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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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以湖北省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其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此,文章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盈余分配; 问题; 原因
  一、引言
  为缓解我国小农户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到44.6万家,实有入社农户3 57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增长,各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盈余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合作社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但是许多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在成员购买合作社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过程中,合作社只给予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成员一无所获;由于分配权都掌握在理事会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少数理事长任意侵占支配合作社财产,成员共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由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矛盾阻碍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甚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给不出制定比例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系到农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合作社正确处理国家、组织以及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不规范现象非常普遍,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
  近年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4月中旬,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 000家,入社农户数量達到30万户。为了解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现状,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笔者随机对宜昌市、荆州市的24家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这些合作社分别从事种植(18家)、养殖(4家)、畜禽(2家)行业,入社社员最少有25户,最多达到1 120户。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合作社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导致非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大力支持、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新农村建设。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并不多,本文将基于湖北省24家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资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
  《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虽然对合作社的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样,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调查结果显示:在24家被调查的合作社中,有13家合作社虽然有盈余,但没有依据《合作社法》提取盈余公积,而是直接把全部盈余进行了分配;其中按照盈余的10%、20%、30%、40%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一共有10家;另外有1家合作社因为无盈余而没有提取公积金(详情见表1)。
  (二)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并要求合作社成员账户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查中发现,除了1家合作社没有盈余以外,在其他23家合作社中,全部按股金分配盈余的有11家,全部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有3家,按照交易量(额)和股金分配盈余的只有1家,还有8家合作社为积累资金以扩大规模而没有进行盈余分配(详情见表2)。
  (三)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成员账户应当“记载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调查中发现,在这24家合作社中,提取了盈余公积的10家合作社都没有依法把公积金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当个别成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也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退还成员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详情见表3)。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颁布以来,政府相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宣传,但从笔者的调查结果来看,合作社成员尤其是普通成员对这两部法律制度根本不了解,至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则更是闻所未闻。由于不知道合作社应该首先按照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普通成员因为缴纳100元身份股,在年底只收到合作社返还的10元利息时,还非常高兴。至于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他们对盈余分配方面的规定也不太了解,包括公积金提取的原因,盈余分配的分配标准、原因及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也导致了盈余的分配难以依法执行。
  (二)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虽然《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但目前我国由于资本稀缺,合作社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合作社中,由于核心成员持股具有绝对优势,加上普通成员自身能力有限,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财务决策都由理事会说了算,普通成员根本不能参与进来。在制定盈余的分配依据时,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理事会自然会维护出资多、交易量(额)少的核心成员的利益,而一部分普通成员可能不知道应该怎样分配盈余,另一部分知道利益被损害的普通成员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一般都选择沉默或者退出合作社等方式。   (三)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
  合作社作为法人,其自身虽然有监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由于内部人控制严重、普通成员能力有限及监督成本太高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合作社监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难以实现。此时,政府部门对合作社外部监督的落实就显得非常重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解决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政府通过财政扶持、税收、金融、农超对接及人员培训等多种形式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目前合作社数量虽然在日益扩大,但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财务监督措施并没有落实。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大;第二,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第三,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第三,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让合作社真正起到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把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到实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包括理事长)的培訓工作纳入政府预算,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其次,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有条件的合作社应该经常组织自己的成员学习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也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二)主管部门应健全合作社评估和监督机制
  首先,主管部门应该督促并帮助合作社建账,并按照《合作社法》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针对有些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混乱的情况,主管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检查走访。同时,在评选示范合作社的过程中,应该把盈余分配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并深入到普通成员中进行调查,而不要只停留于合作社的汇报材料。其次,在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审计与稽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避免地方和基层财政部门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杜绝违法乱纪现象,使财政扶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合作社应规范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要规范盈余分配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合作社成立时,应该按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章程中对盈余分配的顺序、公积金提取比例、盈余分配返还依据及比例详细加以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其次,针对合作社章程盈余分配方面的规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而不仅仅流于形式。最后,对于盈余分配规定的执行情况,首先财务报表及相关账目由监事会进行审计,而且除了实事求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终财务报表以外,在每年年底的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15天,还应该把财务报表置放于大会召开地点,供所有合作社成员查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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