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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2-0257-0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保障公众环境权益,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准确把握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客观面对环境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全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对做好当前环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将环境状况及其环境监管行为公开,企业将其环境行为或环保表现公开的一种行为。具体来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定的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社会或公众公开管辖范围内环境状况,人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为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的行为。它包括披露政府本身的环境信息以及公开监督对象的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或公众公开自己的环境行为的活动,主要包括企业公开自己在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对环境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为改善环境所作的努力。
2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是从根本上提高环保工作水平的途径。
2.1环境信息公开能够充分维护公民、单位,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以及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可能,为政府监督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为企业创造持续改进自己的环境行为,展示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心与目标的机会,有助于建立企业、政府、公众沟通的平台。
2.2环境信息公开是提高环境决策质量的需要。企事业组织公开环境信息,不仅能够提高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避免因环境问题致使项目遭到拖延、否决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减少环境决策方面的失误,也能促使其提高技术含量,加强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还能赢得公众的赞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意见,认真听取公众建议,有助于找出问题所在,分析其原因,并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或得到公众的信任与理解,减少阻力。
2.3环境信息公开是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质量的需要。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就会带有盲目性,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只有将那些专业的术语、指标转换为易于公众理解的环境信息并将之公开,公众才能真正地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公众参与才更有意义。
3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都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公开、反馈等信息流过程。就目前来看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三方面的困难。
3.1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远未形成覆盖环保各个领域、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及其标准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大量投入,这就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并以“强制”为主。而国家环境信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系统地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给政府和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带来很大困难。
3.2经济技术水平落后制约环境信息公开:
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环保投入有限,尤其是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因经费紧张,未能建成标准化监测站,监测设备较为落后,整理和分析资料的技术水平较低,导致收集来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再加上不重视信息资源的再利用与深挖掘,信息开发及其管理水平较为滞后,致使许多环境方面的信息未被充分利用。
当前,企事业组织技术力量薄弱,监测手段有限,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专业化环境统计数据束手无策,获取真实、连续、量化、可比且易被公众理解的环境信息困难很大。
信息指标体系不够完整、不够细、不够科学,常常在监测、管理企事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中缺乏有说服力的数据。
3.3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不够畅通:
环境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环境信息质量不够高。在兼顾党政机关的“喉舌”功能与人民的“耳目”功能时,常常偏重前者。新闻媒体功能的偏颇,作用的异化,难以保证它能真实地报道,准确地表达公众的意见。
企事业组织对环境信息公开认识不足,投入不够,不愿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政府部门强制手段不足,致使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不畅。
4全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从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公开渠道以及公众等方面加强工作。
4.1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体系: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3、54、55、56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还需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公众、新闻媒体等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补充、完善环境信息的指标体系,改进环境信息方面的报表制度,并对报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考核机制。努力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功能,以权力制约、遏制某些违法行为,从而规范行政活动,加强行政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以减免侵犯公众环境权益、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保障信息公开渠道畅通。进一步完善激勵机制、惩罚机制与保障机制,以确保各方面积极有序地公开环境信息,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开发、利用、共享和再利用机制,环境信息才能被不断地收集、整理、利用、共享,再利用或深挖掘,也才能确保信息的公开的质量,从而有效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4.2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社会保障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政府和企业掌握着大量环境信息,如何将这些分散而又复杂的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公开,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环境信息是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境信息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内容丰富,具有多变性和及时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正逐步进入量化管理轨道,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量化管理指标会更细、更精、更科学,更具说服力。量化指标的确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政府方面要加大投入,确保监测和培训费用到位,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的建设,确保高技术含量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得到普遍应用,同时要建立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知识技能强的环境监测队伍;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扭转依法排污成本高违法排污成本低的局面;第三,构建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氛围,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年.
[2]黃鸿劼;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3]王立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保障公众环境权益,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准确把握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客观面对环境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全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对做好当前环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将环境状况及其环境监管行为公开,企业将其环境行为或环保表现公开的一种行为。具体来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定的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社会或公众公开管辖范围内环境状况,人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为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的行为。它包括披露政府本身的环境信息以及公开监督对象的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或公众公开自己的环境行为的活动,主要包括企业公开自己在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对环境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为改善环境所作的努力。
2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是从根本上提高环保工作水平的途径。
2.1环境信息公开能够充分维护公民、单位,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以及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可能,为政府监督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为企业创造持续改进自己的环境行为,展示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心与目标的机会,有助于建立企业、政府、公众沟通的平台。
2.2环境信息公开是提高环境决策质量的需要。企事业组织公开环境信息,不仅能够提高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避免因环境问题致使项目遭到拖延、否决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减少环境决策方面的失误,也能促使其提高技术含量,加强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还能赢得公众的赞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意见,认真听取公众建议,有助于找出问题所在,分析其原因,并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或得到公众的信任与理解,减少阻力。
2.3环境信息公开是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质量的需要。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就会带有盲目性,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只有将那些专业的术语、指标转换为易于公众理解的环境信息并将之公开,公众才能真正地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公众参与才更有意义。
3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都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公开、反馈等信息流过程。就目前来看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三方面的困难。
3.1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远未形成覆盖环保各个领域、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及其标准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大量投入,这就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并以“强制”为主。而国家环境信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系统地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给政府和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带来很大困难。
3.2经济技术水平落后制约环境信息公开:
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环保投入有限,尤其是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因经费紧张,未能建成标准化监测站,监测设备较为落后,整理和分析资料的技术水平较低,导致收集来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再加上不重视信息资源的再利用与深挖掘,信息开发及其管理水平较为滞后,致使许多环境方面的信息未被充分利用。
当前,企事业组织技术力量薄弱,监测手段有限,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专业化环境统计数据束手无策,获取真实、连续、量化、可比且易被公众理解的环境信息困难很大。
信息指标体系不够完整、不够细、不够科学,常常在监测、管理企事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中缺乏有说服力的数据。
3.3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不够畅通:
环境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环境信息质量不够高。在兼顾党政机关的“喉舌”功能与人民的“耳目”功能时,常常偏重前者。新闻媒体功能的偏颇,作用的异化,难以保证它能真实地报道,准确地表达公众的意见。
企事业组织对环境信息公开认识不足,投入不够,不愿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政府部门强制手段不足,致使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不畅。
4全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从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公开渠道以及公众等方面加强工作。
4.1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体系: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3、54、55、56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还需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公众、新闻媒体等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补充、完善环境信息的指标体系,改进环境信息方面的报表制度,并对报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考核机制。努力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功能,以权力制约、遏制某些违法行为,从而规范行政活动,加强行政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以减免侵犯公众环境权益、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保障信息公开渠道畅通。进一步完善激勵机制、惩罚机制与保障机制,以确保各方面积极有序地公开环境信息,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开发、利用、共享和再利用机制,环境信息才能被不断地收集、整理、利用、共享,再利用或深挖掘,也才能确保信息的公开的质量,从而有效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4.2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社会保障体系: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政府和企业掌握着大量环境信息,如何将这些分散而又复杂的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公开,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环境信息是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境信息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内容丰富,具有多变性和及时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正逐步进入量化管理轨道,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量化管理指标会更细、更精、更科学,更具说服力。量化指标的确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政府方面要加大投入,确保监测和培训费用到位,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的建设,确保高技术含量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得到普遍应用,同时要建立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知识技能强的环境监测队伍;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扭转依法排污成本高违法排污成本低的局面;第三,构建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氛围,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年.
[2]黃鸿劼;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3]王立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