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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制度对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而举证时限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相比较旧《行政诉讼法》而言,新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方面作出了完善规定,规定了被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被告举证时限从10天扩大到15天,增加了对被告因正当理由举证不能而可以延期提供的规定。尽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方面作出了进步性的修改,但立法者仍忽略了其中仍存在的几项问题。本论文评析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