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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狗通人性而且对主人不离不弃,许多人尤其是空巢老人把养狗作为驱赶孤独、排遣寂寞的方法之一。许多人与狗相处的时间长了,会把狗当做家庭中的一员。家人被车撞残了肇事者要赔偿,狗被撞残了赔不赔?如果要赔,该怎么赔?为治疗狗而付出的巨额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该不该赔?由此引发的主人的精神损失该不该赔?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宠物犬被撞成重伤
2010年2月16日上午7时40分许,家住南京虹桥三步两桥附近66岁的徐元(化名)像往常一样,牵着名为“丽娜”的宠物犬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散步。突然,一辆轿车飞快地从他身后开来,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猛然向丽娜撞去,将它撞飞。
看着被撞得血淋淋的丽娜躺在地上哀嚎不停,徐元心疼极了。6年前,朋友把刚出生3个月的雪纳瑞犬丽娜赠送给他。6年来,丽娜陪同徐元夫妻散步,帮他们看家护院。每当他外出办事,丽娜总要趴在阳台上目送,又早早在阳台等候他归来。一天深夜,夫妻俩熟睡之中被丽娜的狂吠声惊醒,急忙起床查看,原来晚上做饭后煤气阀没有关紧。
经夫妻俩长期训练,丽娜十分顺从、乖巧、尽职。6年的朝夕相伴,老夫妻早已把丽娜当作家庭中的重要一员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肇事司机见撞伤了狗,车子略微减速了一下,随即又恢复车速向前驶去。徐元见此,十分恼火,当即大叫“停车!停车!”散步的市民听到叫喊声,上前逼停了轿车,司机很不情愿地走下车来,解释说:由于急着去接公司老总上班,车速略微快了点,不小心撞到了狗。司机答应赔偿徐元的损失,但不会超过100元。
“将我的丽娜撞伤了,区区100元岂能了结?”徐元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报警求助。
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测,对此次交通事故当场作出了认定: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疏于观察,负事故全责;徐元牵着狗正常行走,不承担责任。
老夫妻花掉3万多元救治伤犬
事故发生后,徐元将丽娜送到了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救治。经检查,丽娜右侧髋骨骨折、坐骨骨折且膀胱内有积液,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之前,医生把徐元夫妇叫到一旁说:狗伤得太重,手术量很大,如果施行手术,仅手术费就需要2万元,如果再加上药费、后期康复治疗费,费用不是小数目。
一听手术费就需要2万元,徐元心中犯了难。夫妻俩退休后,虽然有养老金,但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救还是不救?夫妻俩经过短暂的协商后,决定“即使砸锅卖铁,也要救!”——通过6年的相处,他俩早已把丽娜当做家里的孩子,孩子受伤了,当然要救。
经过长达8小时的手术后,丽娜终于转危为安,住院治疗了2个月后渐渐恢复健康。住院以来,徐元和老伴每天坐公交再转坐地铁给丽娜送食换药,家里和医院来回奔跑,常常累得腰酸背痛。
出院后,丽娜一段时间小便失禁,夫妻俩就买了尿不湿给它用,无微不至地细心照顾。为了让双腿受伤的它能够早点走路,夫妻俩还买了一辆康复训练车,每天花数小时训练丽娜跑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丽娜终于学会了用三条腿走路。左邻右舍看见劫后余生的丽娜,唏嘘不已,热情地称它为“狗坚强”。
犬主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徐元算了算治疗丽娜的费用,前前后后共花了3万余元。他找到肇事司机,要求其赔偿他为治疗丽娜而支付的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费用。肇事司机一听,为了救治一条普通的狗竟花了3万元“天价”医疗费后,大吃一惊,说啥也不肯赔那么多,只愿意赔偿1000元。
“你不是买了交强险、三责险了吗?”徐元提醒肇事司机,可以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司机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一口拒绝。
协商不成,2010年5月,徐元将肇事司机和其所在单位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丽娜是其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其一家人在感情上对丽娜有所寄托。现丽娜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无法正常活动,这使全家人的生活习惯被打乱且生活质量受损,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在起诉请求一项,他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0448.4元、交通费26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3.6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之一肇事司机认为,原告的宠物犬丽娜不过是一只普通的雪纳瑞,市场价充其量也只有2000元左右,原告要求赔偿的3.6万元远远超过了狗自身的身价,不合情也不合理。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轿车撞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伤残金等费用,超出部分也可以在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给狗赔偿远远超过,狗自身价值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将有限的保险金赔偿给狗,是对人这一高级生命的践踏。
原告徐元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一只雪纳瑞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但狗是有生命和一定智商的动物,并不能以狗的市场价格来衡量狗的自身价值,就像不能用金钱衡量人的生命价值一样。
徐元认为,丽娜在别人看来是一只普通的狗,但对他的家庭来说却是一个高级生命,6年的朝夕相处使丽娜比自己的子女还要亲近。在生命面前,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既然肇事车辆撞伤了人要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撞伤了有灵性的狗也应该赔偿为救治狗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徐元说,丽娜已经成了他和老伴的精神寄托,现在丽娜身受重伤,他和老伴很痛苦,因此提出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不为过。
此外,被告还对交警作出的肇事司机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颇有微词,认为《道路交通法》中没有赋予宠物明确的路权,由此发生的事故只能是交通意外,很难说是车之错还是狗之过,应该认定为双方无过错,既然无过错,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不应承担。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失败。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合议庭十分慎重,没有当庭宣判。
花掉3万元只获赔3000元
2012年3月中旬,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因为肇事司机开车是职务行为,判决肇事司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主张的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30448.4元,已超过了宠物犬本身的价值,超出的支出属原告自愿支付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徐元听从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没有提起上诉,但他对法院不支持他索赔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而耿耿于怀。他认为狗是通人性有 生命的动物,抢救这个生命而产生的医疗费理应得到赔偿,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这一主张,他感到很难接受,也很难理解。
此案的主审法官古平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判决依据。她说,虽然狗是有生命的,也很通人性,但狗是可以买卖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被告赔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狗没有行为能力,是一种物,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我们对动物尤其像狗这种通人性动物的生命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肇事司机撞伤狗导致的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30448.4元医疗费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古平说,此案中,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所以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饲养的狗被撞后身受重伤,可以视为狗灭失了,肇事方应按照它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目前一只雪纳瑞市价在2000元左右,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宠物犬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且系朋友赠予,犬主在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该犬作为宠物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法院酌定徐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此案的宣判,经南京地方媒体报道后,在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认为,犬主家境并不宽裕,花3万多元钱来救治价值2000元的普通宠物犬太不值得;也有人认为,犬主这是一种富有爱心的表现,人与狗相处时间长了,已经建立了一种超越物种的感情,局外人是很难体会的;但也有人对犬主的这种爱心不能接受,认为现在有很多人因为贫穷上不起学,如果将这3万元捐给希望工程,才是真正富有爱心的表现;还有人认为,犬主为了一只普通的狗打了一年多官司,仅律师费就花去3000多元,这是对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
犬主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一是为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让肇事者吸取教训,珍惜每一个生命。
宠物犬被撞成重伤
2010年2月16日上午7时40分许,家住南京虹桥三步两桥附近66岁的徐元(化名)像往常一样,牵着名为“丽娜”的宠物犬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散步。突然,一辆轿车飞快地从他身后开来,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猛然向丽娜撞去,将它撞飞。
看着被撞得血淋淋的丽娜躺在地上哀嚎不停,徐元心疼极了。6年前,朋友把刚出生3个月的雪纳瑞犬丽娜赠送给他。6年来,丽娜陪同徐元夫妻散步,帮他们看家护院。每当他外出办事,丽娜总要趴在阳台上目送,又早早在阳台等候他归来。一天深夜,夫妻俩熟睡之中被丽娜的狂吠声惊醒,急忙起床查看,原来晚上做饭后煤气阀没有关紧。
经夫妻俩长期训练,丽娜十分顺从、乖巧、尽职。6年的朝夕相伴,老夫妻早已把丽娜当作家庭中的重要一员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肇事司机见撞伤了狗,车子略微减速了一下,随即又恢复车速向前驶去。徐元见此,十分恼火,当即大叫“停车!停车!”散步的市民听到叫喊声,上前逼停了轿车,司机很不情愿地走下车来,解释说:由于急着去接公司老总上班,车速略微快了点,不小心撞到了狗。司机答应赔偿徐元的损失,但不会超过100元。
“将我的丽娜撞伤了,区区100元岂能了结?”徐元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报警求助。
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测,对此次交通事故当场作出了认定: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疏于观察,负事故全责;徐元牵着狗正常行走,不承担责任。
老夫妻花掉3万多元救治伤犬
事故发生后,徐元将丽娜送到了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救治。经检查,丽娜右侧髋骨骨折、坐骨骨折且膀胱内有积液,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之前,医生把徐元夫妇叫到一旁说:狗伤得太重,手术量很大,如果施行手术,仅手术费就需要2万元,如果再加上药费、后期康复治疗费,费用不是小数目。
一听手术费就需要2万元,徐元心中犯了难。夫妻俩退休后,虽然有养老金,但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救还是不救?夫妻俩经过短暂的协商后,决定“即使砸锅卖铁,也要救!”——通过6年的相处,他俩早已把丽娜当做家里的孩子,孩子受伤了,当然要救。
经过长达8小时的手术后,丽娜终于转危为安,住院治疗了2个月后渐渐恢复健康。住院以来,徐元和老伴每天坐公交再转坐地铁给丽娜送食换药,家里和医院来回奔跑,常常累得腰酸背痛。
出院后,丽娜一段时间小便失禁,夫妻俩就买了尿不湿给它用,无微不至地细心照顾。为了让双腿受伤的它能够早点走路,夫妻俩还买了一辆康复训练车,每天花数小时训练丽娜跑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丽娜终于学会了用三条腿走路。左邻右舍看见劫后余生的丽娜,唏嘘不已,热情地称它为“狗坚强”。
犬主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徐元算了算治疗丽娜的费用,前前后后共花了3万余元。他找到肇事司机,要求其赔偿他为治疗丽娜而支付的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费用。肇事司机一听,为了救治一条普通的狗竟花了3万元“天价”医疗费后,大吃一惊,说啥也不肯赔那么多,只愿意赔偿1000元。
“你不是买了交强险、三责险了吗?”徐元提醒肇事司机,可以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司机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一口拒绝。
协商不成,2010年5月,徐元将肇事司机和其所在单位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丽娜是其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其一家人在感情上对丽娜有所寄托。现丽娜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无法正常活动,这使全家人的生活习惯被打乱且生活质量受损,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在起诉请求一项,他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0448.4元、交通费26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3.6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之一肇事司机认为,原告的宠物犬丽娜不过是一只普通的雪纳瑞,市场价充其量也只有2000元左右,原告要求赔偿的3.6万元远远超过了狗自身的身价,不合情也不合理。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轿车撞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伤残金等费用,超出部分也可以在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给狗赔偿远远超过,狗自身价值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将有限的保险金赔偿给狗,是对人这一高级生命的践踏。
原告徐元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一只雪纳瑞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但狗是有生命和一定智商的动物,并不能以狗的市场价格来衡量狗的自身价值,就像不能用金钱衡量人的生命价值一样。
徐元认为,丽娜在别人看来是一只普通的狗,但对他的家庭来说却是一个高级生命,6年的朝夕相处使丽娜比自己的子女还要亲近。在生命面前,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既然肇事车辆撞伤了人要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撞伤了有灵性的狗也应该赔偿为救治狗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徐元说,丽娜已经成了他和老伴的精神寄托,现在丽娜身受重伤,他和老伴很痛苦,因此提出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不为过。
此外,被告还对交警作出的肇事司机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颇有微词,认为《道路交通法》中没有赋予宠物明确的路权,由此发生的事故只能是交通意外,很难说是车之错还是狗之过,应该认定为双方无过错,既然无过错,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不应承担。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失败。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合议庭十分慎重,没有当庭宣判。
花掉3万元只获赔3000元
2012年3月中旬,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因为肇事司机开车是职务行为,判决肇事司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主张的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30448.4元,已超过了宠物犬本身的价值,超出的支出属原告自愿支付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徐元听从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没有提起上诉,但他对法院不支持他索赔为抢救宠物犬而产生的医疗费而耿耿于怀。他认为狗是通人性有 生命的动物,抢救这个生命而产生的医疗费理应得到赔偿,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这一主张,他感到很难接受,也很难理解。
此案的主审法官古平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判决依据。她说,虽然狗是有生命的,也很通人性,但狗是可以买卖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被告赔偿。从法律的角度看,狗没有行为能力,是一种物,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我们对动物尤其像狗这种通人性动物的生命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肇事司机撞伤狗导致的是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30448.4元医疗费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古平说,此案中,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所以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饲养的狗被撞后身受重伤,可以视为狗灭失了,肇事方应按照它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目前一只雪纳瑞市价在2000元左右,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宠物犬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且系朋友赠予,犬主在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该犬作为宠物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法院酌定徐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此案的宣判,经南京地方媒体报道后,在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认为,犬主家境并不宽裕,花3万多元钱来救治价值2000元的普通宠物犬太不值得;也有人认为,犬主这是一种富有爱心的表现,人与狗相处时间长了,已经建立了一种超越物种的感情,局外人是很难体会的;但也有人对犬主的这种爱心不能接受,认为现在有很多人因为贫穷上不起学,如果将这3万元捐给希望工程,才是真正富有爱心的表现;还有人认为,犬主为了一只普通的狗打了一年多官司,仅律师费就花去3000多元,这是对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
犬主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一是为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让肇事者吸取教训,珍惜每一个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