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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应类型化为承揽合同,但受环境保护这一公益目的的限制以及合同当事人所承受的公法义务的影响,又具有自己的特质。法律规制上,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分类的基础上,对此类合同作出专门的类型划分,从合同形式、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