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 其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但由于某些原因, 我国至今仍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以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要求为视角, 反思当前存在的认识误区和制度缺陷,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言,分析我国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 诉讼实践 意义和价值
目前,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 无罪推定原则在许多地方还难以严格落实, 我们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遵循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 进一步加以完善。那么在研究该原则的意义和价值之前,我们应该清楚,当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从问题中找到答案,提出建言。
纵观诸多案例,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自证其罪、片面相信和依赖口供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在侦查、审判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在有关报道中,甚至对法院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依据其他证据判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当作刑事司法理念革新的典型而加以宣扬,足见重口供意识的强大。
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文明的日益重视,愈来愈多的国家接受了无罪推定并将其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甚至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进行维护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因此,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战略下,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生龙,陈远平,刘再辉.无罪推定与刑事审判:源流意义反思重构[J].审判论谈,2005(2).
[2]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M].中国法律,2007(68).
[3]郭成伟.新中国法制建设50 年[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 诉讼实践 意义和价值
目前,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 无罪推定原则在许多地方还难以严格落实, 我们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遵循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 进一步加以完善。那么在研究该原则的意义和价值之前,我们应该清楚,当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从问题中找到答案,提出建言。
纵观诸多案例,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自证其罪、片面相信和依赖口供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在侦查、审判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在有关报道中,甚至对法院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依据其他证据判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当作刑事司法理念革新的典型而加以宣扬,足见重口供意识的强大。
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文明的日益重视,愈来愈多的国家接受了无罪推定并将其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甚至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进行维护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因此,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战略下,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生龙,陈远平,刘再辉.无罪推定与刑事审判:源流意义反思重构[J].审判论谈,2005(2).
[2]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M].中国法律,2007(68).
[3]郭成伟.新中国法制建设50 年[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