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了以最高质量实现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其中的各种复杂关系,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蕴含着许多的潜在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常实施,一旦要分歧其中几种重要的关系,进而达到提升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目的。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几个重要关系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 战略实施 国防专利 重要关系
引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该项工作的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国防科技工业不仅致力于研发自主知识产权,还为我国综合知识产权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随着我国军民合作关系的加深,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推广力度,并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目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目标是推動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国防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知识产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并决定着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正常实施。
一、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
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本保证,所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活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中,并服从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在强调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进行战略性调整,但不能够安全忽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一般性。一切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都应该在满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带领国防知识产权向前不断发展,并将自己的实施成果分享给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工作者。与此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觉得了它自身带有的针对性,所以,在具体的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既要考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开性,又要考虑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因为国防科技不仅关乎着国家军事建设,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所以,对于国防知识产权方面,制度建设者会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保密性登记,以保证国防知识产权的安全。
二、秘密性与公开性的关系
国防知识产权在很多的意识概念中都是不能透漏的秘密,所以这就导致很多人会认为任何一种具有保密性的知识产权都被称作国防知识产权,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这会导致本该属于国防知识产权范畴内的知识产权被排除在外,进而破坏了国防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同时,这样关乎到于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财产问题,很容易导致相关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没有得到应该享受的相关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了错误的区分,就会导致一部分不属于国防知识产权范畴的知识产权被列入了国防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这会严重影响到这些知识产权的实际应用效果。
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
长期以来,国防知识产权对于很多人来说具有一种神秘感,被当成一个封闭的圈子。其实,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需要看,绝对封闭式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或者观点都是有害无益的:要么会把国防知识产权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变成无足轻重的力量;要么会遏制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的活力,难以调动更多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有生力量;要么会禁锢国防知识产权的影响力,阻碍国防知识产权辐射作用的发挥,损害国防知识产权对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过程中,理性的做法应当是坚持国防知识产权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结合与统一。对于事关国防重大利益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成果,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诸多环节应当力求封闭,形成独立的体系,尽可能地避免与外部的交叉及可能的渗透,确保事关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国防建设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则应逐步采取开放的态度,在不会实质性地危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的力量,共同创造一批国防自主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具有高新技术领域分布密集、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不仅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有重要作用,而且其在民用领域往往处在领先水平,能够带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升级改造,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只有采取适度开放的政策,国防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才能真正释放出来;必要的开放有助于利用多方面的管理智慧、保护能量和服务人才,共同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有效地增强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平衡
利益平衡一直都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知识产品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属问题,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创造人的个人利益来看,设定双重目标是十分必要的,即在保证知识产权创造人的利益的同时,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利益。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应该合理的享有应得的个人利益。同时,只有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才能够不断提升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人的科研热情,并不断推出新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进而有效的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工作的发展。
结束语:处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私密性与公开性的关系、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以及利益平衡问题,既是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的需要,也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目标,所以,为了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常实施,并获得巨大成果,就一定要处理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这几种关系,只有做好关系平衡,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需求,进而提升其科研热情,不断为国家创造出更多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
【参考文献】
【1】 董新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几个重要关系[J].学术论坛,2015,38(9):53-59.
【2】 丛文胜.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是提高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J].国防,2011(1):17-18.
【3】 朱显国.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3(7).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 战略实施 国防专利 重要关系
引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该项工作的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国防科技工业不仅致力于研发自主知识产权,还为我国综合知识产权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随着我国军民合作关系的加深,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推广力度,并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目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目标是推動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国防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知识产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并决定着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正常实施。
一、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
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本保证,所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活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中,并服从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在强调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进行战略性调整,但不能够安全忽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一般性。一切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都应该在满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带领国防知识产权向前不断发展,并将自己的实施成果分享给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工作者。与此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觉得了它自身带有的针对性,所以,在具体的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既要考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开性,又要考虑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因为国防科技不仅关乎着国家军事建设,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所以,对于国防知识产权方面,制度建设者会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保密性登记,以保证国防知识产权的安全。
二、秘密性与公开性的关系
国防知识产权在很多的意识概念中都是不能透漏的秘密,所以这就导致很多人会认为任何一种具有保密性的知识产权都被称作国防知识产权,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这会导致本该属于国防知识产权范畴内的知识产权被排除在外,进而破坏了国防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同时,这样关乎到于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财产问题,很容易导致相关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没有得到应该享受的相关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了错误的区分,就会导致一部分不属于国防知识产权范畴的知识产权被列入了国防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这会严重影响到这些知识产权的实际应用效果。
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
长期以来,国防知识产权对于很多人来说具有一种神秘感,被当成一个封闭的圈子。其实,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需要看,绝对封闭式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或者观点都是有害无益的:要么会把国防知识产权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变成无足轻重的力量;要么会遏制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的活力,难以调动更多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有生力量;要么会禁锢国防知识产权的影响力,阻碍国防知识产权辐射作用的发挥,损害国防知识产权对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过程中,理性的做法应当是坚持国防知识产权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结合与统一。对于事关国防重大利益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成果,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诸多环节应当力求封闭,形成独立的体系,尽可能地避免与外部的交叉及可能的渗透,确保事关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国防建设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则应逐步采取开放的态度,在不会实质性地危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的力量,共同创造一批国防自主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具有高新技术领域分布密集、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不仅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有重要作用,而且其在民用领域往往处在领先水平,能够带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升级改造,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只有采取适度开放的政策,国防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才能真正释放出来;必要的开放有助于利用多方面的管理智慧、保护能量和服务人才,共同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有效地增强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平衡
利益平衡一直都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知识产品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属问题,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创造人的个人利益来看,设定双重目标是十分必要的,即在保证知识产权创造人的利益的同时,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利益。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应该合理的享有应得的个人利益。同时,只有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才能够不断提升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人的科研热情,并不断推出新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进而有效的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工作的发展。
结束语:处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私密性与公开性的关系、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以及利益平衡问题,既是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建设的需要,也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目标,所以,为了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常实施,并获得巨大成果,就一定要处理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这几种关系,只有做好关系平衡,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需求,进而提升其科研热情,不断为国家创造出更多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
【参考文献】
【1】 董新凯.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几个重要关系[J].学术论坛,2015,38(9):53-59.
【2】 丛文胜.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是提高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J].国防,2011(1):17-18.
【3】 朱显国.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