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是"后现代的背景,前现代的问题",西方学者提出在后现代背景下为反思现代性而提出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不适用于中国,不能以风险社会作为论证危险驾驶罪合理性的根据。并非以科学的方法获得的"民意"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民意基础。行政权重效率,司法权重公正,以刑罚方式惩治多发但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反而不利于遏制该种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