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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在公开过程中存在查阅方式和申请查阅主体范围狭窄以及复制权利虚化的问题,原因在于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理念存在偏差和缺失相应的公开规范。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对象不同,前者面向一般社会公众,后者仅限于当事人和有权阅览卷宗之人。对于司法公开边界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影响着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的范围和对象。庭审录音录像档案的公开涉及当事人公开和法院公开两个层面,我国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制度的完善应围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查阅和使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