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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三网融合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内启动试点”。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公开表示相关部门正研究实施网络实名制,这引发了网上的强烈争论。网店实名制作为网络实名制的一隅,因其涉及的经济利益颇多,更直指诚信买卖,始终处于风口浪尖。
实名制是近年来比较“潮”的词语,频见闻是在2010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在广州、成都两地试行购买火车票的实名制。但是因为在购票环节监管力度匮乏、验证实名环节疲软、增大的铁路运行成本而随着春运结束而暂停。
相比之下,网店实名制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工商局于在2009年相继出台规定,一些要求网络、网店实名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法规并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而是被束之高阁。人们不禁为网店实名制之殇而扼腕,呼之欲出的是更加细节的法规和严格的监管措施。
网店实名制能否一路走好,就要看监管铁律能否成为真正的高压线,保证电子商务提供的虚拟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端正清洁。不妨我们在未贸然进入之前,抽丝剥茧,看看“网店实名制”从微观到宏观都面临怎样的监管问题。
监管范围的确定
必须注意的是,有无法律依据与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具有可操作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中国,网店实名制的法制化进程是较难推动的,但是毕竟还是有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出台,2010年4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似乎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危机,如货不对板、售后服务差、网络诈骗、维权艰难等问题。但是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网店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应该办理营业执照、什么样的网店可以不采用实名制登记等。
目前除了淘宝等颇具规模的网站,还有很多企业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们并没有做到实名制。同时,海量的中小卖家们是否会受到合理而有效地监管,将是该办法推行的关键。
“往前一步是黄昏,退后一步是人生”。监管范围的确定是一种有条件的监管,这种条件在某个时期将是推行法治的良策。“管理需要实名,举报却依赖匿名”,这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和相关网络舆论的重要特色。有些网店的网络服务是不须要强制确认身份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个人网店要进行实名制,部分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费等是其中核心内容,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增值税是交给国家的,地税是交给地方的,具体征收何种税,征税额是多少,仍需进一步规定。
监管力度的确定
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和监管重点,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和加重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使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从本质上认识到保护不利的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能够积极地加强自身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的发生。西方许多国家的网店实名制都是建立在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只有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使网店实名制顺利推行并成为遏制网店买卖纠纷、诈骗的利器。
目前国内高速发展的网络购物已对实体店造成一定影响。从长远来看,对网络购物征税是有利于国内整体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亦有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然而对相对税收的监管也是网店实名制监管的重中之重。
监管是双向的
银行业更早地实现了实名制的制度,但银行也很好地保护了储户的个人信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对银行储户信息保密的原则,而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保密约束目前没有准确地界定。目前在预防和惩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密保护用户隐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没有《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对个人卖家的信息保护还不健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隐私权首先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接受刑罚处罚。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网店是合作关系,实名制对于二者均有制约,将使网络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尤其是那些中小网络平台受影响比较大,将有效提高网络交易的信用度。
网店实名制在科技发展面前实际与网络实名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当前社会中对网络实名制争议巨大,反对声音此起彼伏,一旦处置不当,社会反响将极为恶劣。由上不难看出,不仅电子商务行业内部的问题需要解决,网店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之间关系也需要做出合理安排。
无论是火车票的实名制、博客的实名制,还是今天的网店实名制,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发展同步。我们必须学会慢慢适应并接受实名制。
实名制是近年来比较“潮”的词语,频见闻是在2010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在广州、成都两地试行购买火车票的实名制。但是因为在购票环节监管力度匮乏、验证实名环节疲软、增大的铁路运行成本而随着春运结束而暂停。
相比之下,网店实名制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工商局于在2009年相继出台规定,一些要求网络、网店实名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法规并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而是被束之高阁。人们不禁为网店实名制之殇而扼腕,呼之欲出的是更加细节的法规和严格的监管措施。
网店实名制能否一路走好,就要看监管铁律能否成为真正的高压线,保证电子商务提供的虚拟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端正清洁。不妨我们在未贸然进入之前,抽丝剥茧,看看“网店实名制”从微观到宏观都面临怎样的监管问题。
监管范围的确定
必须注意的是,有无法律依据与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具有可操作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中国,网店实名制的法制化进程是较难推动的,但是毕竟还是有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出台,2010年4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似乎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危机,如货不对板、售后服务差、网络诈骗、维权艰难等问题。但是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网店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应该办理营业执照、什么样的网店可以不采用实名制登记等。
目前除了淘宝等颇具规模的网站,还有很多企业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们并没有做到实名制。同时,海量的中小卖家们是否会受到合理而有效地监管,将是该办法推行的关键。
“往前一步是黄昏,退后一步是人生”。监管范围的确定是一种有条件的监管,这种条件在某个时期将是推行法治的良策。“管理需要实名,举报却依赖匿名”,这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和相关网络舆论的重要特色。有些网店的网络服务是不须要强制确认身份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个人网店要进行实名制,部分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费等是其中核心内容,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增值税是交给国家的,地税是交给地方的,具体征收何种税,征税额是多少,仍需进一步规定。
监管力度的确定
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和监管重点,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和加重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使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从本质上认识到保护不利的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能够积极地加强自身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的发生。西方许多国家的网店实名制都是建立在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只有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使网店实名制顺利推行并成为遏制网店买卖纠纷、诈骗的利器。
目前国内高速发展的网络购物已对实体店造成一定影响。从长远来看,对网络购物征税是有利于国内整体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亦有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然而对相对税收的监管也是网店实名制监管的重中之重。
监管是双向的
银行业更早地实现了实名制的制度,但银行也很好地保护了储户的个人信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对银行储户信息保密的原则,而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保密约束目前没有准确地界定。目前在预防和惩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密保护用户隐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没有《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对个人卖家的信息保护还不健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隐私权首先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接受刑罚处罚。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网店是合作关系,实名制对于二者均有制约,将使网络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尤其是那些中小网络平台受影响比较大,将有效提高网络交易的信用度。
网店实名制在科技发展面前实际与网络实名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当前社会中对网络实名制争议巨大,反对声音此起彼伏,一旦处置不当,社会反响将极为恶劣。由上不难看出,不仅电子商务行业内部的问题需要解决,网店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之间关系也需要做出合理安排。
无论是火车票的实名制、博客的实名制,还是今天的网店实名制,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发展同步。我们必须学会慢慢适应并接受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