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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科学技术的尊重,是对自身发展成果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对国家的经济水平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还对国家的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与国际进行紧密结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入,传统的智力成果说已经不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外延。知识产权对象作为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基础,必须得到确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点;意义;信息说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282-01
1、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1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已作为谈判的筹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谈判桌上,同时还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垄断的工具。
1.2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等进行保护,而现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机密、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绝对优势,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到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还将网络营销新的经营模式理念也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朝着战略化发展。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属于被动的防御阶段,而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主动进攻模式阶段,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例如:对于商标专利的抢注,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再例如:很多国家和企业自己没有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将眼光放在了搜集别国的经济信息上,特别是不道德的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然后再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的方式对别国知识产权进行诉讼,这样做可以使这些国家或企业收取到高额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频繁的开展,中小企业也不例外。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先后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各国开展了多边合作,国家之间结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来获得更多的国际合作化保护。
2、确立知识产权对象的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区别于物权和债权,而知识产权能够独立的基础就是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物权的调整对象是物,债权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知识产权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不能被归于物权和债权的门下,因此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列于民法体系之中。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社会进步的推动下,势必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兴类型的权利,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整及必须对其进行归类,而其能否归于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调整这些新兴权利,判断的依据就是它们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本身的学科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3、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几种观点
3.1智力成果说
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成果。这样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知识产权是经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必然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实现的。这样就不能解释商业标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智力创造的程度很低却能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其二,知识产权是一项成果。“成果”二字对客体的存在形态无法进行很好的描述。
3.2符号说
符号论认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是由符号建构的形式。法学界所指的非物质智力成果即通过符号进行的创作,是关于符号的组合。物质与能量属于自然世界,符号世界才是人类创造的世界。法学家所称的表达、形式或知识,其构成要素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而是符号。笔者认為符号说不能圆满地诠释知识产权的对象,只需举出反例即刻:例如将本国文字作品翻译成外国文字作品、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在这些情形中,作为作品的符号组合发生了改变,但法律仍然将其归于著作权之列。
3.3知识即形式说
形式说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而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的过程就是对形式的设计。但是这不能排除所有非知识的事物,例如:电,气等有形无体物,它们是无体的,但是却不是知识,而是物。
3.4知识产品说
此观点认为,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知识产品相较于物与智力成果,更加切确地概括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知识产品强调的是精神领域,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都是知识的产物,由此可见它是非物质的。同时,知识产品的内涵,突出了它的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体现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财产内容。然而,未能揭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象是什么,并且生产的产品在重复使用之后会造成磨损,这个词不能合理解释知识的传承和非消耗性。
3.5信息说
这一理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虽然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同,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4、信息说对知识产权的构建
4.1信息说的具体界定
知识产权上的信息指的是控制论中的信息。即信息包括“同型结构”和“意义两部分。
同型结构即信号的传输频率,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同于信号本身,这种结构不是一种物质,只是一种客观存在。此存在必须附加到物质的存在,但不依赖于特定的物质。只要保持不同物质之间的相同的传输频率,就能再现这种同型结构,所以信息具有即依赖物质又超越物质的特征。例如:打电话过程中的唯一不变的频率就是“同型结构”。
4.2信息说对知识产权对象的适用性
信息说使知识产权既得以区别于物权和债权,又具有了开放性的外延。
第一,从物权和债权的对象来说,物权的对象是物并且是有体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给付行为,由此可见对象的区别明确地将债权和物权区分了开来,物可以被占有,而行为不能被占有只能被支配。知识产权的对象为信息。信息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从一个方面来说,信息可以与人的意志分离,所以可以被支配,由此,区别于行为;另一方面,信息不是有体物,所以区别于物权。
第二,“信息说”使知识产权的外延得意完善,并且不会在历史的变迁中被淘汰,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它符合“信息说”中“同型结构”加“意义”的结构。并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赋予新的意义。我相信,信息说是经得起考验的。
参考文献
[1]向波.信息、符号“信息”与知识——试论知识产权的对象[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9).
[2]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04).
[3]孙金年.知识的存在形式[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点;意义;信息说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282-01
1、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1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已作为谈判的筹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谈判桌上,同时还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垄断的工具。
1.2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等进行保护,而现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机密、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绝对优势,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到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还将网络营销新的经营模式理念也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朝着战略化发展。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属于被动的防御阶段,而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主动进攻模式阶段,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例如:对于商标专利的抢注,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再例如:很多国家和企业自己没有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将眼光放在了搜集别国的经济信息上,特别是不道德的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然后再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的方式对别国知识产权进行诉讼,这样做可以使这些国家或企业收取到高额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频繁的开展,中小企业也不例外。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先后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各国开展了多边合作,国家之间结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来获得更多的国际合作化保护。
2、确立知识产权对象的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区别于物权和债权,而知识产权能够独立的基础就是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物权的调整对象是物,债权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知识产权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不能被归于物权和债权的门下,因此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列于民法体系之中。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社会进步的推动下,势必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兴类型的权利,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整及必须对其进行归类,而其能否归于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调整这些新兴权利,判断的依据就是它们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本身的学科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3、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几种观点
3.1智力成果说
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成果。这样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知识产权是经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必然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实现的。这样就不能解释商业标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智力创造的程度很低却能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其二,知识产权是一项成果。“成果”二字对客体的存在形态无法进行很好的描述。
3.2符号说
符号论认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是由符号建构的形式。法学界所指的非物质智力成果即通过符号进行的创作,是关于符号的组合。物质与能量属于自然世界,符号世界才是人类创造的世界。法学家所称的表达、形式或知识,其构成要素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而是符号。笔者认為符号说不能圆满地诠释知识产权的对象,只需举出反例即刻:例如将本国文字作品翻译成外国文字作品、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在这些情形中,作为作品的符号组合发生了改变,但法律仍然将其归于著作权之列。
3.3知识即形式说
形式说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而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的过程就是对形式的设计。但是这不能排除所有非知识的事物,例如:电,气等有形无体物,它们是无体的,但是却不是知识,而是物。
3.4知识产品说
此观点认为,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知识产品相较于物与智力成果,更加切确地概括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知识产品强调的是精神领域,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都是知识的产物,由此可见它是非物质的。同时,知识产品的内涵,突出了它的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体现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财产内容。然而,未能揭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象是什么,并且生产的产品在重复使用之后会造成磨损,这个词不能合理解释知识的传承和非消耗性。
3.5信息说
这一理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虽然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同,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4、信息说对知识产权的构建
4.1信息说的具体界定
知识产权上的信息指的是控制论中的信息。即信息包括“同型结构”和“意义两部分。
同型结构即信号的传输频率,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同于信号本身,这种结构不是一种物质,只是一种客观存在。此存在必须附加到物质的存在,但不依赖于特定的物质。只要保持不同物质之间的相同的传输频率,就能再现这种同型结构,所以信息具有即依赖物质又超越物质的特征。例如:打电话过程中的唯一不变的频率就是“同型结构”。
4.2信息说对知识产权对象的适用性
信息说使知识产权既得以区别于物权和债权,又具有了开放性的外延。
第一,从物权和债权的对象来说,物权的对象是物并且是有体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给付行为,由此可见对象的区别明确地将债权和物权区分了开来,物可以被占有,而行为不能被占有只能被支配。知识产权的对象为信息。信息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从一个方面来说,信息可以与人的意志分离,所以可以被支配,由此,区别于行为;另一方面,信息不是有体物,所以区别于物权。
第二,“信息说”使知识产权的外延得意完善,并且不会在历史的变迁中被淘汰,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它符合“信息说”中“同型结构”加“意义”的结构。并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赋予新的意义。我相信,信息说是经得起考验的。
参考文献
[1]向波.信息、符号“信息”与知识——试论知识产权的对象[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9).
[2]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04).
[3]孙金年.知识的存在形式[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