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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可消除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本文详细分析了公司债权和股权的内函及法律地位、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面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挑战,初步提出了监管要求及应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弥补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关键词】背景;法律地位;前提条件;挑战;后期监管
近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经济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不够规范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资金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实体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的信贷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借贷的形式存在。与此同时,民营实体的发展却难以得到国家信贷资金的支持,使资金供求严重失衡。民营实体为了发展,以不同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实体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国家投资渠道狭窄且体制僵化的背景下,民间资本为了保值和增值,又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实体。民营实体长期处于高负债率,低营运资金的不利状况,承担不定期还款的巨大压力。
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为民营实体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给民间资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民营实体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以消除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责权分明、地位平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民营实体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权和股权的性质及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主体关系上,资金使用方为债务人,资金提供方为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偿还资金,不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公司债权人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活动,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盈余分配。因债务人非正当原因,使合法债权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申请国家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强制偿还。
股权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未经登记的出资额不能列为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公司最原始、最基本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保障,承担着公司全部的经营风险。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管理决策权,有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活动,有权参与公司盈余分配。
三、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的确权和登记,在政策上和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各地现行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可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基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债权权属是指债权的归属,债权可依法转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确定债权权属时,必须理顺债权的变动路径,同时审查与债权转移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
债权权能完整性要求可转股权的债权不存在质押或贴现,任何已质押或贴现的债权不能转为股权。
2、债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产生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之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任何无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债权,均不属于转股权的债权。在会计实务中下列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不得转作股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实物给付形成的合同之债中所涉及的资产无产权或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债务重组形成的;
(3)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的原始凭证未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并非是债务人经营中产生的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5)债务人入账债权的原始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手续不齐全。
3、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根据已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债权的价值采用审计和评估的方式确定,按一定程序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确认债权评估金额、转增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债权评估不是对债权形成时给付的货币或实物资产进行的评估,而是根据债务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债权在评估时点的可回收情况进行判断。
4、债务人权力机构对债权转股权的表决程序。债权债务关系从信贷关系转变为投资与筹资关系,债权面临的风险增大。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须经过债务人股东会决议,应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
5、公司转股权的债权是净债权。在公司债权转股权时,既要对债务人的相关负债进行全面分析,对符合转股条件的负债进行审核;又要对债务人相关债权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应承担债务的相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挑战
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本意,是帮助债务人盘活债权,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债权转股权,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意图。 五、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监管
首先要规范债权转股权相关协议和决议。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股东须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承诺书还应约定债权无法收回时,公司股东应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其次要完善注册登记制度,规范债权出资行为。债权出资毕竟不同于货币出资,债权出资涉及多方主体,债权的价格确定、权属移转等都对债务人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着直接影响。
注册登记机构要认真审查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文件及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是否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及日后未能及时收回债权时补足注册资本的措施。
再次要注册登记机关要及时跟进,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
最后加强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债权出资。通过广泛宣传,使申请人全面了解债权出资政策,明白债权出资不是“免费的午餐”,其本质只是为了帮助企业盘活债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白债权出资不只是减少企业的经营债务或出资时无须支付货币资金,而是要尽可能地给公司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防止出现本来该破产的企业和本来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来争取债权出资,防止企业赖账和弄虚作假。
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全面反映债权出资的真实状况。出资人债权出资实现后,需进行完备的帐务处理,作为出资方应将扣除负债后的净债权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明确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控股比例等;作为债务人应将扣除债权后净负债转为公司实收资本(股本),并明确出资对象、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等。
六、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限制性条件
1、公司债權转股权必须是债权人自已直接持有的债权,不得将债权人所受让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列为转股债权。
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由于涉及贷款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目前在资本市场及中介服务不健全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暂时不应列为公司的转股债权。
3、债权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时,要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4、债务人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债务人治理结构混乱,无明确经营项目和目标,长期经营亏损且高负债运营的、对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连续二年没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
5、债务人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
【关键词】背景;法律地位;前提条件;挑战;后期监管
近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经济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不够规范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资金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实体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的信贷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借贷的形式存在。与此同时,民营实体的发展却难以得到国家信贷资金的支持,使资金供求严重失衡。民营实体为了发展,以不同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实体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国家投资渠道狭窄且体制僵化的背景下,民间资本为了保值和增值,又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实体。民营实体长期处于高负债率,低营运资金的不利状况,承担不定期还款的巨大压力。
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为民营实体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给民间资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民营实体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以消除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责权分明、地位平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民营实体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权和股权的性质及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主体关系上,资金使用方为债务人,资金提供方为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偿还资金,不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公司债权人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活动,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盈余分配。因债务人非正当原因,使合法债权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申请国家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强制偿还。
股权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未经登记的出资额不能列为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公司最原始、最基本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保障,承担着公司全部的经营风险。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管理决策权,有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活动,有权参与公司盈余分配。
三、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的确权和登记,在政策上和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各地现行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可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基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债权权属是指债权的归属,债权可依法转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确定债权权属时,必须理顺债权的变动路径,同时审查与债权转移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
债权权能完整性要求可转股权的债权不存在质押或贴现,任何已质押或贴现的债权不能转为股权。
2、债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产生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之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任何无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债权,均不属于转股权的债权。在会计实务中下列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不得转作股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实物给付形成的合同之债中所涉及的资产无产权或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债务重组形成的;
(3)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的原始凭证未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并非是债务人经营中产生的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5)债务人入账债权的原始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手续不齐全。
3、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根据已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债权的价值采用审计和评估的方式确定,按一定程序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确认债权评估金额、转增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债权评估不是对债权形成时给付的货币或实物资产进行的评估,而是根据债务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债权在评估时点的可回收情况进行判断。
4、债务人权力机构对债权转股权的表决程序。债权债务关系从信贷关系转变为投资与筹资关系,债权面临的风险增大。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须经过债务人股东会决议,应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
5、公司转股权的债权是净债权。在公司债权转股权时,既要对债务人的相关负债进行全面分析,对符合转股条件的负债进行审核;又要对债务人相关债权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应承担债务的相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挑战
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本意,是帮助债务人盘活债权,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债权转股权,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意图。 五、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监管
首先要规范债权转股权相关协议和决议。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股东须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承诺书还应约定债权无法收回时,公司股东应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其次要完善注册登记制度,规范债权出资行为。债权出资毕竟不同于货币出资,债权出资涉及多方主体,债权的价格确定、权属移转等都对债务人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着直接影响。
注册登记机构要认真审查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文件及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是否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及日后未能及时收回债权时补足注册资本的措施。
再次要注册登记机关要及时跟进,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
最后加强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债权出资。通过广泛宣传,使申请人全面了解债权出资政策,明白债权出资不是“免费的午餐”,其本质只是为了帮助企业盘活债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白债权出资不只是减少企业的经营债务或出资时无须支付货币资金,而是要尽可能地给公司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防止出现本来该破产的企业和本来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来争取债权出资,防止企业赖账和弄虚作假。
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全面反映债权出资的真实状况。出资人债权出资实现后,需进行完备的帐务处理,作为出资方应将扣除负债后的净债权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明确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控股比例等;作为债务人应将扣除债权后净负债转为公司实收资本(股本),并明确出资对象、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等。
六、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限制性条件
1、公司债權转股权必须是债权人自已直接持有的债权,不得将债权人所受让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列为转股债权。
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由于涉及贷款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目前在资本市场及中介服务不健全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暂时不应列为公司的转股债权。
3、债权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时,要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4、债务人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债务人治理结构混乱,无明确经营项目和目标,长期经营亏损且高负债运营的、对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连续二年没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
5、债务人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