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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调控
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8项内容。
1.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4.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5.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6.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7.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8.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上述内容被称为“新国八条”,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最严厉的政策组合,它的出台昭示着房地产第三轮调控已拉开大幕。
一、第三次调控更加“给力”
从2010年4月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三轮楼市调控政策接踵而出,国务院“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清晰可见。相比此前的“新国十条”和“新国五条”,“新国八条”可谓是一个全面提升了调控力度和强度的“加强升级版”,显得十分“给力”。
一方面,“新国八条”对此前两轮调控中已有的措施,进行了大幅度的强化。如二套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5成”提升为“不低于6成”。再如,对于“限购”,进行了空前严厉明确的细化,由“三套房停贷”提升为“停购”,明文规定本地已有两套房的居民不得再购房;同时,“限购”的范围也从“新国五条”中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大幅扩展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
另一方面,在调控问责方面,“新国八条”也有全面的提升和强化,不仅问责的“报告”级别直接上升到国务院层面,而且问责的内容范围也空前扩大——除了房价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任务之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都纳入了“约谈问责范围”。
“新国八条”调控新政的空前“给力”,让我们感受到了抑制房价、促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的希望。然而,既往的太多调控经验告诉我们,楼市如何调控,不仅是一个政策制定问题,更是一个政策执行问题。因此,如何保证调控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二、第三次调控更有“新意”
为确保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度,“新国八条”在强化已有措施调控力度的同时,更增加了许多全新的调控方式。它不单纯是调控手段的创新,更是为应对当下房地产市场中的各种乱象而不得不采取的坚决措施。
1.加强税收监管,为房产税清除路障
“新国八条”中第三条指出,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各地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之前的调控细则主要调整的是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作用局限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上。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价格评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也是房产税征收必须要跨越的关卡,此次如能落实这两项细则,也将为房产税的征收清除障碍。
2.量化调控目标,为强化落实打基础
以往的房地产调控细则虽然也将政府责任放在首位,但鲜有让地方政府自己确定调控目标的;而此次“新国八条”中第一条就提出了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让地方政府自己确定房价调控目标,既与当地经济状况很好的结合,又量化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责任与任务。这种量化目标的方式,能够督促地方政府严抓房地产调控,也便于中央根据实际与目标的差距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从量化调控目标,到约谈问责机制的建立,行政干预力度的加强成为此次调控的一大亮点。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状况由来已久,单靠市场运作难以解决各种矛盾,行政手段的加强成为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当前高房价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遏制高房价的决心十分明确,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三、加息助推调控
2月9日起,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06%。这已是2010年以来,央行第三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房地产信贷政策是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此次加息虽非针对房地产市场,却适时营造了房地产调控所需的宏观经济环境。加息不仅增加了需求方的按揭贷款成本,也给房地产开发商及整个房地产市场以“紧缩”的信号。加息政策的出台将与“新国八条”一起,构成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叠加效应”,从而产生“1+1>2”的效果。
●房产税落地
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酝酿和争论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房产税终于试点推行,试点城市分别为重庆和上海。
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决定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试点区域为重庆主城,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规定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征收标准为:房产交易价与重庆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均价以上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算术平均计算)相比,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三类: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存量和增量都收税);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试点范围为上海市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是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其中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上海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此次确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一、“温柔”的房产税
从2010年4月,国家出台新一轮调控政策以来,“房产税”被社会各界赋予了很高的关注度,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消息一直不断,现在,房产税终于落地。
重庆、上海两地公布的房产税细则都属于比较“温柔”的政策。重庆最终公布的细则,比此前的“吹风版”要温柔许多;而与重庆的房产税相比,上海的房产税显得更为温柔。从重庆的实际方案不难看出,房产税并不涉及重庆当地人购买的基本住房,同时对于绝大多数存量房也没有涉及。上海的房产税和当初的“吹风版”——家庭人均面积是判定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符合征税条件的房产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等不同,其在试点初期并不是按交易价格直接征收,而是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这相当于打了折。虽然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看上去截然不同,但两地试点政策的精神却十分一致:一是没有涉及大部分自住需求,上海人均60平方米以下不收,且不考虑之前存量;重庆超过均价2倍以上的新房收取房产税,而且只对独栋核实存量;二是税费负担比预想中的要低,同时也都体现了差别税率。
渝、沪两地的房产税之所以如此“温柔”,是因为作为房产税的试点,要考虑大众的接纳能力和在具体实践中的操作难易程度,这是不难理解的。“温柔”的政策可以大大减轻房产税推行过程中的压力,便于房产税的征收,同时,作为试点政策,也要考虑后续政策的延续性。虽然从目前的政策看,两地试点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源不是很多,但显然,两地都给房产税征收房源范围的扩大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被寄予厚望的房产税
目前来看,重庆和上海两地计划征收的房产税税率都不高,短期内很可能起不到抑制投机购房的作用,之前很多人预期开征房产税打压房价的愿望短期内难以实现。也正因如此,两地房产税“靴子落地”后,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投资客,反应都没有此前预测的那样大。人们普遍认为:房产税的税率偏低,削弱了其对投机的抑制力。
然而房产税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房产税政策的效果虽未必立竿见影,却在悄悄改变着房地产业的走向。开征房产税的目的,绝非仅仅打压房价这么单一,它对于整个房地产业今后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它和整个国家的经济转型、社会制度改革都密切相关。
一是丰富调控手段。从长远看,抑制刚性需求以及过度使用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后果会很严重。如果供应和制度改革跟不上,一旦调控放松,需求集中释放,房价还是会有报复性反弹的可能性。因此要加快住房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改革,并采取更多经济手段来稳定市场。制度改革与经济手段的最佳结合点就是房产税的改革。虽然房产税并非是为调控楼市而设计,但它却是在国内房地产调控的紧要关头推出,客观上确实也丰富了房地产调控的手段。
二是破解土地财政。开征房产税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矫正土地财政制度的偏颇,形成一个大宗稳定、年复一年、可以让地方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来尽责的收入机制,为地方政府拓宽可持续财源,突破“土地财政”打下基础。
三是重塑住房观念。房产税的试点,虽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却会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市场的预期,使人们会重新考虑住房消费。随着房产税的推进,会加大住房持有成本,有利于促进理性消费。
四是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更为重要的意义是调节收入分配,分好社会财富的“蛋糕”。税收是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有公平作用。重庆市计划把征收来的房产税,全数用来造公租房,实际上也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助和支持,具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意义。
五是健全财税体系。正常的财税体制应该既有生产环节的税,也应该有财产环节持有税,此前我国在税体系制度建设方面是滞后的,带来了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等诸多问题。房产税试点推行时健全我国财税体系的一个重要起点。
三、任重道远的房产税
房产税应该如何推行?
在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征当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考虑到中国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差异,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应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具体到征收对象和税率,应该对合理住房消费以外的房产,按不同房屋类型进行征税。
关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由“高档房逐渐向普通住宅”覆盖,由房价上涨比较快的一二线城市逐渐向三四线城市覆盖。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政策,纳入纳税对象的房屋其实很少,这是符合目前实际的。眼下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可能是首要任务,因此,从高档住宅入手征收房产税,逐渐加大征收空间,扩至面对普通住宅,让群众比较能够接受。同时,房产税在推进过程中,应该进行改革,如考虑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合并等。
开征房产税事关重大,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必须先摸索经验,根据试点问题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推动制度完善发展。
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8项内容。
1.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4.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5.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6.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7.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8.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上述内容被称为“新国八条”,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最严厉的政策组合,它的出台昭示着房地产第三轮调控已拉开大幕。
一、第三次调控更加“给力”
从2010年4月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三轮楼市调控政策接踵而出,国务院“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清晰可见。相比此前的“新国十条”和“新国五条”,“新国八条”可谓是一个全面提升了调控力度和强度的“加强升级版”,显得十分“给力”。
一方面,“新国八条”对此前两轮调控中已有的措施,进行了大幅度的强化。如二套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5成”提升为“不低于6成”。再如,对于“限购”,进行了空前严厉明确的细化,由“三套房停贷”提升为“停购”,明文规定本地已有两套房的居民不得再购房;同时,“限购”的范围也从“新国五条”中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大幅扩展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
另一方面,在调控问责方面,“新国八条”也有全面的提升和强化,不仅问责的“报告”级别直接上升到国务院层面,而且问责的内容范围也空前扩大——除了房价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任务之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都纳入了“约谈问责范围”。
“新国八条”调控新政的空前“给力”,让我们感受到了抑制房价、促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的希望。然而,既往的太多调控经验告诉我们,楼市如何调控,不仅是一个政策制定问题,更是一个政策执行问题。因此,如何保证调控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二、第三次调控更有“新意”
为确保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度,“新国八条”在强化已有措施调控力度的同时,更增加了许多全新的调控方式。它不单纯是调控手段的创新,更是为应对当下房地产市场中的各种乱象而不得不采取的坚决措施。
1.加强税收监管,为房产税清除路障
“新国八条”中第三条指出,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各地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之前的调控细则主要调整的是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作用局限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上。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价格评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也是房产税征收必须要跨越的关卡,此次如能落实这两项细则,也将为房产税的征收清除障碍。
2.量化调控目标,为强化落实打基础
以往的房地产调控细则虽然也将政府责任放在首位,但鲜有让地方政府自己确定调控目标的;而此次“新国八条”中第一条就提出了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让地方政府自己确定房价调控目标,既与当地经济状况很好的结合,又量化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责任与任务。这种量化目标的方式,能够督促地方政府严抓房地产调控,也便于中央根据实际与目标的差距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从量化调控目标,到约谈问责机制的建立,行政干预力度的加强成为此次调控的一大亮点。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状况由来已久,单靠市场运作难以解决各种矛盾,行政手段的加强成为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当前高房价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遏制高房价的决心十分明确,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三、加息助推调控
2月9日起,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06%。这已是2010年以来,央行第三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房地产信贷政策是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此次加息虽非针对房地产市场,却适时营造了房地产调控所需的宏观经济环境。加息不仅增加了需求方的按揭贷款成本,也给房地产开发商及整个房地产市场以“紧缩”的信号。加息政策的出台将与“新国八条”一起,构成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叠加效应”,从而产生“1+1>2”的效果。
●房产税落地
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酝酿和争论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房产税终于试点推行,试点城市分别为重庆和上海。
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决定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试点区域为重庆主城,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规定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征收标准为:房产交易价与重庆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均价以上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算术平均计算)相比,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三类: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存量和增量都收税);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试点范围为上海市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是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其中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上海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此次确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一、“温柔”的房产税
从2010年4月,国家出台新一轮调控政策以来,“房产税”被社会各界赋予了很高的关注度,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消息一直不断,现在,房产税终于落地。
重庆、上海两地公布的房产税细则都属于比较“温柔”的政策。重庆最终公布的细则,比此前的“吹风版”要温柔许多;而与重庆的房产税相比,上海的房产税显得更为温柔。从重庆的实际方案不难看出,房产税并不涉及重庆当地人购买的基本住房,同时对于绝大多数存量房也没有涉及。上海的房产税和当初的“吹风版”——家庭人均面积是判定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符合征税条件的房产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等不同,其在试点初期并不是按交易价格直接征收,而是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这相当于打了折。虽然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看上去截然不同,但两地试点政策的精神却十分一致:一是没有涉及大部分自住需求,上海人均60平方米以下不收,且不考虑之前存量;重庆超过均价2倍以上的新房收取房产税,而且只对独栋核实存量;二是税费负担比预想中的要低,同时也都体现了差别税率。
渝、沪两地的房产税之所以如此“温柔”,是因为作为房产税的试点,要考虑大众的接纳能力和在具体实践中的操作难易程度,这是不难理解的。“温柔”的政策可以大大减轻房产税推行过程中的压力,便于房产税的征收,同时,作为试点政策,也要考虑后续政策的延续性。虽然从目前的政策看,两地试点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源不是很多,但显然,两地都给房产税征收房源范围的扩大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被寄予厚望的房产税
目前来看,重庆和上海两地计划征收的房产税税率都不高,短期内很可能起不到抑制投机购房的作用,之前很多人预期开征房产税打压房价的愿望短期内难以实现。也正因如此,两地房产税“靴子落地”后,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投资客,反应都没有此前预测的那样大。人们普遍认为:房产税的税率偏低,削弱了其对投机的抑制力。
然而房产税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房产税政策的效果虽未必立竿见影,却在悄悄改变着房地产业的走向。开征房产税的目的,绝非仅仅打压房价这么单一,它对于整个房地产业今后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它和整个国家的经济转型、社会制度改革都密切相关。
一是丰富调控手段。从长远看,抑制刚性需求以及过度使用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后果会很严重。如果供应和制度改革跟不上,一旦调控放松,需求集中释放,房价还是会有报复性反弹的可能性。因此要加快住房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改革,并采取更多经济手段来稳定市场。制度改革与经济手段的最佳结合点就是房产税的改革。虽然房产税并非是为调控楼市而设计,但它却是在国内房地产调控的紧要关头推出,客观上确实也丰富了房地产调控的手段。
二是破解土地财政。开征房产税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矫正土地财政制度的偏颇,形成一个大宗稳定、年复一年、可以让地方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来尽责的收入机制,为地方政府拓宽可持续财源,突破“土地财政”打下基础。
三是重塑住房观念。房产税的试点,虽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却会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市场的预期,使人们会重新考虑住房消费。随着房产税的推进,会加大住房持有成本,有利于促进理性消费。
四是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更为重要的意义是调节收入分配,分好社会财富的“蛋糕”。税收是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有公平作用。重庆市计划把征收来的房产税,全数用来造公租房,实际上也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助和支持,具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意义。
五是健全财税体系。正常的财税体制应该既有生产环节的税,也应该有财产环节持有税,此前我国在税体系制度建设方面是滞后的,带来了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等诸多问题。房产税试点推行时健全我国财税体系的一个重要起点。
三、任重道远的房产税
房产税应该如何推行?
在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征当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考虑到中国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差异,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应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具体到征收对象和税率,应该对合理住房消费以外的房产,按不同房屋类型进行征税。
关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由“高档房逐渐向普通住宅”覆盖,由房价上涨比较快的一二线城市逐渐向三四线城市覆盖。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政策,纳入纳税对象的房屋其实很少,这是符合目前实际的。眼下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可能是首要任务,因此,从高档住宅入手征收房产税,逐渐加大征收空间,扩至面对普通住宅,让群众比较能够接受。同时,房产税在推进过程中,应该进行改革,如考虑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合并等。
开征房产税事关重大,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必须先摸索经验,根据试点问题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推动制度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