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新的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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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还是一个争议问题,但对法律职业人的培养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目标之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预备制度也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对司法考试制度本身进行深度分析,把握司法考试提供的机会,积极引导学生的职业化抉择。我们不应当一味否认应试教育的作用,而应当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准入的考试,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关键词:应试教育;司法考试;案例教学;纠错式教学
  法学教育经历了30年的飞速发展,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为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但现在的法学教育进入了转型期,或者说法学教育进入了困难时期。目前全国大约具有650所法学院校,其中大多院校都已基本走过初创时期,人才竞争十分惨烈,就业率低下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各高校都试图拓宽生存空间,提升就业率。就业率虽然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但过于低迷的就业环境会影响人才的流向,因而作为法律职业入门考试的司法考试引发了大家的极大热情,但鉴于对应试教育的反对之声,我们有必要对应试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应试教育的正确解读
  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目前世界上还不存在不考试的教育制度,尤其在专业人员的普选上。在法学教育成熟的国家,法学人才也是以资格考试为职业起点的,就目前的选拔手段看来,司法考试也是最好,最为公平的职业法律人的选拔制度。
  美国法律训练和教育属于职业训练,大学后是作为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美国的法学院紧密围绕如何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律师而组织教学,内容涉及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资源获取法律信息的技巧等。在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一些州开始在传统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操作考试”(Performanc Test)。操作考试的特点是:不检验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在传统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增强了对法律分析技能的测试;要求考生显示其水平的熟练性,就像律师在真实情景中的实践工作。美国律师资格考试具有相当的难度,考试的淘汰率很高①。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美国的法学院学术性探讨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参加各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合格后可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由于判例法系国家一般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法学院就是培训学校。
  德国的司法考试较为繁琐。在德国,法学院的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要围绕国家考试规定的科目开展专业课程学习。德国的法学院没有入学考试,大学向具有完全中等毕业文凭的人开放。在大学学习四年后,取得规定学分后,学生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书面部分分为当场考试和家庭论文,笔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口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因而,学生在校园研习结束后,并不立即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而是全力投入到考前的准备之中。为此,学生大都要参加各类考前复习辅导班,不到有十分的把握不申请参考。即使如此,004年,在联邦范围内,平均有5 6%的考生(9655人)未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达39%②。学生完成大学课程并参加第一次考试通过后才可以毕业并成为准法律工作者,如果就此止步,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若要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执行机关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工作,因此大学的培训功能只是针对第一次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绩不理想对学生的就业有很大影响,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国家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开始,其付出的时间、钱财与精神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与医学学生一道常博得“最勤奋的学生”的美名。殊不知,对于他们来说,除了勤奋鲜有他路可择。③
  总之,司法考试成为各国法学生进入法律类职业的基本门槛,因此各国的大学的法学教育都肩负职业培训责任,我们不应当对应试教育过多指责,而应当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目前我国由于司法考试起步较晚,许多院校对于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培训功能还没有完全接受,或者说还未做好准备,因此,针对司法考试的课程安排和教学方式调整成为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司法考试的职业预备功能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法学教育本身,司法考试既有对法学教育促进的一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潜能,又有同法学教育争夺教育空间,甚至扭曲法学教育的一面,但司法考试的对教学的引领作用不可低估,我们不可能完全跳出司法考试环境影响。
  1、司法考试的职业准入功能
  一般说来高等院校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法学学者,通常这些人人数较少,而且法学本科的学习很难完成这一目标,这类人群是小众人群。二是培养法律职业人,这类人群应当是法学生最主流的部分,能够成为职业法律人是多数法学生的理想职业,因此司法考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三是懂法律的非法律职业人,这类人群也占有法学生很大的比重,这些中很多人也是希望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大主流的法律职业的,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够进入此类行业而已。但总体说来,法律学习者都应进行应用型的全方位测试,了解自我法律实际知识储备,司法考试无疑是一个极好的途径,而其他考评方法很难有统一的评价体系。事实上法学教育实用性极强,即便你不去从事司法考试准入需要的职业,以后进入企事业单位或作为知法的普通社会人,作为法科学生都需要培养法律实用、实践知识,应对复杂化、变化的社会。而针对这种能力的培养机会并不常见,司法考试无疑提供了这样机会。这也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有极大的契合度。
  、司法考试的职业化教育的导向功能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仍以传统讲授方式为主,教师们即便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也基本上还是讲解性案例分析,只是增加了课堂趣味性而已,对学生的操作能力提高不大。反观司法考试往往出题范围宽,案例复杂,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在一起,考核学生的综合解决问题能力。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客观题往往是小例子,灵活测试学生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且不说多种实体法律学科,单就程序方面而言常常揉入仲裁、人民调解、甚至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知识,是一般单科教师难以跨越的领域,这对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的唤醒大有益处,我们的日常教学也可以走司法考试的路径,特别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诉讼法学科,可以选取大案例,进行跨学科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讲解、并让学生讨论,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形成教学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僵化的教学方式是我们教学改革想破解的难题,司法考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改变的机会。多年的教书育人使我们深知,学生不会因你教多少就可获得多少,而是希望获得多少知识的内在动力决定了他们最终能得到什么,因此提升他的主观能动性才是教改的主导方向。我们应以司法考试为突破口,改变我们现有的僵化的教学模式。
  三、目前的一些新的教学方式
  目前配合司法考试和实践教学,许多学校引用新的教学方式,首先是美式的案例教学法。美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案例教学法是和英美法系判例法律体系一脉相承。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使学生在大学里得到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尽快的成为合格的职业人。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院系也开展了案例教学课堂,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引入英美法系的教学方式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引入时不能一味照抄。事实上案例法教学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如理论基础薄弱,过于重视诉讼技巧的训练,缺乏职业道德的培养等。况且美国的案例是历史形成的,案例的形成体系也是我国的主要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可成为教授法的替代法。在近几年通行的案例教学法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我们在案例选取上应当选取具有代表性案例,如章节覆盖面要大,在理论上要有一定深度,应当更多涉及热点问题,案例的容量不能太小,也应当具有经典性。其次,在进行启发和互动教学方面,应当尽量引导学生思考,多说多讲,教师不必限制学生不同观点,因为法律和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结果的多样性合理存在。第三,应当合理分配教师时间和案例讨论时间的分配,让讲授和探讨都恰到好处,让课堂充满生气和知识学习的动力。
  引入培训式的纠错式教学法。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也行进多年,但试图脱离讲授式教学模式实际效果一般,直到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的出现,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所改变,但多数情况下还是教师讲,同学听,学习仍从教师开始,而纠错式教学法使得这种方式有所变化。纠错式教学法是司法考试培训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教师用各种类型的模拟试题或司法考试真体测试学生,让同学们指出问题所在,然后教师讲解答案,并解答同学们的错点,以及为什么这里会出错或者理解为什么会发生偏差。这首先要求同学们先行学习,基本知道对错,教师处于指导位置。它要求教师有很好的驾驭知识点能力,知识细节化强度高,教师应当在每章节设计错点,应当是在重点、难点部位,并引导学生纠错,修正他们在理论、案例及客观题目的错误观念,着眼于法律细节化系统训练,并将知识有效的、快速的融入法学教学。纠错式教学法的更大好处是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斗志,提高学生自学的能力,可以细节化吸收知识,为司法考试过关打下坚实基础。
  当然高等教育中的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基础教育,如果高等法学教育单一的围绕着司法考试开展教学,自然会影响学生未来的发展长度。由于考试内容的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惟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④今后工作能力上的深度欠缺可能是难以弥补的,因此传统的讲授法仍然必要。
  参考文献:
  ①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001年第期。
  ②郑永流《知行合一 经世致用》,比较法研究007第1期。
  ③同上。
  ④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政法论坛000年第4期。
  基金项目:获013-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教育教学项目课题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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