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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并购贷款这一禁行了12年的银行贷款业务,前不久在我国解禁,对于拓宽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购贷款在法律上也是新生事物,有必要对并购贷款的风险、以及并购贷款的法律规制等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
关键词:商业银行 并购贷款 法律监管
一、概述
融资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融资渠道的多寡也是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通常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所谓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动用自身盈利积累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则是指向企业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进行并购支付,通常包括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换股并购、可转换债券以及认股权证等。①但是关于贷款这一融资方式在我国也是存在限制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限制了银行贷款流入股权领域,实际上对商业银行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在非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中,企业几乎不能从银行获得并购资金。随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为商业银行从事并购贷款业务开闸和放行,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获得了法律和理论依据与政策基础。
所谓并购贷款,根据《指引》的规定,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瓶颈就是资金不足,而一个国家的融资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有效聚集并分配资本,解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资本形成问题。②并购贷款这一融资方式的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并购贷款的中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面临的困境
首先,有效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的缺位。并购贷款是一种新的贷款业务,在《指引》发布之前,银行不能发放这类贷款,因而没有关于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而在《指引》发布之后,银行并不能立即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其次,在人力资源上,商业银行没有从事这并购贷款业务的高效团队。并购贷款业务严格意义上属于投资银行的业务,专业人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短板。《指引》中规定银行要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大部分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内组建一个高效而富有经验的团队。
最后,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银行发放并购贷款,通常会要求并购双方企业向银行公开其经营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很容易接触到与并购双方有关的重要信息,由于并购对与股市来说,可能是利好信息,一旦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则不能有效的防止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在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获得的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并购贷款的风险分析
第一、战略风险。"战略风险"的概念最早是1971年Andrews 在其决策理论中提出的,他认为战略风险就是战略性决策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学者张荣琳、霍国庆认为,战略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中由于战略行为不当而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不确定性。③一般来说,战略风险也就是从宏观上考察企业并购的风险,对整个并购过程进行战略上的评估。
第二、法律与合规风险。从并购贷款这个概念上可以看出,这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会涉及到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资金管理和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司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企业并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事物,而并购过程一旦违法违规,并购就会面临失败的风险,银行的并购贷款也就面临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三、整合风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项并购完成后,能否很好地进行整合,将直接决定并购重组的成功与否。如果把整个并购重则风险定位1的话,那么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风险只占了20%,并购重组后的整合却能占到80%。④企业并购完成后能否顺利的整合对于银行回收贷款来说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企业的整合风险主要来自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的整合。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整合失败都会造成低效率,从而给并购贷款的回收带来风险。
三、并购贷款的法律监管
(一)大额风险暴露和集中度监管
在《2000年欧盟信贷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指令》中,大额风险暴露被界定为信贷机构对一个客户或关联客户群的风险暴露的价值等于或超过其自由资金的10%。⑤根据金融学理论,资产分散能降低风险。如果贷款过于集中于某一个行业、地区、客户或贷款类型的话,就会产生贷款集中的风险。贷款集中的一个重要限制性指标就是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规定不应超过10%。最大10家贷款客户的贷款比例高低也是衡量贷款集中度的重要因素,一般不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规定,而《指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以及"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这两条量化的监管标准。
(二)杠杆率监管
杠杆率即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与资产之比。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率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率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率在2007年为33倍。在全球肆虐的金融海啸,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创新领域的"杠杆化"。并购贷款实际上为杠杆收购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可能进一步加剧金融领域的"杠杆化"。各国为了金融领域的安全和稳定,现在大都实行去杠杆化。为了防范并购贷款可能造成的高杠杆率,我国借鉴国际市场的经验,在《指引》中规定了"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也就是说杠杆率不能超过50%。
(三)贷款期限监管
在《贷款通则》中按找贷款期限的长短作了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分类,其中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并购贷款就是属于中期贷款,银行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为并购过程以及并购成功后的整合过程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严重威胁银行贷款的顺利回收,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且银行因为要始终保持对并购贷款的跟踪监控,这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成本。
注释:
①肖金泉、关景欣、张婷:《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②张宗新:《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③《战略风险》,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98454,12月18日访问。
④陈晓峰:《企业并购重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⑤周仲飞:《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作者简介:虞兴(1986.7-),男,安徽宿松县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 并购贷款 法律监管
一、概述
融资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融资渠道的多寡也是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通常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所谓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动用自身盈利积累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则是指向企业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进行并购支付,通常包括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换股并购、可转换债券以及认股权证等。①但是关于贷款这一融资方式在我国也是存在限制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限制了银行贷款流入股权领域,实际上对商业银行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在非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中,企业几乎不能从银行获得并购资金。随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为商业银行从事并购贷款业务开闸和放行,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获得了法律和理论依据与政策基础。
所谓并购贷款,根据《指引》的规定,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瓶颈就是资金不足,而一个国家的融资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有效聚集并分配资本,解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资本形成问题。②并购贷款这一融资方式的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并购贷款的中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面临的困境
首先,有效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的缺位。并购贷款是一种新的贷款业务,在《指引》发布之前,银行不能发放这类贷款,因而没有关于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而在《指引》发布之后,银行并不能立即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其次,在人力资源上,商业银行没有从事这并购贷款业务的高效团队。并购贷款业务严格意义上属于投资银行的业务,专业人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短板。《指引》中规定银行要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大部分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内组建一个高效而富有经验的团队。
最后,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银行发放并购贷款,通常会要求并购双方企业向银行公开其经营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很容易接触到与并购双方有关的重要信息,由于并购对与股市来说,可能是利好信息,一旦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则不能有效的防止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在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获得的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并购贷款的风险分析
第一、战略风险。"战略风险"的概念最早是1971年Andrews 在其决策理论中提出的,他认为战略风险就是战略性决策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学者张荣琳、霍国庆认为,战略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中由于战略行为不当而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不确定性。③一般来说,战略风险也就是从宏观上考察企业并购的风险,对整个并购过程进行战略上的评估。
第二、法律与合规风险。从并购贷款这个概念上可以看出,这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会涉及到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资金管理和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司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企业并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事物,而并购过程一旦违法违规,并购就会面临失败的风险,银行的并购贷款也就面临不能回收的风险。
第三、整合风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项并购完成后,能否很好地进行整合,将直接决定并购重组的成功与否。如果把整个并购重则风险定位1的话,那么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风险只占了20%,并购重组后的整合却能占到80%。④企业并购完成后能否顺利的整合对于银行回收贷款来说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企业的整合风险主要来自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的整合。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整合失败都会造成低效率,从而给并购贷款的回收带来风险。
三、并购贷款的法律监管
(一)大额风险暴露和集中度监管
在《2000年欧盟信贷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指令》中,大额风险暴露被界定为信贷机构对一个客户或关联客户群的风险暴露的价值等于或超过其自由资金的10%。⑤根据金融学理论,资产分散能降低风险。如果贷款过于集中于某一个行业、地区、客户或贷款类型的话,就会产生贷款集中的风险。贷款集中的一个重要限制性指标就是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规定不应超过10%。最大10家贷款客户的贷款比例高低也是衡量贷款集中度的重要因素,一般不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规定,而《指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以及"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这两条量化的监管标准。
(二)杠杆率监管
杠杆率即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与资产之比。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率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率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率在2007年为33倍。在全球肆虐的金融海啸,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创新领域的"杠杆化"。并购贷款实际上为杠杆收购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可能进一步加剧金融领域的"杠杆化"。各国为了金融领域的安全和稳定,现在大都实行去杠杆化。为了防范并购贷款可能造成的高杠杆率,我国借鉴国际市场的经验,在《指引》中规定了"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也就是说杠杆率不能超过50%。
(三)贷款期限监管
在《贷款通则》中按找贷款期限的长短作了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分类,其中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并购贷款就是属于中期贷款,银行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为并购过程以及并购成功后的整合过程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严重威胁银行贷款的顺利回收,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且银行因为要始终保持对并购贷款的跟踪监控,这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成本。
注释:
①肖金泉、关景欣、张婷:《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②张宗新:《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③《战略风险》,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98454,12月18日访问。
④陈晓峰:《企业并购重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⑤周仲飞:《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作者简介:虞兴(1986.7-),男,安徽宿松县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