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去年年底进行的湖北省社科评奖,是湖北省第一次正式以“政府”的名义举办的社科评奖,这在全国也是首次。湖北省政府的初衷,是以这种方式对湖北省学术事业加以鼓励和促进,本来是一件值得欢迎的事情,但没想到在具体评奖过程中,个别执行者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大捞好处,发生了严重的腐败行为。《博览群书》今年第5期发表了我们三人写的《是可忍,孰不可忍——评湖北省社科成果评奖中的学术腐败》一文后,不论是在公开刊物还是在网上,一直都没有见到有反面意见的文章出现。现在事情已过数月,才读到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名义写的《一篇严重歪曲事实的文章——评<是可忍,孰不可忍>》。但让人颇为费解的是,我们不知道我们究竟是在和谁打交道。我们的文章是署名文章,我们的批评也是直接点名的,我们准备为此负文责和法律责任,但“办公室”是什么?它是桌子椅子墙壁,还是一个政府部门?如果是前者,那么我们莫不是在与风车搏斗?如果是后者,那么它本来是接受我们投诉的部门,属于这件案子的仲裁机构,当初我们三人正是根据它所颁发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有异议的,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由省评委会裁决”,而通过正规程序向它递交材料的。不料现在这个仲裁机构摇身一变自己主动充当了被告一方,不是发一份关于此事的处理意见的文件,反倒写了一篇反驳文章来发表,还口称“我们”、“我们”,甚至“感到十分气愤和好笑”,岂不滑稽?我们首先要问的是,这些批评我们的“我们”究竟姓甚名谁?否则我们在明处,另一些“我们”躲在暗处,这不是太不公平了么?我们三人都是一介书生,无职无权,更没有本事给人穿小鞋,如果对我辈都不敢堂堂正正地亮出自己的名字,这些匿名者到底害怕什么?
虽然事情如此荒唐,但为了以正视听,我们且与这篇匿名文章以下简称“《办》文的作者计较一番。纵观《办》文,尽管指天发誓为本案的主要责任人陶德麟的道德品质担保,并列举了九条理由来为这次评奖辩护,但细究起来,没有一条是能够站得住脚的,而故意东拉西扯、避重就轻、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手法却十分拙劣。且待我们逐条来进行澄清。
1《办》文说,陶德麟在评奖中并没有“一手操纵”,理由是他在评奖委员会中虽身为副主任,又“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威望”,但“不负责常务工作,主要工作都是在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党组来完成的”,“加上陶德麟同志为人谦虚”,从不“固执己见”,所以不可能操纵评奖。作者们似乎忘记了,这是一次学术评奖,而不是什么别的日常工作会议。既然在评奖委员会中,陶被认为是“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威望”的副主任,又是省社联主席,那么尽管是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但涉及学术问题我们主要指哲学界的问题不听他的,难道还听外行的?一次省政府奖的评选当然是由省有关部门领导的,但这并不能保证评奖每次都是公正和成功的,还要看具体有发言权的人是否利用和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在评奖办,陶德麟当然“谦虚”得很,决不会“固执己见”,因为凭他一言九鼎的“很高威望”,他用不着。但1997年学校分房时,他曾为增加分房的分数,公然把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一书据为己有,毫不“谦虚”地妄称自己为第一作者,后遭老先生们一致反对而未果。一个如此孜孜于名利的人,要证明他没有操纵评奖,显然不能单靠道德上的担保。
2《办》文说我们认为身居高位的陶德麟“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湖北省哲学界的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社科基金评审的大权”,这是“缺乏常识”,因为这些评审委员都是“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的,不是陶想进就能进得了的。即使在选任以后,来自各高校的专家学者都不是阿斗,他们都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准和职业道德,陶能‘控制’得了吗?”显然,按照办公室先生或女士?的“常识”,在中国所有的评奖、评职称和评基金中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腐败,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有,因为就连成克杰也是“通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的”。但这恐怕也太低估了读者的智商了,打这种包票,在今天还能糊弄谁?小学生吗?
3《办》文在第3条中居然也列出了一个百分比,说是这次评奖的“投诉率”占所有申报的1417项中的1%其实投诉者中还有根本没有申报的人,办公室君该说“不到1%”,“在这么大规模的评奖活动中,投诉率只有1%,是极为罕见的,这也足见这次评奖活动是相当成功。”但首先,作者在作出这一结论之前,似乎还需要列出其他的大规模评奖活动的投诉率作一对比,否则一个孤零零的数字有什么意义?第二,即使投诉率为0,就能说明评奖的“成功”吗?当年全国除了张志新、遇罗克几位志士外,连顾准都只敢偷偷地发些牢骚,对“文革”的投诉率又是多少?今天的环境当然与“文革”不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懒得投诉甚至懒得参评的大有人在。如中国新闻社主办的《华声视点》杂志在最近2001年8期发表的《是学术评奖还是学术腐败?——湖北社科评奖引发学界争议》一文中披露,武汉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导师李工真教授被采访时说:“我们没有做声,是因为作声也没有结果。有时鸦雀无声反而说明事情的严重”,“教师舆论坏透了”。“办公室”君却抓住在“办公室”里统计出来的一个数字就沾沾自喜,把人家的反映问题称之为“造势”,也未免太官僚主义了吧?
4《办》文为评奖结果作出的辩护是:“只要评审程序合法,评委的作品获奖不应大惊小怪,评委的专业水平都是较高的,因而有一定的获奖人数也不足为怪了”。此语所假定的两个前提都不成立。其一,所谓“评审程序合法”,有两层意思,一是制定的程序合法,二是严格按照制定的合法程序执行。但我们已指出,按照规定程序,初评评委不由各学会选出,而是由评委会办公室几个人当作“日常工作”来“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见上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并由以参评人陶德麟为副主席的评委会来拍板,事实上直到评审结束后还对成员名单保密,这种黑箱操作是不民主的,也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但即使制定的程序合法,在实际评审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这一程序执行。如《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4—1998年评奖实施方案》第二条第6款规定:“复评:由省评委会学科组负责。各学科组在审阅初评推荐成果材料基础上,认真复核,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终审。”又如上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但事实上,复评至少在哲学社会学组并没有投票《华声视点》的文章也披露了这一点,并认为“显然是违规操作”,终审也没有对每一项成果投票,更谈不上“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了。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办》文居然只字不提,却谎称“评审程序合法”。其二,所谓评委的专业水平高,评上不奇怪云云,是完全无视我们文章中指出的事实。每个评委的水平怎样我们不能说,但至少我们已揭发的陶德麟和汪信砚的那两个劣质作品能够评上一、二等奖,难道不是怪事么?《办》文对这第二个关键问题又是避而不谈。至于否认外国哲学教研室的成果被“斩尽杀绝”的事实,这也是办不到的。事实上,杨祖陶、邓晓芒的申报成果在初评中虽已上了推荐名单,但分别排在三等奖的倒数一、二名,根据复评和终审都不投票而基本保持初评排序的执行程序,实际上已被淘汰推荐名单多于奖项的50%,邓晓芒即使没有在文学组获奖,也不可能在哲学组获奖。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例如赵林也申报了哲学和历史两项奖,在历史组落选,在哲学社会学组初评中则进入了三等奖的倒数第七名,但复评中照样被淘汰了,更不用说排倒数第一、二名的杨和邓了。至于段德智教授则自1996年以来就不是外国哲学教研室的人了,一直是宗教学系主任。到底是谁“没有事实根据”甚至歪曲事实在说话,不是很清楚了吗?《办》文还信誓旦旦地说“评委们在依据条件去评审时,不会去考虑谁是谁的弟子,谁是哪个学校、哪个教研室。因为这是全省的评奖,而不是评某一个学校或是评武大哲学系的奖。”这个“因为”用得很蹊跷。“因为”是评全省的奖,“所以”就“不会”考虑亲疏关系?这种推论合哪一家的逻辑?
5《办》文第5条大部分是废话,湖北省646名“专家库”是如何产生的与本案无关,我们的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只是:从这数百名专家中究竟是如何挑出7位哲学社会学初评评委的,又是如何恰好挑出汪信砚这位陶的大弟子当初评组组长的?对此《办》文中却恰好语焉不详,仅说陶“只是在参加评委会主任会议时才知道这个名单,当然也发表了赞同的意见”。我们无从参加这么高层次的会议,当然也不可能知道详情,但既然这个名单正是由评委会主任会议最后“研究决定”的,又如何能排除该会议的参加者、身为评委会副主任和学术权威的陶“操纵”和“安排”最终名单的可能呢?且不说即算汪的初评组长不是陶有意安排的,陶也有责任为了避嫌而对此提出修改意见而不是“赞同意见”,如果他真像《办》文所说的那么无私的话。
6《办》文抓住我们最初送交评奖办的反映材料后来不知被谁首先发到网上中说初评委中有“两名”陶的弟子这一小偏差做大文章,说“既然7人中没有2名‘陶的弟子’,所以他们假设的那种打分办法推导出来的所谓‘不公正’也就不存在了。”我们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纠正了这一小偏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那种打分办法原有的质疑。明眼人一看而知,这种办法本身存在漏洞,而只要7名评委中有一名充当组长的成员是陶的弟子,就足以能够挟陶的威风和自身的地位而利用这一漏洞了。何况即使汪不利用,也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或在另外的评奖中利用。我们要说明的是,这种打分法决不是一个科学的办法。
7《办》文引证评奖办在收到我们的申诉3月9日后一星期中3月15、16日连续召开的哲学社会学初评组和复评组两次座谈会上所征集的意见,说“他们都一致认为,整个评奖工作是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等等。评奖办的这一做法除了给自己壮胆之外,真是多此一举,谁会承认自己投的票是不公正的呢?奇怪的是,事隔近一个月,评奖办还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直到4月上旬,是赵林主动打电话去质问,对方才连忙说“我们也正准备找你们谈一次”,这才约定4月11日座谈《办》文中却说成是评奖办专门“约请”了我们进行“调查”和座谈。从座谈情况来看,哪里是在做调查,而是一味地敷衍搪塞,毫无听取意见的诚意有现场录音为证。两相对照,评奖办的偏袒态度昭然若揭。
8《办》文说杨祖陶教授的成果本来在复评中是评上了三等奖的,后来考虑到“可能对老教授本人及湖北省学术界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才变成了“荣誉奖”。然而就算果真如此,不正好更证实了我们所说的“感到面子上挂不住,于是增设了一项徒有虚名的荣誉奖”?至于是谁提出改变奖项结构的,《办》文说是“组长们”,但陶德麟自己的说法是他向评委会三次提出了增设荣誉奖当时说这话是为了表功,这可是有人证在的,不是我们的凭空捏造。
9关于评奖结果的公布,《办》文说“原来准备安排在2001年元旦前”,“但由于评奖结果名录需要认真校核”,才推到了元月22日公示,这也是说不过去的。一个版面的《湖北日报》就需要20多天的“认真校核”?即使算上报纸的“版面紧张”,也要不了那么多时间,因为公布获奖名录也是全省的一件重大新闻。如果相信每天8版的《湖北日报》并不是未经“认真校核”过的,那么按照这种速度,这“日报”恐怕也就至少得改为“月报”了。
《办》文后面还引用“我国一位著名的网络专家”又是一位“著名的”匿名者的电子邮件中的话,说我们的文章“充满了‘文革’色彩”,但紧接着就说文章被国外某“反华网站”转载,给“反华斗士”们提供了“新炮弹”,是一个“严重的事件”,“希望此事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活脱一副棍子在手跃跃欲试的嘴脸当然,如果此事真发生在“文革”,就叫作“里通外国罪”,涉及者由于这一告密行径不掉脑袋也是无期徒刑。只可惜这类“文革”伎俩今天已经不时兴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入全球信息化时代,就连厦门特大走私这样的大案我国政府也向全世界公布,就算文章是由我们发布到网上去的,难道对陶德麟们的学术腐败行为还犯得着遮遮掩掩吗?这位著名的匿名专家还说,我们的文章是一种“发泄私人恩怨、不顾人格国格的歪风”,对陶德麟“进行了凶恶的个人攻击,也对武汉大学和湖北学术界的公共形象作了肆无忌惮的损毁”。照这位自称“我作为学术界有影响的学者”的匿名者看来,陶德麟们在学术领域中大搞以权谋奖的腐败之风是为武汉大学及湖北学术界争光,而目前党和政府所大力开展的打击腐败行动倒是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了。但以匿名的方式来维护“人格国格”,大概要算这位“虚拟世界”专家的一大“发明”吧?我们认为,反腐败就是要指名道姓地涉及到“个人”,这种做法已得到舆论界的热烈响应和肯定,我们的“实名制批评”被称为“天底下最犀利的批评”,“是中国学术界的幸事”见《深圳特区报》2001年6月17日吴静男文:《提倡“实名制批评”》。陶德麟的名誉权并不是我们损毁的,而是他自己制造“厚黑”丑闻时早就抛弃了的,至于《办》文最后提到“侵权问题”,并暗示要通过“争取法律救济”来打官司,那么我们的态度是奉陪到底。不过顺便提醒一句,要打官司,起码的法律知识恐怕还得知道一点,如什么才叫“人身攻击”,又如“法律救济”是针对社会上的文盲和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的,不论是“德高望重”的陶德麟先生,还是本身就是仲裁机构却硬要把自己与被告绑在一起的“办公室”,都是用不着“救济”的。
虽然事情如此荒唐,但为了以正视听,我们且与这篇匿名文章以下简称“《办》文的作者计较一番。纵观《办》文,尽管指天发誓为本案的主要责任人陶德麟的道德品质担保,并列举了九条理由来为这次评奖辩护,但细究起来,没有一条是能够站得住脚的,而故意东拉西扯、避重就轻、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手法却十分拙劣。且待我们逐条来进行澄清。
1《办》文说,陶德麟在评奖中并没有“一手操纵”,理由是他在评奖委员会中虽身为副主任,又“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威望”,但“不负责常务工作,主要工作都是在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党组来完成的”,“加上陶德麟同志为人谦虚”,从不“固执己见”,所以不可能操纵评奖。作者们似乎忘记了,这是一次学术评奖,而不是什么别的日常工作会议。既然在评奖委员会中,陶被认为是“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威望”的副主任,又是省社联主席,那么尽管是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但涉及学术问题我们主要指哲学界的问题不听他的,难道还听外行的?一次省政府奖的评选当然是由省有关部门领导的,但这并不能保证评奖每次都是公正和成功的,还要看具体有发言权的人是否利用和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在评奖办,陶德麟当然“谦虚”得很,决不会“固执己见”,因为凭他一言九鼎的“很高威望”,他用不着。但1997年学校分房时,他曾为增加分房的分数,公然把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一书据为己有,毫不“谦虚”地妄称自己为第一作者,后遭老先生们一致反对而未果。一个如此孜孜于名利的人,要证明他没有操纵评奖,显然不能单靠道德上的担保。
2《办》文说我们认为身居高位的陶德麟“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湖北省哲学界的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社科基金评审的大权”,这是“缺乏常识”,因为这些评审委员都是“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的,不是陶想进就能进得了的。即使在选任以后,来自各高校的专家学者都不是阿斗,他们都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准和职业道德,陶能‘控制’得了吗?”显然,按照办公室先生或女士?的“常识”,在中国所有的评奖、评职称和评基金中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腐败,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有,因为就连成克杰也是“通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的”。但这恐怕也太低估了读者的智商了,打这种包票,在今天还能糊弄谁?小学生吗?
3《办》文在第3条中居然也列出了一个百分比,说是这次评奖的“投诉率”占所有申报的1417项中的1%其实投诉者中还有根本没有申报的人,办公室君该说“不到1%”,“在这么大规模的评奖活动中,投诉率只有1%,是极为罕见的,这也足见这次评奖活动是相当成功。”但首先,作者在作出这一结论之前,似乎还需要列出其他的大规模评奖活动的投诉率作一对比,否则一个孤零零的数字有什么意义?第二,即使投诉率为0,就能说明评奖的“成功”吗?当年全国除了张志新、遇罗克几位志士外,连顾准都只敢偷偷地发些牢骚,对“文革”的投诉率又是多少?今天的环境当然与“文革”不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懒得投诉甚至懒得参评的大有人在。如中国新闻社主办的《华声视点》杂志在最近2001年8期发表的《是学术评奖还是学术腐败?——湖北社科评奖引发学界争议》一文中披露,武汉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导师李工真教授被采访时说:“我们没有做声,是因为作声也没有结果。有时鸦雀无声反而说明事情的严重”,“教师舆论坏透了”。“办公室”君却抓住在“办公室”里统计出来的一个数字就沾沾自喜,把人家的反映问题称之为“造势”,也未免太官僚主义了吧?
4《办》文为评奖结果作出的辩护是:“只要评审程序合法,评委的作品获奖不应大惊小怪,评委的专业水平都是较高的,因而有一定的获奖人数也不足为怪了”。此语所假定的两个前提都不成立。其一,所谓“评审程序合法”,有两层意思,一是制定的程序合法,二是严格按照制定的合法程序执行。但我们已指出,按照规定程序,初评评委不由各学会选出,而是由评委会办公室几个人当作“日常工作”来“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见上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并由以参评人陶德麟为副主席的评委会来拍板,事实上直到评审结束后还对成员名单保密,这种黑箱操作是不民主的,也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但即使制定的程序合法,在实际评审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这一程序执行。如《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4—1998年评奖实施方案》第二条第6款规定:“复评:由省评委会学科组负责。各学科组在审阅初评推荐成果材料基础上,认真复核,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终审。”又如上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但事实上,复评至少在哲学社会学组并没有投票《华声视点》的文章也披露了这一点,并认为“显然是违规操作”,终审也没有对每一项成果投票,更谈不上“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了。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办》文居然只字不提,却谎称“评审程序合法”。其二,所谓评委的专业水平高,评上不奇怪云云,是完全无视我们文章中指出的事实。每个评委的水平怎样我们不能说,但至少我们已揭发的陶德麟和汪信砚的那两个劣质作品能够评上一、二等奖,难道不是怪事么?《办》文对这第二个关键问题又是避而不谈。至于否认外国哲学教研室的成果被“斩尽杀绝”的事实,这也是办不到的。事实上,杨祖陶、邓晓芒的申报成果在初评中虽已上了推荐名单,但分别排在三等奖的倒数一、二名,根据复评和终审都不投票而基本保持初评排序的执行程序,实际上已被淘汰推荐名单多于奖项的50%,邓晓芒即使没有在文学组获奖,也不可能在哲学组获奖。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例如赵林也申报了哲学和历史两项奖,在历史组落选,在哲学社会学组初评中则进入了三等奖的倒数第七名,但复评中照样被淘汰了,更不用说排倒数第一、二名的杨和邓了。至于段德智教授则自1996年以来就不是外国哲学教研室的人了,一直是宗教学系主任。到底是谁“没有事实根据”甚至歪曲事实在说话,不是很清楚了吗?《办》文还信誓旦旦地说“评委们在依据条件去评审时,不会去考虑谁是谁的弟子,谁是哪个学校、哪个教研室。因为这是全省的评奖,而不是评某一个学校或是评武大哲学系的奖。”这个“因为”用得很蹊跷。“因为”是评全省的奖,“所以”就“不会”考虑亲疏关系?这种推论合哪一家的逻辑?
5《办》文第5条大部分是废话,湖北省646名“专家库”是如何产生的与本案无关,我们的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只是:从这数百名专家中究竟是如何挑出7位哲学社会学初评评委的,又是如何恰好挑出汪信砚这位陶的大弟子当初评组组长的?对此《办》文中却恰好语焉不详,仅说陶“只是在参加评委会主任会议时才知道这个名单,当然也发表了赞同的意见”。我们无从参加这么高层次的会议,当然也不可能知道详情,但既然这个名单正是由评委会主任会议最后“研究决定”的,又如何能排除该会议的参加者、身为评委会副主任和学术权威的陶“操纵”和“安排”最终名单的可能呢?且不说即算汪的初评组长不是陶有意安排的,陶也有责任为了避嫌而对此提出修改意见而不是“赞同意见”,如果他真像《办》文所说的那么无私的话。
6《办》文抓住我们最初送交评奖办的反映材料后来不知被谁首先发到网上中说初评委中有“两名”陶的弟子这一小偏差做大文章,说“既然7人中没有2名‘陶的弟子’,所以他们假设的那种打分办法推导出来的所谓‘不公正’也就不存在了。”我们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纠正了这一小偏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那种打分办法原有的质疑。明眼人一看而知,这种办法本身存在漏洞,而只要7名评委中有一名充当组长的成员是陶的弟子,就足以能够挟陶的威风和自身的地位而利用这一漏洞了。何况即使汪不利用,也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或在另外的评奖中利用。我们要说明的是,这种打分法决不是一个科学的办法。
7《办》文引证评奖办在收到我们的申诉3月9日后一星期中3月15、16日连续召开的哲学社会学初评组和复评组两次座谈会上所征集的意见,说“他们都一致认为,整个评奖工作是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等等。评奖办的这一做法除了给自己壮胆之外,真是多此一举,谁会承认自己投的票是不公正的呢?奇怪的是,事隔近一个月,评奖办还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直到4月上旬,是赵林主动打电话去质问,对方才连忙说“我们也正准备找你们谈一次”,这才约定4月11日座谈《办》文中却说成是评奖办专门“约请”了我们进行“调查”和座谈。从座谈情况来看,哪里是在做调查,而是一味地敷衍搪塞,毫无听取意见的诚意有现场录音为证。两相对照,评奖办的偏袒态度昭然若揭。
8《办》文说杨祖陶教授的成果本来在复评中是评上了三等奖的,后来考虑到“可能对老教授本人及湖北省学术界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才变成了“荣誉奖”。然而就算果真如此,不正好更证实了我们所说的“感到面子上挂不住,于是增设了一项徒有虚名的荣誉奖”?至于是谁提出改变奖项结构的,《办》文说是“组长们”,但陶德麟自己的说法是他向评委会三次提出了增设荣誉奖当时说这话是为了表功,这可是有人证在的,不是我们的凭空捏造。
9关于评奖结果的公布,《办》文说“原来准备安排在2001年元旦前”,“但由于评奖结果名录需要认真校核”,才推到了元月22日公示,这也是说不过去的。一个版面的《湖北日报》就需要20多天的“认真校核”?即使算上报纸的“版面紧张”,也要不了那么多时间,因为公布获奖名录也是全省的一件重大新闻。如果相信每天8版的《湖北日报》并不是未经“认真校核”过的,那么按照这种速度,这“日报”恐怕也就至少得改为“月报”了。
《办》文后面还引用“我国一位著名的网络专家”又是一位“著名的”匿名者的电子邮件中的话,说我们的文章“充满了‘文革’色彩”,但紧接着就说文章被国外某“反华网站”转载,给“反华斗士”们提供了“新炮弹”,是一个“严重的事件”,“希望此事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活脱一副棍子在手跃跃欲试的嘴脸当然,如果此事真发生在“文革”,就叫作“里通外国罪”,涉及者由于这一告密行径不掉脑袋也是无期徒刑。只可惜这类“文革”伎俩今天已经不时兴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入全球信息化时代,就连厦门特大走私这样的大案我国政府也向全世界公布,就算文章是由我们发布到网上去的,难道对陶德麟们的学术腐败行为还犯得着遮遮掩掩吗?这位著名的匿名专家还说,我们的文章是一种“发泄私人恩怨、不顾人格国格的歪风”,对陶德麟“进行了凶恶的个人攻击,也对武汉大学和湖北学术界的公共形象作了肆无忌惮的损毁”。照这位自称“我作为学术界有影响的学者”的匿名者看来,陶德麟们在学术领域中大搞以权谋奖的腐败之风是为武汉大学及湖北学术界争光,而目前党和政府所大力开展的打击腐败行动倒是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了。但以匿名的方式来维护“人格国格”,大概要算这位“虚拟世界”专家的一大“发明”吧?我们认为,反腐败就是要指名道姓地涉及到“个人”,这种做法已得到舆论界的热烈响应和肯定,我们的“实名制批评”被称为“天底下最犀利的批评”,“是中国学术界的幸事”见《深圳特区报》2001年6月17日吴静男文:《提倡“实名制批评”》。陶德麟的名誉权并不是我们损毁的,而是他自己制造“厚黑”丑闻时早就抛弃了的,至于《办》文最后提到“侵权问题”,并暗示要通过“争取法律救济”来打官司,那么我们的态度是奉陪到底。不过顺便提醒一句,要打官司,起码的法律知识恐怕还得知道一点,如什么才叫“人身攻击”,又如“法律救济”是针对社会上的文盲和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的,不论是“德高望重”的陶德麟先生,还是本身就是仲裁机构却硬要把自己与被告绑在一起的“办公室”,都是用不着“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