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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大后“第一虎”李春城的问题东窗事发后,李春城任成都市委书记期间的市领导班子“塌方式”腐败的问题也接连曝光。同李一样从外地交流到成都任职,10年间与之搭班子的市长葛红林,被中央任命为中铝集团一把手。
在葛红林履新的领导干部大会上,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代表党组织评价,葛“担任成都市市长十多年来,敬业务实勤政,要求自己严格,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笔者熟悉的成都市不少干部谈起葛红林时,均提到其对外说过的一句名言:“同流不合污”。
不过,近来对“同流不合污”现象,有人也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同流不合污”,可能意味着对腐败问题不敢坚决抵制,当事人境界不高,此种方法不值得提倡。那么,“同流不合污”是好是坏,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同流合污,根本在于“流”
应当说,在自然界,“同流合污”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大自然里,只要“污”的能量足够大,“同流”者焉能不污?滔滔污染的大河,一股涓涓清流汇入,终难逃“合污”的结局;重重雾霾的大环境,一两个小区绿化环境再好,也难免不被雾霾的污浊笼罩。因此人们意识到,要解决“同流合污”的问题,根本的是要着眼于“流”。当然,在自然界中,也有“泾渭分明”的情况,但毕竟很少,且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双方的能量大体相当。
社会生活中,“同流合污”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芸芸众生,只要缺乏足够的人生定力或基本生活保障,一味随波逐流、随心所欲、追名逐利,就很容易“同流合污”。
在那些政治生态恶化及“逆淘汰”肆虐的官场,“同流合污”者比比皆是。当然,自古以来,那些“出污泥而不染”者也大有人在,但从历史上看,他们还是少数。
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個系统,如果政治生态恶化的状况长期难以扭转,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并难以遏制,想要独善其身都不易,而“同流合污”则容易得多。所以,研究解决“同流合污”问题,要注重个人的品质及定力,但更要注重社会大环境的改造即“流”如何清澈的问题。
“同流不合污”者境界不高?
一些官场中人感慨:“同流不合污”中最难做到的,是不合上级的污;最需要做到的,是不染同级的污。这种经验之谈,也从侧面切中了“同流合污”的症结。
在已经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往往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主要领导出事,班子成员或下级也或多或少有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干部总以为“朝中有人好做官”, 总想跟上级拉近关系,从而失去了底线,合了上级的污。上级一出事,把下级卷进去在所难免。至于同级之间的“合污”,就如山西原班子的“塌方式腐败”,或沆瀣一气,或心照不宣,把政治生态搞得一团糟。
因此,理应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一种“底线思维”,即在共同干事业的过程中,牢牢坚守自律底线。当然,我们还应努力做到不仅能以廉洁共勉并随时警惕“污”,还能坚定地反对“污”、制止“污”。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污”就会越来越难、越来越少,越来越没有市场。但是,过去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中,老实说,要达到此境界很难,能真正做到的很少,甚至才刚开始做就会被打入另册,扫地出门。
有人说,“同流不合污”者的境界不高,不值得提倡。这也不全对。面对污秽泛滥,第一层次是自己“独善其身”,这不应过多指责。因为不少时候,对“污”的有效抵制斗争,也需有必要的条件和时机。
第二层次的“同流不合污”,则是在恶劣的政治生态下,在自己一时无力阻止腐败泛滥的特定时期,坚持严于律己和“底线思维”,不随波逐流,并对腐败加以力所能及的抵制,这难能可贵。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干部队伍中要求和提倡对腐败现象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并切实保护勇于斗争的先进分子,另一方面,也应对“不合污”者予以理解、尊重和爱护。
当然,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于自己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腐败现象,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漠然视之,甚至包庇纵容,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已经涉及到渎职犯罪了,这与“同流不合污”有明显区别,不是一回事。
使“污”产生难,要“合污”更难
进一步讲,要警惕和遏制“同流合污”的倾向,大体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
首先是党员干部个人的自重、自警、自省,也就是解决好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问题。“学坏容易学好难”,有时候“同流合污”就是一念之差。这就需要以理性良知来遏制内心“恶”的欲望冲动,厌恶“污”、警惕“污”、抵制“污”,从而自觉地不“合污”。这当然需要重视教育、教化的作用以及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特别是注重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锻炼过程既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内省”和“修身”的精神,更彰显着共产党员按照党性原则做人做事的要求。这有助于自己在不正当利益及欲望冲动的诱惑和考验面前,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把握自身的定力,有效遏制人欲望中那些丑陋的东西。
更重要、更现实的,则是积极营造不易产生“污”和有利于遏制“污”的大环境即制度机制。这包括:下决心改革某些并不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权为民所赋”的理念成为广泛的共识,以令人信服的民主机制取代“安排性选举”、“潜规则安排”等模式,让每一个公民能有平等的上升及出彩的机会,让每一个官员能有平等的竞争及进步的机会,而不屑于也无必要去为此付出“同流合污”的代价。
下决心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及涉及公众利益事务的公开进程,改变目前在不少直接涉及党内外人们切身利益的领域中,仍然存在的若明若暗的状况,从而使阳光普照易产生“污”的地方,使“污”产生难,要“合污”更难。
下决心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要让党员主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无处不在、真正管用的利器,“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从而使得形形色色的污泥浊水易被荡涤,使“同流合污”者易被警示、被制衡、被淘汰。(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
在葛红林履新的领导干部大会上,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代表党组织评价,葛“担任成都市市长十多年来,敬业务实勤政,要求自己严格,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笔者熟悉的成都市不少干部谈起葛红林时,均提到其对外说过的一句名言:“同流不合污”。
不过,近来对“同流不合污”现象,有人也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同流不合污”,可能意味着对腐败问题不敢坚决抵制,当事人境界不高,此种方法不值得提倡。那么,“同流不合污”是好是坏,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同流合污,根本在于“流”
应当说,在自然界,“同流合污”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大自然里,只要“污”的能量足够大,“同流”者焉能不污?滔滔污染的大河,一股涓涓清流汇入,终难逃“合污”的结局;重重雾霾的大环境,一两个小区绿化环境再好,也难免不被雾霾的污浊笼罩。因此人们意识到,要解决“同流合污”的问题,根本的是要着眼于“流”。当然,在自然界中,也有“泾渭分明”的情况,但毕竟很少,且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双方的能量大体相当。
社会生活中,“同流合污”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芸芸众生,只要缺乏足够的人生定力或基本生活保障,一味随波逐流、随心所欲、追名逐利,就很容易“同流合污”。
在那些政治生态恶化及“逆淘汰”肆虐的官场,“同流合污”者比比皆是。当然,自古以来,那些“出污泥而不染”者也大有人在,但从历史上看,他们还是少数。
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個系统,如果政治生态恶化的状况长期难以扭转,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并难以遏制,想要独善其身都不易,而“同流合污”则容易得多。所以,研究解决“同流合污”问题,要注重个人的品质及定力,但更要注重社会大环境的改造即“流”如何清澈的问题。
“同流不合污”者境界不高?
一些官场中人感慨:“同流不合污”中最难做到的,是不合上级的污;最需要做到的,是不染同级的污。这种经验之谈,也从侧面切中了“同流合污”的症结。
在已经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往往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主要领导出事,班子成员或下级也或多或少有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干部总以为“朝中有人好做官”, 总想跟上级拉近关系,从而失去了底线,合了上级的污。上级一出事,把下级卷进去在所难免。至于同级之间的“合污”,就如山西原班子的“塌方式腐败”,或沆瀣一气,或心照不宣,把政治生态搞得一团糟。
因此,理应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一种“底线思维”,即在共同干事业的过程中,牢牢坚守自律底线。当然,我们还应努力做到不仅能以廉洁共勉并随时警惕“污”,还能坚定地反对“污”、制止“污”。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污”就会越来越难、越来越少,越来越没有市场。但是,过去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中,老实说,要达到此境界很难,能真正做到的很少,甚至才刚开始做就会被打入另册,扫地出门。
有人说,“同流不合污”者的境界不高,不值得提倡。这也不全对。面对污秽泛滥,第一层次是自己“独善其身”,这不应过多指责。因为不少时候,对“污”的有效抵制斗争,也需有必要的条件和时机。
第二层次的“同流不合污”,则是在恶劣的政治生态下,在自己一时无力阻止腐败泛滥的特定时期,坚持严于律己和“底线思维”,不随波逐流,并对腐败加以力所能及的抵制,这难能可贵。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干部队伍中要求和提倡对腐败现象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并切实保护勇于斗争的先进分子,另一方面,也应对“不合污”者予以理解、尊重和爱护。
当然,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于自己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腐败现象,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漠然视之,甚至包庇纵容,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已经涉及到渎职犯罪了,这与“同流不合污”有明显区别,不是一回事。
使“污”产生难,要“合污”更难
进一步讲,要警惕和遏制“同流合污”的倾向,大体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
首先是党员干部个人的自重、自警、自省,也就是解决好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问题。“学坏容易学好难”,有时候“同流合污”就是一念之差。这就需要以理性良知来遏制内心“恶”的欲望冲动,厌恶“污”、警惕“污”、抵制“污”,从而自觉地不“合污”。这当然需要重视教育、教化的作用以及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特别是注重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锻炼过程既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内省”和“修身”的精神,更彰显着共产党员按照党性原则做人做事的要求。这有助于自己在不正当利益及欲望冲动的诱惑和考验面前,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把握自身的定力,有效遏制人欲望中那些丑陋的东西。
更重要、更现实的,则是积极营造不易产生“污”和有利于遏制“污”的大环境即制度机制。这包括:下决心改革某些并不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权为民所赋”的理念成为广泛的共识,以令人信服的民主机制取代“安排性选举”、“潜规则安排”等模式,让每一个公民能有平等的上升及出彩的机会,让每一个官员能有平等的竞争及进步的机会,而不屑于也无必要去为此付出“同流合污”的代价。
下决心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及涉及公众利益事务的公开进程,改变目前在不少直接涉及党内外人们切身利益的领域中,仍然存在的若明若暗的状况,从而使阳光普照易产生“污”的地方,使“污”产生难,要“合污”更难。
下决心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要让党员主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无处不在、真正管用的利器,“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从而使得形形色色的污泥浊水易被荡涤,使“同流合污”者易被警示、被制衡、被淘汰。(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