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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犯罪嫌疑人捕后该不该继续被羁押
2013年4月1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对经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举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也是奉贤检察院在上海市出台《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后召开听证会的首起案例。
郑林今年53岁,奉贤本地人,早年曾在某外贸公司上班,但自1998年开始就没有固定工作,其间有几年郑林开了个度假村,赵某(女)和其情人陶某与之相识,并在郑林度假村里承包了一个店面,三人中间曾有债权债务关系。2008年6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女)得知被害人姚某想开一家敬老院,便对姚某声称认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帮助办理敬老院执照,但前期启动资金需要20余万元,为骗取姚某的信任,赵某便指使郑林、陶某两人谎称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取得姚某的信任,骗取姚某20余万元。后来,姚某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陶某、郑林被抓获。
2012年12月6日,郑林被奉贤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奉贤看守所。郑林85岁的老父亲,得知儿子犯了事,连忙拿出用于养老的积蓄帮助郑林赔偿了被害人姚某2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姚某的谅解。
三个多月后,2013年3月29日,郑林的辩护律师以郑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本案中未分得赃款,已主动退赔20余万元赃款,其父年迈患病需儿子照顾日常生活为由,向奉贤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郑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林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现在,听证会开始,首先请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介绍案件办理情况……”这是奉贤检察院举行上海市首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开始时的一幕。随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应邀参加的郑林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看守所警长都充分发表意见。辩护律师陈述了申请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和理由,公安机关承办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分别介绍了案件提请逮捕及审查逮捕时的案件情况,看守所警长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表现。
被害人姚某发言说:“尽管我被骗了,对郑林的行为感到很气愤,但是考虑到案发后,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已经把赃款全部退还给我了,他家里还有85岁的老父亲需要照顾,我赞成对他不再进行关押……”
受邀到场的区人大代表也充分发表了意见:“我们赞成对郑林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也感到检察机关这种公开透明、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很好,值得肯定……”
相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鉴于大家一致认为郑林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悉数退赃,家有老父需要照顾,不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监所部门将建议公诉部门对郑林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与会各方特别是郑林的辩护律师和家属对这一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表示赞赏。
当然,也有被驳回的。上海某公司采购部经理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5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将李某职务侵占案移送奉贤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李某辩护律师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对其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经奉贤检察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侦查、批捕等阶段的供述多次反复,涉案数额人民币60余万元只退还10万元,被害单位损失未全部挽回,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奉贤检察院驳回申请。
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对其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经监所科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于2013年7月2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最后驳回申请。
公开听证,让羁押更透明
听证会结束后,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德明对此进行了解读和介绍。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但由于长时间形成的司法习惯以及代替措施的缺失,成效并不明显。在此情形下,新刑诉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体现了司法文明。
首先,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致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肯定。其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可以修正因诉讼风险降低而作出的不必要逮捕措施。再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最后,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俞德明副检察长说,上海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全市归口三家单位进行试点推行。奉贤检察院作为三家試点单位之一,专门出台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程序等,以增强审查的全面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公正性。在这个《细则》中,特别强调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情举行听证会。这次公开听证就是奉贤检察院为此作出的有益尝试,目的在于提高审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作为上海市检察机关三家试点单位之一,奉贤检察院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来,共办理案件12件,其中,依申请启动三件,依职权启动九件,经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为三人,建议不变更的两人,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七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降低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
贯彻立法本意,保证客观公正
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奉贤检察院高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3年年初召开检察长办公会逐一听取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和侦监、公诉、监所等刑检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综合考量后,探索归口监所部门统一审查的模式,着力体现“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避免主动启动流于形式;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审查属性,避免自我审查、以押代侦、代诉;三是有利于全程同步监督,避免审查情况与羁押实际脱节。
为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奉贤检察院强化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诉求,办案部门希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便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害人希望获得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竭力争取从轻、减轻的处理结果,由于诉求的多元性,审查工作如果考虑不周就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风险。奉贤检察院充分考虑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在《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拟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对风险进行评估,保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同时,为了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公开公正,奉贤检察院也制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明确公开听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具体流程等,参加人员包括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参加。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由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方、办案部门、被害人、监管场所等多方参与的听证会,阐述各自观点和理由依据,展示和质证有关证明材料,这为检察机关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保证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正确性提供了保障。
同时,还启动探索审查逮捕阶段公开听取意见、刑事和解听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审查听证,并选择轻伤害、诈骗案等案例,召开了全市首例审查逮捕公开听取意见会、首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
2013年4月1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对经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举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也是奉贤检察院在上海市出台《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后召开听证会的首起案例。
郑林今年53岁,奉贤本地人,早年曾在某外贸公司上班,但自1998年开始就没有固定工作,其间有几年郑林开了个度假村,赵某(女)和其情人陶某与之相识,并在郑林度假村里承包了一个店面,三人中间曾有债权债务关系。2008年6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女)得知被害人姚某想开一家敬老院,便对姚某声称认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帮助办理敬老院执照,但前期启动资金需要20余万元,为骗取姚某的信任,赵某便指使郑林、陶某两人谎称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取得姚某的信任,骗取姚某20余万元。后来,姚某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陶某、郑林被抓获。
2012年12月6日,郑林被奉贤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奉贤看守所。郑林85岁的老父亲,得知儿子犯了事,连忙拿出用于养老的积蓄帮助郑林赔偿了被害人姚某2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姚某的谅解。
三个多月后,2013年3月29日,郑林的辩护律师以郑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本案中未分得赃款,已主动退赔20余万元赃款,其父年迈患病需儿子照顾日常生活为由,向奉贤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郑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林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现在,听证会开始,首先请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介绍案件办理情况……”这是奉贤检察院举行上海市首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开始时的一幕。随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应邀参加的郑林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看守所警长都充分发表意见。辩护律师陈述了申请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和理由,公安机关承办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分别介绍了案件提请逮捕及审查逮捕时的案件情况,看守所警长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表现。
被害人姚某发言说:“尽管我被骗了,对郑林的行为感到很气愤,但是考虑到案发后,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已经把赃款全部退还给我了,他家里还有85岁的老父亲需要照顾,我赞成对他不再进行关押……”
受邀到场的区人大代表也充分发表了意见:“我们赞成对郑林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也感到检察机关这种公开透明、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很好,值得肯定……”
相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鉴于大家一致认为郑林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悉数退赃,家有老父需要照顾,不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监所部门将建议公诉部门对郑林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与会各方特别是郑林的辩护律师和家属对这一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表示赞赏。
当然,也有被驳回的。上海某公司采购部经理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5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将李某职务侵占案移送奉贤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李某辩护律师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对其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经奉贤检察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侦查、批捕等阶段的供述多次反复,涉案数额人民币60余万元只退还10万元,被害单位损失未全部挽回,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奉贤检察院驳回申请。
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对其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经监所科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于2013年7月2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最后驳回申请。
公开听证,让羁押更透明
听证会结束后,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德明对此进行了解读和介绍。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但由于长时间形成的司法习惯以及代替措施的缺失,成效并不明显。在此情形下,新刑诉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体现了司法文明。
首先,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致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肯定。其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可以修正因诉讼风险降低而作出的不必要逮捕措施。再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最后,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俞德明副检察长说,上海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全市归口三家单位进行试点推行。奉贤检察院作为三家試点单位之一,专门出台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程序等,以增强审查的全面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公正性。在这个《细则》中,特别强调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情举行听证会。这次公开听证就是奉贤检察院为此作出的有益尝试,目的在于提高审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作为上海市检察机关三家试点单位之一,奉贤检察院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来,共办理案件12件,其中,依申请启动三件,依职权启动九件,经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为三人,建议不变更的两人,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七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降低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
贯彻立法本意,保证客观公正
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奉贤检察院高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3年年初召开检察长办公会逐一听取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和侦监、公诉、监所等刑检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综合考量后,探索归口监所部门统一审查的模式,着力体现“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避免主动启动流于形式;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审查属性,避免自我审查、以押代侦、代诉;三是有利于全程同步监督,避免审查情况与羁押实际脱节。
为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奉贤检察院强化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诉求,办案部门希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便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害人希望获得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竭力争取从轻、减轻的处理结果,由于诉求的多元性,审查工作如果考虑不周就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风险。奉贤检察院充分考虑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在《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拟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对风险进行评估,保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同时,为了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公开公正,奉贤检察院也制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明确公开听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具体流程等,参加人员包括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参加。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由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方、办案部门、被害人、监管场所等多方参与的听证会,阐述各自观点和理由依据,展示和质证有关证明材料,这为检察机关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保证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正确性提供了保障。
同时,还启动探索审查逮捕阶段公开听取意见、刑事和解听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审查听证,并选择轻伤害、诈骗案等案例,召开了全市首例审查逮捕公开听取意见会、首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