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为曾经有过的那段抹不掉的历史,因为对那段历史的暖昧态度,当高悬太阳旗的舰只重又驶出日本海,修宪之声和拥有核武器的聒噪不绝于耳,人们不禁要问一声——
二战结束以来,日本的安全战略始终由两根支柱支撑,一为日美安全保障体制,二为重建自身武装力量。1951年,日美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结成军事同盟,日本并由此重返国际社会。在此后的数十年间,依靠日美同盟和发展自身实力始终是日本军事安全战略的根本支柱。
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全力靠美,有限武装。
“专守防卫”是这一时期战略思想的特点,“禁止向
海外派兵法”、“无核三原则”、“武器出口三原则”则是具体体现。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本实施全面占领和改造政策,目的之一是实现日本的非军事化。在美国的推动下,1947年日本颁布实行了《日本国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也就是说,日本放弃作为国家权力的战争权和拥有武装力量的权力。随着美苏开始冷战,特别是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的对日政策转为重新武装日本,使其为自己的远东战略服务。日本方面也急于实现媾和,重返国际社会。1951年日本吉田茂内阁制订“D作业”方案,确立了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的指导思想,即加入西方阵营,从美国方面得到最大可能的军事保护,尽可能减轻日本在军备方面的负担。但在日本重整军备问题上,美日存在分歧。美国要求日本按照美国陆军编制建立10个师共35万人的地面部队,吉田茂则认为,日本在战败后既没有重整军备的经济条件,也缺乏国民的支持,而且国际社会对这一敏感问题也极为警惕,因此,日本重建军备的条件还不成熟。最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承诺建立一支5万人的保安部队。1951年9月,日美缔结了《日美安全条约》,规定美军可驻扎在日本本土及其周边,“作为日本防御的临时办法”。对于美国来说,《日美安全条约》为其提供了在亚洲太平洋地区驻军的重要基地,把其对亚洲大陆的防线大大向前推进;对日本而言,则以放弃部分主权换取了美国的安全保障,减轻了自己的军事负担,从而为战后经济迅速繁荣提供了条件。
《日美安全条约》签署以后,美国仍然坚持要日本把保安部队增加到35万人,而日本坚持把经济放在第一位,双方妥协的结果是美国对日本进行援助,日本承诺在四年内把保安部队的规模增加到21万人的水平。在此基础上,1954年双方签署《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据此,1954年日本设立了防卫厅,将保安部队改建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并组建了航空自卫队,初步建立起三军防卫体系。1960年,双方在华盛顿签署《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即新《日美安全条约》。新条约废除了美军协助镇压日本国内骚乱的规定(“内乱条款”),提高了日本的地位,同时规定日美同盟的职责由维护日本的安全扩展到维护“远东”的和平与安全,从而大大扩展了日美同盟防卫的区域,增加了日本卷入美国与第三方战争的危险。另外,日本政府1957年颁布了《国防基本方针》,开始有步骤地重整军备。从1958年到1976年日本先后实施了四届《防卫力量发展计划》,建立起完整的防卫体系。
这一时期,依靠美国来维护日本安全,在美国的促进和经济条件逐步改善的情况下,日本自身的防卫力量建设初具规模。但在战略指导思想上,日本政府坚持了“专守防卫”的政策,例如1954年制定禁止向海外派兵法案及1967年的“无核三原则”和“武器出口三原则”等。
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建设基础防卫力量,
推动日美军事合作向纵深发展。“综合安全保障战略”
虽不乏新颖内容,但日美军事同盟始终是重中之重。
在四个防卫计划的基础上,依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1976年10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防卫计划大纲》,提出了“基础防卫力量构想”,即建设适当规模的军备,以对付有限的、小规模的侵略,当遇到较大规模的武装入侵或核威胁时则依靠美军的援助。为此,1978年日美签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对日美军事合作的具体领域做了规定。1983年,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访问美国,提出建立“日美命运共同体”。双方还签订了日本向美国供应武器技术的协定,并把双方的军事合作扩展到联合改善反潜作战技术等高技术领域。
这一时期,日本提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强调在重视军事安全的同时,要从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其出台的背景是中曾根政府的“国际国家论”,即把日本建设成一个在国际上发挥重大作用的国家。尽管这一战略的思想颇为新颖,但究其实质,仍然未脱离依靠日美同盟和日本自主防卫相结合这一轨道。
综上所述,《日美安全条约》签订后的30年,日美同盟始终是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的首选,日本在此前提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军事体制。
90年代中期以来:巩固、深化日美同盟,全面加速
建设自身防卫力量。借“反恐”在安保政策
方面实现三个重大突破。中国成为假想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安全战略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虽然它仍未脱离依靠日美安保体制并联合自卫队力量的框架,但其自主防御的意志和能力都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放弃“专守防卫”政策,出兵海外。2000年11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船舶检查活动法》,确定在发生所谓“周边事态”时,日本自卫队有权在日本领海、周边公海对其他国家船舶上的货物等进行登船检查并询问其目的地,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检查的船舶改变航线。9.11事件发生后,日本又先后出台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改案》三个法案。其中《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是日本战后第一个容许在战时向别国领土派兵的法律。这三个法案从三个方面实现了日本安保政策的重大突破:一是海外派兵的地域无限扩大。《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规定日本可向国际公海、公海上空和对方国同意的外国领海和领空派出自卫队,从根本上取消了对自卫队活动范围的限制。二是放宽对自卫队海外活动中使用武器的限制。此前的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虽规定日本自卫队员在遇到人身危险时可以使用武器,但《自卫队法修正案》规定,日本自卫队还可在非战斗行动中进行火力自卫以及对可疑船只开火,也就是说自卫队在没有受到威胁时也可率先开火。三是政府的海外派兵行动无需得到国会批准,只要在事后20天内由国会追认即可。这削弱了国会对政府的制衡作用。经过多年筹划,通过1992年的“向海外派兵法”,1997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等,日本一步步突破宪法禁区,堂而皇之地不仅走出了国门,获得了与美军联手干预亚太事务的权力,而且可打着配合美军行动的旗号,走得更远……
提出“自主防御”才是最终的依靠力量,全面、高速建设自卫队。在编制体制方面,1996年日本组建情报本部,2000年又在情报本部组建“紧急动态部”,负责24小时监控周边国家军事动态。2001年初,在省厅改革中,日本防卫厅极力谋求升格为防卫省,力图提高军方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军队结构建设方面,在精减人员,提高质量的同时,筹备反恐怖部队,数字化部队,加强对游击队攻击、生化武器攻击、网络攻击等问题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在军费投入方面,不仅保持军费的连年增长,投入的重点也侧重于进攻能力的建设,例如,增加航空自卫队的空中加油能力,从而扩大其作战半径。海上自卫队也重点发展可改装成航母的“大隅”级运输登陆舰等。
视中国为首要的威胁。日本2000年和2001年版国防白皮书都明确把中国列为首要关注的对象。在兵力部署上,日本计划到2010年完成由北向西、向南的转移(原来防御的重点是苏联、俄罗斯)。日本还与美国一起研发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其理由是中国的弹道导弹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国土的狭小及对海上运输线的依赖决定了日本
的军事战略始终是对外性的,本质上是进攻的。
而在它走出国门的每一步的背后,都有美国的促动。
日本在制定军事战略时考虑的根本性因素有三:一是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政治和经济中心集中,容易受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因此强调避免本土决战,即御敌于领土之外。二是资源贫乏,其生存与发展严重依赖海上运输。这两点因素决定了日本的军事安全战略首先要强调对外性,即要求日本具有远程投送的作战能力等。这与日本宪法规定的专守防卫政策相冲突。日本目前所采用的防御政策在本质上仍然是进攻性的,在现阶段,即在日美同盟的框架和和平宪法的限制下,日本将倾向于强调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必要性。三是利用强国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目前的国际舆论对日本安全政策的走向极为关注、和平宪法尚未被公开抛弃和日本经济难有起色的情况下,日美同盟仍将继续是日本安全战略的核心支柱,日本还需借助日美同盟获得出兵海外的理由。
在美日两国内部包括一些国际舆论,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美日同盟对于日本的军事能力是一种抑制。但细观战后以来日本军事发展轨迹,可以发现,正是美日同盟给日本军事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为了重新武装日本,美国与之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海湾战争中,日本除了出资还应美国要求借机派出了扫雷艇;9.11事件后,日本以履行联盟义务为由,先后向印度洋派出六艘舰艇,执行情报搜集与侦察任务以及为在阿富汗的美军提供物资供应,从而实现了战后日本在战时向海外派兵零的突破。由此可见,日本由有限武装到全面扩充军备,由“专守防卫”到向海外派兵的每一步,背后都有美国的支持与促动,而日美同盟从来都是一个合乎法律的理由。一国拥有雄厚的军事实力,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具有侵略的野心。但是日本长期在侵略历史认识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却难以让广大亚洲邻国安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军事力量有多大,危害就有多大。▲
二战结束以来,日本的安全战略始终由两根支柱支撑,一为日美安全保障体制,二为重建自身武装力量。1951年,日美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结成军事同盟,日本并由此重返国际社会。在此后的数十年间,依靠日美同盟和发展自身实力始终是日本军事安全战略的根本支柱。
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全力靠美,有限武装。
“专守防卫”是这一时期战略思想的特点,“禁止向
海外派兵法”、“无核三原则”、“武器出口三原则”则是具体体现。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本实施全面占领和改造政策,目的之一是实现日本的非军事化。在美国的推动下,1947年日本颁布实行了《日本国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也就是说,日本放弃作为国家权力的战争权和拥有武装力量的权力。随着美苏开始冷战,特别是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的对日政策转为重新武装日本,使其为自己的远东战略服务。日本方面也急于实现媾和,重返国际社会。1951年日本吉田茂内阁制订“D作业”方案,确立了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的指导思想,即加入西方阵营,从美国方面得到最大可能的军事保护,尽可能减轻日本在军备方面的负担。但在日本重整军备问题上,美日存在分歧。美国要求日本按照美国陆军编制建立10个师共35万人的地面部队,吉田茂则认为,日本在战败后既没有重整军备的经济条件,也缺乏国民的支持,而且国际社会对这一敏感问题也极为警惕,因此,日本重建军备的条件还不成熟。最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承诺建立一支5万人的保安部队。1951年9月,日美缔结了《日美安全条约》,规定美军可驻扎在日本本土及其周边,“作为日本防御的临时办法”。对于美国来说,《日美安全条约》为其提供了在亚洲太平洋地区驻军的重要基地,把其对亚洲大陆的防线大大向前推进;对日本而言,则以放弃部分主权换取了美国的安全保障,减轻了自己的军事负担,从而为战后经济迅速繁荣提供了条件。
《日美安全条约》签署以后,美国仍然坚持要日本把保安部队增加到35万人,而日本坚持把经济放在第一位,双方妥协的结果是美国对日本进行援助,日本承诺在四年内把保安部队的规模增加到21万人的水平。在此基础上,1954年双方签署《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据此,1954年日本设立了防卫厅,将保安部队改建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并组建了航空自卫队,初步建立起三军防卫体系。1960年,双方在华盛顿签署《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即新《日美安全条约》。新条约废除了美军协助镇压日本国内骚乱的规定(“内乱条款”),提高了日本的地位,同时规定日美同盟的职责由维护日本的安全扩展到维护“远东”的和平与安全,从而大大扩展了日美同盟防卫的区域,增加了日本卷入美国与第三方战争的危险。另外,日本政府1957年颁布了《国防基本方针》,开始有步骤地重整军备。从1958年到1976年日本先后实施了四届《防卫力量发展计划》,建立起完整的防卫体系。
这一时期,依靠美国来维护日本安全,在美国的促进和经济条件逐步改善的情况下,日本自身的防卫力量建设初具规模。但在战略指导思想上,日本政府坚持了“专守防卫”的政策,例如1954年制定禁止向海外派兵法案及1967年的“无核三原则”和“武器出口三原则”等。
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建设基础防卫力量,
推动日美军事合作向纵深发展。“综合安全保障战略”
虽不乏新颖内容,但日美军事同盟始终是重中之重。
在四个防卫计划的基础上,依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1976年10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防卫计划大纲》,提出了“基础防卫力量构想”,即建设适当规模的军备,以对付有限的、小规模的侵略,当遇到较大规模的武装入侵或核威胁时则依靠美军的援助。为此,1978年日美签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对日美军事合作的具体领域做了规定。1983年,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访问美国,提出建立“日美命运共同体”。双方还签订了日本向美国供应武器技术的协定,并把双方的军事合作扩展到联合改善反潜作战技术等高技术领域。
这一时期,日本提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强调在重视军事安全的同时,要从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其出台的背景是中曾根政府的“国际国家论”,即把日本建设成一个在国际上发挥重大作用的国家。尽管这一战略的思想颇为新颖,但究其实质,仍然未脱离依靠日美同盟和日本自主防卫相结合这一轨道。
综上所述,《日美安全条约》签订后的30年,日美同盟始终是日本安全保障战略的首选,日本在此前提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军事体制。
90年代中期以来:巩固、深化日美同盟,全面加速
建设自身防卫力量。借“反恐”在安保政策
方面实现三个重大突破。中国成为假想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安全战略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虽然它仍未脱离依靠日美安保体制并联合自卫队力量的框架,但其自主防御的意志和能力都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放弃“专守防卫”政策,出兵海外。2000年11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船舶检查活动法》,确定在发生所谓“周边事态”时,日本自卫队有权在日本领海、周边公海对其他国家船舶上的货物等进行登船检查并询问其目的地,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检查的船舶改变航线。9.11事件发生后,日本又先后出台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改案》三个法案。其中《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是日本战后第一个容许在战时向别国领土派兵的法律。这三个法案从三个方面实现了日本安保政策的重大突破:一是海外派兵的地域无限扩大。《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规定日本可向国际公海、公海上空和对方国同意的外国领海和领空派出自卫队,从根本上取消了对自卫队活动范围的限制。二是放宽对自卫队海外活动中使用武器的限制。此前的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虽规定日本自卫队员在遇到人身危险时可以使用武器,但《自卫队法修正案》规定,日本自卫队还可在非战斗行动中进行火力自卫以及对可疑船只开火,也就是说自卫队在没有受到威胁时也可率先开火。三是政府的海外派兵行动无需得到国会批准,只要在事后20天内由国会追认即可。这削弱了国会对政府的制衡作用。经过多年筹划,通过1992年的“向海外派兵法”,1997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等,日本一步步突破宪法禁区,堂而皇之地不仅走出了国门,获得了与美军联手干预亚太事务的权力,而且可打着配合美军行动的旗号,走得更远……
提出“自主防御”才是最终的依靠力量,全面、高速建设自卫队。在编制体制方面,1996年日本组建情报本部,2000年又在情报本部组建“紧急动态部”,负责24小时监控周边国家军事动态。2001年初,在省厅改革中,日本防卫厅极力谋求升格为防卫省,力图提高军方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军队结构建设方面,在精减人员,提高质量的同时,筹备反恐怖部队,数字化部队,加强对游击队攻击、生化武器攻击、网络攻击等问题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在军费投入方面,不仅保持军费的连年增长,投入的重点也侧重于进攻能力的建设,例如,增加航空自卫队的空中加油能力,从而扩大其作战半径。海上自卫队也重点发展可改装成航母的“大隅”级运输登陆舰等。
视中国为首要的威胁。日本2000年和2001年版国防白皮书都明确把中国列为首要关注的对象。在兵力部署上,日本计划到2010年完成由北向西、向南的转移(原来防御的重点是苏联、俄罗斯)。日本还与美国一起研发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其理由是中国的弹道导弹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国土的狭小及对海上运输线的依赖决定了日本
的军事战略始终是对外性的,本质上是进攻的。
而在它走出国门的每一步的背后,都有美国的促动。
日本在制定军事战略时考虑的根本性因素有三:一是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政治和经济中心集中,容易受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因此强调避免本土决战,即御敌于领土之外。二是资源贫乏,其生存与发展严重依赖海上运输。这两点因素决定了日本的军事安全战略首先要强调对外性,即要求日本具有远程投送的作战能力等。这与日本宪法规定的专守防卫政策相冲突。日本目前所采用的防御政策在本质上仍然是进攻性的,在现阶段,即在日美同盟的框架和和平宪法的限制下,日本将倾向于强调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必要性。三是利用强国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目前的国际舆论对日本安全政策的走向极为关注、和平宪法尚未被公开抛弃和日本经济难有起色的情况下,日美同盟仍将继续是日本安全战略的核心支柱,日本还需借助日美同盟获得出兵海外的理由。
在美日两国内部包括一些国际舆论,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美日同盟对于日本的军事能力是一种抑制。但细观战后以来日本军事发展轨迹,可以发现,正是美日同盟给日本军事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为了重新武装日本,美国与之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海湾战争中,日本除了出资还应美国要求借机派出了扫雷艇;9.11事件后,日本以履行联盟义务为由,先后向印度洋派出六艘舰艇,执行情报搜集与侦察任务以及为在阿富汗的美军提供物资供应,从而实现了战后日本在战时向海外派兵零的突破。由此可见,日本由有限武装到全面扩充军备,由“专守防卫”到向海外派兵的每一步,背后都有美国的支持与促动,而日美同盟从来都是一个合乎法律的理由。一国拥有雄厚的军事实力,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具有侵略的野心。但是日本长期在侵略历史认识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却难以让广大亚洲邻国安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军事力量有多大,危害就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