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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呈现以家父权为核心,同时又有国家亲权干涉的特点,这是符合当时社会变迁的背景的。在当代我国身处转型期的社会变革时代,家庭功能和结构也在变迁,不妨借用国家亲权干涉自然家庭的思路,将目光投向国家亲权在解决现代亲子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罗马法 家父权 国家亲权 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消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以其曼妙无比的身姿不仅倾倒了当时的社会,其古老的风韵依然是现代很多国家追逐的焦点。这种持久的征服力来源于罗马法本身有着系统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逻辑、详备的法律原则和精准的法律术语,在千年来的时间里淘洗过后依然有着璀璨的光芒。在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罗马法中解读出智慧来启示我们解决当今面临的问题。
现代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重视。我们在当代法律中规定亲子关系的内容时,不妨追根溯源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从当时的情境解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以获得对亲子关系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以家父权为核心
在古罗马,父权制家庭法是其特色,父亲在亲子关系中占有最主导的地位,因此我们主要就从古罗马的父子关系出发,来探讨其对现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启示。
家父对家庭成员为维持家庭组织整体秩序与发展,而对包括人与物的全部家庭要素的支配管领的权能就是家父权。罗马法中家父权表现为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这种不平等的占有支配关系,是家长权利。著名的《十二表法》第四表便是“家长权”。具体到家长对家属人身的权力,《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徐国栋教授总结出家父对家子享有遗弃权、出卖权、出租权、损害投偿权、惩罚权、杀害权、強制已婚子女离婚权、出养权、解放权、强制子女劳动权。并从对这十项权力的分析中得出这足以证明了罗马亲子关系的屈从性质,并且这种屈从性质并非是由于子女的未成年以及这种状态所意味的理智不足,而是罗马的屈从性亲子关系维持终身。(家父解放他们的情形除外)借用徐国栋教授在文中所打的形象的比喻——古罗马的家庭往往是一个企业,家父是其董事长,家子和奴隶是其员工——家子的地位似乎与奴隶无异,置于家父的绝对控制之下,更像是企业中董事长与员工的关系,(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以自身的劳作换取生活和抚养,很难与现代亲子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血浓于水、呵护备至联系起来。要搞清楚这背后的原因,必须将我们置身于古罗马的彼时彼地,理解背后的立法理念。
家父权源于罗马家庭建构的需要。是什么原因引导人们组成家庭?研究认为,人类的祖先为了种群的生存、发展,几乎是不可选择地相信他们是因为血缘上的共同祖先而走到一起,“生存”这一人的首要大事,就是这些血缘团体,也是人类最早的组织的最大“政治”。最早的罗马国家(可称为城邦)是大型家族在比照其曾经的膨胀史聚增到一定程度,又无法在短期内大量吸纳和“制造”新成员而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因结盟而对其他弱小家庭行使一如他对家子的权力的结果。这就不难理解,国家之所以具有政治目的及力量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吸收了家庭的政治目的与政治力量,或者说,它就是放大了的“家”;同样也不难理解,早起的统治关系极可能分明地存在于国家对家庭与家庭对家子这彼此相对封闭的二元结构中。可以认为,早期“罗马家庭”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庭秩序更高的宗旨。这种家庭的结构及其功能,尽管因历史进步而改变,仍表明它是为社会秩序和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亲子关系理解为家长们对各自家庭这个“国中国”的治理过程中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为了维持家庭组织整体秩序与发展,使得其权力涵盖的范围之广和程度之深成为了必要。
为实现国家尚不足以完全实现的公共目的,越是在家父权的早期,其专制与强力的色彩越是浓厚。人身方面,家父对家子享有变更其个人身份、出卖、甚至是掌握其生杀大权,财产方面家父,家父又是全部家庭财富的唯一所有权代表。这其中包含的家父权的专制甚至是残忍以及易被滥用的弊端不应干扰我们对当时亲子关系性质的正确理解:现代意义上亲子关系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出发点,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在最高政治组织尚软弱无力之时,个人不能轻易离开强有力的家庭群体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脱离父权并不产生后来的那种好处”
以上只是从古罗马早期的视角来看亲子关系和家父权,但历史的演变过程给我们留下了理解家父权的核心地位的空间,纵使国家建立以后,家父权得到了一些限制并不如这样的极端和尖锐,可是家父权的主导性和控制性色彩是依然没有褪色,家子对家父的屈从始终贯之。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古罗马时代的亲子关系像一个跷跷板,父权占了压倒性地位,家子屈从于家父,而这样的亲子关系背后所透露的是政治家庭的“团体本位”追求,这是由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二、罗马法中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
上文中已经谈到罗马法中亲子关系的性质是屈从关系,但屈从关系中除了有家父和家子,还有国家。如果说家父凌驾于家子之上,权力向量由家子指向家父,那么国家对家子的权力向量则与之成锐角,分解、消耗掉一部分家父对家子的权力,同时又对家父权形成了一定的补充。
徐国栋教授总结出国家亲权首先表现为国家在自然父亲缺位的时候顶替其角色,集中体现为官选监护和保佐制度和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其次表现为为了国家的利益以国家亲权干预或阻却自然亲权,集中体现为限制自然父权的粗暴运用。 我们依然可以在历史的洪流和演变中寻找理解国家亲权的途径。罗马国家的形成途径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的斗争从而在血缘氏族组织瓦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此而产生的是“家国分离”的现实与观念,家与国的分离隐含着家与国的对立。在早期,国家基本上完全尊重家庭的自主性。这是因为初生的国家还无力全面接管社会。何况原始社会那些较大的血缘关系团体的影响和痕迹犹在,或许“最初的罗马国家为了瓦解那些最可怕的较大团体,不仅想保留而且想巩固那些不大令人担心的较小团体的独立性和势力”。然而一旦国家完全摆脱了这些较大的团体之后,它便开始使家庭解体的工作。国家要去瓦解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家,把家内的种种关系纳入国法的轨道。从国家产生的这个角度出发也不难理解罗马法中为何出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为何出现了越来越多对家父权进行限制的规定。表现在:(1)对家父生死权的取消及对惩罚权的限制,对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接管而不再由家父直接处理,禁止家父的与家父权设定的家庭公共利益目的不符的滥用权力,而科以“良家父”的道德义务,到优士丁尼时代,“父权已成为有节制的矫正权和规束权”;(2)特有产制度的发展,包括军役特有产;准军役特有产制度的推行使家子对有关财产的支配能力由最初的生前占有,到具备某种处分能力,再到被视为家子的财产,而家父权对该财产的权能由代行所有权下降为用益权。帝国时期,随着上述改革的深入,使家子不会因为离开家庭而隐于困境,脱离父权变得普遍。
综上所述,羅马法中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使得家父与家子间的屈从关系有所缓解,这是历史的发展轨迹所决定的,也是国家本身扩张的需要。在“国”与“家”的博弈中,父权的压倒性地位在国家亲权的存在下有所收敛, “政治家庭”已经往“自然家庭”转化,而家子尤其是未成年家子的健康顺利成长,不仅仅只是父母的期望,更是构建和发展壮大国家的需要。国家的力量既然已经成长起来,在强制力和执行力方面都有家父无可比拟的优势,它与家父权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了家子的利益,使得亲子关系更良性地发展。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也成为罗马法中亲子关系性质的一大特点,深远地影响了后世。
三、启示和结语
在21世纪,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早已不是当初的模样,单就内容来讲,现代社会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父本位”的亲子关系可能在现代没有适用的土壤。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现行法律是古老历史传统和人类社会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价值观相结合的产物”。罗马法给我们的启示不应该只是法条内容的生搬硬套,更应该关注罗马人面对社会变迁过程中通过法律来回应社会问题的智慧和方法。在罗马社会中看待罗马法中关于亲子关系性质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社会的变迁中,古罗马法律有了机警的应对思路:利用国家亲权,以弥补自然亲权的不足。
在此角度反观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复杂形势,家庭结构的变迁和功能的缺失,使得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问题日益严重。笔者本科时期曾经在湖南衡阳一个农村进行调研发现:该村内未成年人的父亲外出务工的比例达到了90%,双亲都外出务工的达到了64%,村里基本上只剩下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部分妇女,对未成年人的个别采访和问卷显示出一边倒的态度——虽然能理解父母出门务工是为了家庭,但是依然渴望父母留在身边。这些是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而还有一部分被父母带去城市的未成年人所面临的教育、医疗卫生等问题一样不简单。我们稍把目光投向他们就能感受到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跟随着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导致家庭功能和结构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亲子关系这一重要的家庭关系自然也会受到不少的冲击。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在争论我国没有厘清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的关系导致对亲子关系的保护不周全,上完徐国栋教授的课后,深受徐教授的启发,我们似乎也可以从利用国家亲权这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一来国家亲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法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二来从国家亲权本身来讲,国家公权力拥有法律、财政等各项保障,在维护家庭亲子关系方面有自然家庭无可比拟的优势;三来自然家庭身处社会,国家亲权还可利用宏观调控社会环境的方式间接调节亲子关系。我们需要利用国家亲权对自然家庭的正面作用进行补充,而对自然家庭的负面作用进行抑制。至于如何恰到好处地利用国家亲权,如何找寻自然家庭的权利与国家亲权之间的平衡点,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徐国栋.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1(05).
关键词 罗马法 家父权 国家亲权 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消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以其曼妙无比的身姿不仅倾倒了当时的社会,其古老的风韵依然是现代很多国家追逐的焦点。这种持久的征服力来源于罗马法本身有着系统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逻辑、详备的法律原则和精准的法律术语,在千年来的时间里淘洗过后依然有着璀璨的光芒。在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罗马法中解读出智慧来启示我们解决当今面临的问题。
现代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重视。我们在当代法律中规定亲子关系的内容时,不妨追根溯源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从当时的情境解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以获得对亲子关系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罗马法中的亲子关系以家父权为核心
在古罗马,父权制家庭法是其特色,父亲在亲子关系中占有最主导的地位,因此我们主要就从古罗马的父子关系出发,来探讨其对现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启示。
家父对家庭成员为维持家庭组织整体秩序与发展,而对包括人与物的全部家庭要素的支配管领的权能就是家父权。罗马法中家父权表现为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这种不平等的占有支配关系,是家长权利。著名的《十二表法》第四表便是“家长权”。具体到家长对家属人身的权力,《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徐国栋教授总结出家父对家子享有遗弃权、出卖权、出租权、损害投偿权、惩罚权、杀害权、強制已婚子女离婚权、出养权、解放权、强制子女劳动权。并从对这十项权力的分析中得出这足以证明了罗马亲子关系的屈从性质,并且这种屈从性质并非是由于子女的未成年以及这种状态所意味的理智不足,而是罗马的屈从性亲子关系维持终身。(家父解放他们的情形除外)借用徐国栋教授在文中所打的形象的比喻——古罗马的家庭往往是一个企业,家父是其董事长,家子和奴隶是其员工——家子的地位似乎与奴隶无异,置于家父的绝对控制之下,更像是企业中董事长与员工的关系,(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以自身的劳作换取生活和抚养,很难与现代亲子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血浓于水、呵护备至联系起来。要搞清楚这背后的原因,必须将我们置身于古罗马的彼时彼地,理解背后的立法理念。
家父权源于罗马家庭建构的需要。是什么原因引导人们组成家庭?研究认为,人类的祖先为了种群的生存、发展,几乎是不可选择地相信他们是因为血缘上的共同祖先而走到一起,“生存”这一人的首要大事,就是这些血缘团体,也是人类最早的组织的最大“政治”。最早的罗马国家(可称为城邦)是大型家族在比照其曾经的膨胀史聚增到一定程度,又无法在短期内大量吸纳和“制造”新成员而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因结盟而对其他弱小家庭行使一如他对家子的权力的结果。这就不难理解,国家之所以具有政治目的及力量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吸收了家庭的政治目的与政治力量,或者说,它就是放大了的“家”;同样也不难理解,早起的统治关系极可能分明地存在于国家对家庭与家庭对家子这彼此相对封闭的二元结构中。可以认为,早期“罗马家庭”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庭秩序更高的宗旨。这种家庭的结构及其功能,尽管因历史进步而改变,仍表明它是为社会秩序和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亲子关系理解为家长们对各自家庭这个“国中国”的治理过程中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为了维持家庭组织整体秩序与发展,使得其权力涵盖的范围之广和程度之深成为了必要。
为实现国家尚不足以完全实现的公共目的,越是在家父权的早期,其专制与强力的色彩越是浓厚。人身方面,家父对家子享有变更其个人身份、出卖、甚至是掌握其生杀大权,财产方面家父,家父又是全部家庭财富的唯一所有权代表。这其中包含的家父权的专制甚至是残忍以及易被滥用的弊端不应干扰我们对当时亲子关系性质的正确理解:现代意义上亲子关系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出发点,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在最高政治组织尚软弱无力之时,个人不能轻易离开强有力的家庭群体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脱离父权并不产生后来的那种好处”
以上只是从古罗马早期的视角来看亲子关系和家父权,但历史的演变过程给我们留下了理解家父权的核心地位的空间,纵使国家建立以后,家父权得到了一些限制并不如这样的极端和尖锐,可是家父权的主导性和控制性色彩是依然没有褪色,家子对家父的屈从始终贯之。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古罗马时代的亲子关系像一个跷跷板,父权占了压倒性地位,家子屈从于家父,而这样的亲子关系背后所透露的是政治家庭的“团体本位”追求,这是由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二、罗马法中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
上文中已经谈到罗马法中亲子关系的性质是屈从关系,但屈从关系中除了有家父和家子,还有国家。如果说家父凌驾于家子之上,权力向量由家子指向家父,那么国家对家子的权力向量则与之成锐角,分解、消耗掉一部分家父对家子的权力,同时又对家父权形成了一定的补充。
徐国栋教授总结出国家亲权首先表现为国家在自然父亲缺位的时候顶替其角色,集中体现为官选监护和保佐制度和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其次表现为为了国家的利益以国家亲权干预或阻却自然亲权,集中体现为限制自然父权的粗暴运用。 我们依然可以在历史的洪流和演变中寻找理解国家亲权的途径。罗马国家的形成途径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的斗争从而在血缘氏族组织瓦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此而产生的是“家国分离”的现实与观念,家与国的分离隐含着家与国的对立。在早期,国家基本上完全尊重家庭的自主性。这是因为初生的国家还无力全面接管社会。何况原始社会那些较大的血缘关系团体的影响和痕迹犹在,或许“最初的罗马国家为了瓦解那些最可怕的较大团体,不仅想保留而且想巩固那些不大令人担心的较小团体的独立性和势力”。然而一旦国家完全摆脱了这些较大的团体之后,它便开始使家庭解体的工作。国家要去瓦解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家,把家内的种种关系纳入国法的轨道。从国家产生的这个角度出发也不难理解罗马法中为何出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为何出现了越来越多对家父权进行限制的规定。表现在:(1)对家父生死权的取消及对惩罚权的限制,对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接管而不再由家父直接处理,禁止家父的与家父权设定的家庭公共利益目的不符的滥用权力,而科以“良家父”的道德义务,到优士丁尼时代,“父权已成为有节制的矫正权和规束权”;(2)特有产制度的发展,包括军役特有产;准军役特有产制度的推行使家子对有关财产的支配能力由最初的生前占有,到具备某种处分能力,再到被视为家子的财产,而家父权对该财产的权能由代行所有权下降为用益权。帝国时期,随着上述改革的深入,使家子不会因为离开家庭而隐于困境,脱离父权变得普遍。
综上所述,羅马法中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使得家父与家子间的屈从关系有所缓解,这是历史的发展轨迹所决定的,也是国家本身扩张的需要。在“国”与“家”的博弈中,父权的压倒性地位在国家亲权的存在下有所收敛, “政治家庭”已经往“自然家庭”转化,而家子尤其是未成年家子的健康顺利成长,不仅仅只是父母的期望,更是构建和发展壮大国家的需要。国家的力量既然已经成长起来,在强制力和执行力方面都有家父无可比拟的优势,它与家父权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了家子的利益,使得亲子关系更良性地发展。国家亲权对亲子关系的干涉也成为罗马法中亲子关系性质的一大特点,深远地影响了后世。
三、启示和结语
在21世纪,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早已不是当初的模样,单就内容来讲,现代社会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父本位”的亲子关系可能在现代没有适用的土壤。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现行法律是古老历史传统和人类社会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价值观相结合的产物”。罗马法给我们的启示不应该只是法条内容的生搬硬套,更应该关注罗马人面对社会变迁过程中通过法律来回应社会问题的智慧和方法。在罗马社会中看待罗马法中关于亲子关系性质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社会的变迁中,古罗马法律有了机警的应对思路:利用国家亲权,以弥补自然亲权的不足。
在此角度反观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复杂形势,家庭结构的变迁和功能的缺失,使得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问题日益严重。笔者本科时期曾经在湖南衡阳一个农村进行调研发现:该村内未成年人的父亲外出务工的比例达到了90%,双亲都外出务工的达到了64%,村里基本上只剩下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部分妇女,对未成年人的个别采访和问卷显示出一边倒的态度——虽然能理解父母出门务工是为了家庭,但是依然渴望父母留在身边。这些是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而还有一部分被父母带去城市的未成年人所面临的教育、医疗卫生等问题一样不简单。我们稍把目光投向他们就能感受到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跟随着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导致家庭功能和结构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亲子关系这一重要的家庭关系自然也会受到不少的冲击。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在争论我国没有厘清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的关系导致对亲子关系的保护不周全,上完徐国栋教授的课后,深受徐教授的启发,我们似乎也可以从利用国家亲权这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一来国家亲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法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二来从国家亲权本身来讲,国家公权力拥有法律、财政等各项保障,在维护家庭亲子关系方面有自然家庭无可比拟的优势;三来自然家庭身处社会,国家亲权还可利用宏观调控社会环境的方式间接调节亲子关系。我们需要利用国家亲权对自然家庭的正面作用进行补充,而对自然家庭的负面作用进行抑制。至于如何恰到好处地利用国家亲权,如何找寻自然家庭的权利与国家亲权之间的平衡点,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徐国栋.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