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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的行政特许,其本质应当属于私法上的合同关系。特许合同的私法定性,有利于化解资源配置的行政模式的缺陷,防止公权力滥用,细化公共利益。特许合同的法律构造属于继续性合同与非典型性附负担合同,其制度功能分别在于维护资源利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特许合同的成立方式应当优先适用招标方式,拍卖方式也仅限于修正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