。是公私法日渐交融趋势下的立法回应,无论在“民刑责任关系”的协调方面,还是社会的现实基础方面,都具有正当性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