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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上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加强
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以来,引发了多方对核能源使用安全的反思。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核安全法,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是我们本次采访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的动机。
记者:从目前世界上的核电站分布情况来看,哪些国家所占的比例较大?国际社会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对各国的安全利用原子能进行规定和约束管理的?
汪劲:目前,世界上有440多个核电站。目前从全球来看,和平利用原子能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主要是法国)。从目前国别核电的分布来看,美国是第一,有104座左右;法国第二,日本第三,法国大概80座左右,日本有55座。像俄罗斯、加拿大、英国都有。为了和平利用原子能,1956年国际社会成立了专门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它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类:不扩散核武器类的公约和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条约。前者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条约;后者包括对核原料、核燃料的保护、核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及乏燃料处理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
记者:国际社会在核能运用最初就认识到了相关的风险,那么,各国对于这些条约的签署情况是怎么样的?
汪劲:通常情况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都签署了这些公约,但是签署并不代表完全同意。一些国家虽然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但同时也对公约里面的一些条款持有保留意见。
记者:国际公约作为约束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对各国研究利用核能的安全方面起到了约束作用。同时,除了国际公约,国家的国内法律也是对核能安全的另一种重要约束,甚至有的国家的国内法是先于国际条约制定的。目前各国的核法律的概况是怎样的?都包括哪些方面?
汪劲:多国都已制定有关核能的相关法律。专门的法律下面还有标准规则实施细则等很多法律法规。基本上来讲,各国关于原子能的法律跟国际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制的对象是核原料和核设施,确定它万无一失的安全准则和决策的方法。第二,它会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体制和独立的机构,如原子能委员会或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等。第三,由于原子能的开发利用是综合性的,从技术到厂房实践包括技术模式都不同,所以要对原子能的开发机构作出统一的规定,企业不能单一地成立电站,所以要统筹规定。第四,规范核矿的开发利用、核燃料、反应堆的管理。此外还包括管理辐射危害、灾害防止的措施、核损害的赔偿和补偿等内容。
记者:这些已有的核安全法律涉及面比较大、内容也比较详细,相比较而言,哪些国家的法律比较完备并对我国具有可借鉴性?各有什么特点?
汪劲:目前整体上来说以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备。这主要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核能使用发展有关。美国目前有104座核电站占世界第一位,美国和日本都是在核能发展之初、上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
从特点上来说,有的国家如美国是在一个大法里面分很多细节来阐释规定,美国的原子能法有92条。有的国家会在原子能法下面制定很多法律法规来分别阐释,如日本的原子能法只有20条,除了这部原子能基本法之外,还有20部左右关于核燃料、核废料、反应堆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定得很详细。另外,很多国家一般都会在能源法等其他法里面對原子能使用所占比例、核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记者:请以核法律较为完备的国家为例来谈谈他们目前对原子能的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立法情况。
汪劲:以日本为例,它有一个专门管理核能的、独立于一般行政单位之外的职能机构,核安全审查是要由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批准才可以实施的。它的法律第一类是原子能基本法;第二类法律是原子能灾害措施对策法,下面有四五个法律法规,包括万一发生了原子能灾害,各个部门应当怎么做,如何采取对策等;第三个法律是关于原子能安全机构的组织法,原子能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为了安全管制核能。
记者:看来,美国、日本等很多国家总体上来说法律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出现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引发了全球对核安全使用的反思,不少人提出面对这种不确定的自然因素。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完善从而降低核使用的风险?
汪劲:毋庸置疑,日本的问题跟自然灾害有关,技术是上世纪70年代的技术。从前两次核电站事故和这次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法律规定上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应对预期水平需要不断提高,一个核电站的周期应该随着技术、自然灾害预测水平的提高而及时作出改变;技术的发展和核电的更新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譬如没电的情况下;将人为的事故降到零发生率,加强操作层面相关人员的技术、法律素质培训。这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如果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写进去,那么,在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上会存在难题。除了法律上要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要将上述的问题在决策中体现出来。
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以来,引发了多方对核能源使用安全的反思。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核安全法,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是我们本次采访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的动机。
记者:从目前世界上的核电站分布情况来看,哪些国家所占的比例较大?国际社会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对各国的安全利用原子能进行规定和约束管理的?
汪劲:目前,世界上有440多个核电站。目前从全球来看,和平利用原子能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主要是法国)。从目前国别核电的分布来看,美国是第一,有104座左右;法国第二,日本第三,法国大概80座左右,日本有55座。像俄罗斯、加拿大、英国都有。为了和平利用原子能,1956年国际社会成立了专门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它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类:不扩散核武器类的公约和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条约。前者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条约;后者包括对核原料、核燃料的保护、核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及乏燃料处理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
记者:国际社会在核能运用最初就认识到了相关的风险,那么,各国对于这些条约的签署情况是怎么样的?
汪劲:通常情况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都签署了这些公约,但是签署并不代表完全同意。一些国家虽然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但同时也对公约里面的一些条款持有保留意见。
记者:国际公约作为约束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对各国研究利用核能的安全方面起到了约束作用。同时,除了国际公约,国家的国内法律也是对核能安全的另一种重要约束,甚至有的国家的国内法是先于国际条约制定的。目前各国的核法律的概况是怎样的?都包括哪些方面?
汪劲:多国都已制定有关核能的相关法律。专门的法律下面还有标准规则实施细则等很多法律法规。基本上来讲,各国关于原子能的法律跟国际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制的对象是核原料和核设施,确定它万无一失的安全准则和决策的方法。第二,它会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体制和独立的机构,如原子能委员会或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等。第三,由于原子能的开发利用是综合性的,从技术到厂房实践包括技术模式都不同,所以要对原子能的开发机构作出统一的规定,企业不能单一地成立电站,所以要统筹规定。第四,规范核矿的开发利用、核燃料、反应堆的管理。此外还包括管理辐射危害、灾害防止的措施、核损害的赔偿和补偿等内容。
记者:这些已有的核安全法律涉及面比较大、内容也比较详细,相比较而言,哪些国家的法律比较完备并对我国具有可借鉴性?各有什么特点?
汪劲:目前整体上来说以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备。这主要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核能使用发展有关。美国目前有104座核电站占世界第一位,美国和日本都是在核能发展之初、上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
从特点上来说,有的国家如美国是在一个大法里面分很多细节来阐释规定,美国的原子能法有92条。有的国家会在原子能法下面制定很多法律法规来分别阐释,如日本的原子能法只有20条,除了这部原子能基本法之外,还有20部左右关于核燃料、核废料、反应堆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定得很详细。另外,很多国家一般都会在能源法等其他法里面對原子能使用所占比例、核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记者:请以核法律较为完备的国家为例来谈谈他们目前对原子能的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立法情况。
汪劲:以日本为例,它有一个专门管理核能的、独立于一般行政单位之外的职能机构,核安全审查是要由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批准才可以实施的。它的法律第一类是原子能基本法;第二类法律是原子能灾害措施对策法,下面有四五个法律法规,包括万一发生了原子能灾害,各个部门应当怎么做,如何采取对策等;第三个法律是关于原子能安全机构的组织法,原子能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为了安全管制核能。
记者:看来,美国、日本等很多国家总体上来说法律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出现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引发了全球对核安全使用的反思,不少人提出面对这种不确定的自然因素。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完善从而降低核使用的风险?
汪劲:毋庸置疑,日本的问题跟自然灾害有关,技术是上世纪70年代的技术。从前两次核电站事故和这次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法律规定上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应对预期水平需要不断提高,一个核电站的周期应该随着技术、自然灾害预测水平的提高而及时作出改变;技术的发展和核电的更新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譬如没电的情况下;将人为的事故降到零发生率,加强操作层面相关人员的技术、法律素质培训。这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如果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写进去,那么,在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上会存在难题。除了法律上要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要将上述的问题在决策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