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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接待客户上访投诉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案例。某储户2005年8月在银行存款2笔,分别为一年期10000元和2000元。2006年6月,该储户家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诉诸于法律。为保证受害人利益,法院2007年7月将该储户在银行的两存款账户中共12000元存款收缴到办案单位在银行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中的代扣款户。在扣划款项时,存款银行依据其总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中关于储蓄存款的没收(扣划)之“受理协助扣划时,业务主管应依据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证明,复核执法机关经办人的证件、没收(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