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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目前理论界关于我国建国以来民族立法的阶段性划分主要有四分法和三分法两种。然而,这两种划分方法没有对1976年10月以来的30多年民族立法工作做出新的实践总结与理论创新。为此,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民族立法的六十年拟作出六分法划分。并据此对民族立法的经验启示做出概括与总结。我们认为,发展民族立法事业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系统,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民族立法新的实践。促进国家安全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