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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心理学引入申诉上访领域,主要是运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观点和研究手段,研究心理现象在申诉上访活动过程中的特征和作用,阐明心理现象与申诉上访行为相联系的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对策。从当前检察机关接受申诉上访实践来看,应用心理学的科学原理来指导申诉上访,重视心理沟通,解决各类申诉上访问题,做好息诉工作,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申诉上访心理特点成因
笔者通过接待上访当事人和处理信访事件的经验,认为申诉上访心理特点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自身原因,也与接访者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有关,更有来自社会的大环境的影响,具体地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上访者的错误思想。在和部分上访当事人接触过程中,笔者发现上访当事人大多在思想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和模糊认识,“错位”思想明显,主要表现是:一是投机心理。二是偏见和怀疑心理。三是自恃有理,天不怕,地不怕,贪急求快。
(二)上访者法制观念的淡薄。上访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群众,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不懂法律程序,属文盲加法盲。有的自恃有理,盲目胡来,四处控告;有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或法律程序而上访的;还有不知用法律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在上访的。
(三)传统文化与“唯上”心理作用。从上访者的心态来看,几乎所有的上访者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即便面临司法裁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仍意欲通过上访渠道改变其失利的现状。这些上访群众因自己的要求在基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群众普遍不信任司法,于是遇有问题总是直接向上反映。
(四)“稳定压倒一切”的党政领导心理。稳定压倒一切是基于当前发展的大环境,社会不稳定,经济就难以发展而提出的。上级党政部门,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尽可能减少和杜绝越级上访,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少数当事人正是利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挖空心思寻找种种所谓理由,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纠缠不休。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过高甚至无理要求。
(五)社会心理因素。随着改革带来的深刻变化不断触及人们心灵深处,当传统的趋于保守、安于现状、平均主义,甚至赢得起输不起等社会心理,与改革开放大趋势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完全相适应时,当事人往往认为社会对其不公道,行政部门对其不公平,司法部门对其不公正等等。这种缺乏及时调适的传统社会心理,就必然成为申诉上访的社会心理因素。
三、做好申诉上访息诉工作的对策研究
申诉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践中申诉上访扮演着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到司法机关申诉上访成为联系群众的一种特殊方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心,因此有“信访无小事”的说法。从当前接待申诉上访的实践来看,仅用常规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已远远解决不了现实问题,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对于申诉上访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心理症结,只有坚持心理疏导和其他有效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才能彻底做好申诉上访人的息诉工作。
(一)提高接访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能。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接访者思想上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重视起来。因此要强化接访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信访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信访人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二)培养接访工作人员对待不同上访者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访者在上访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各种各样不同的心理,对接访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准确把握上访者的心理,运用正确的接待方法,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效地控制越级上访,促进问题妥善地解决。
1、对待初访者。一般初访者心理活动比较温和,态度上也比较好,接待人员要和蔼可亲,让其把反映的问题一五一十地讲完,然后根据反映的问题让其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对不能解决或无法查处的问题要向其讲明原委,另外,还需讲明我们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如及时向领导汇报,还要进行调查,如何与上访人员见面等,使上访者满意而归。
2、对待抱有试探心理的上访者。他们上访就是想摸摸底,了解自己能否从上访中获取利益甚至是不当利益或是对政策、法律掌握不清楚进行咨询等。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本着对“控告人、被控告人”负责的精神,把法律法规讲清楚,绝不能含糊回答问题。
3、对待合理要求的上访者。这一类型的上访者在上访时,常表现为理直气壮,所反映的问题有根有据,或全部有理,或部分有理,要求解决的心情迫切。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诉,详细登记,迅速调查了解或转交办理部门,限期查处结案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并及时答复上访人,给上访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4、对待情绪激动的上访者。他们的表现一般是脾气暴躁,反映的问题容易带有片面性,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高于一切,由于他们情绪偏激、固执己见,一旦问题没有按他们的思路和要求得到解决就会发火,把矛头指向工作人员。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要有忍耐力,冷静耐心地倾听其陈述,耐心宣传、解释,不要针对他们的陈述立刻加以反驳和斥责,要逐步教育他们从大局出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全面看问题。对于那些无理纠缠者,要不卑不亢,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对有过激行为者可依据《信访条例》采取治安措施。
5、对待集体上访者。集体访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它具有集中性、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点,集体上访者通常带有“法不责众”、“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而有气势嚣张之势。接访工作人员接待中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导不可激”的原则,找准问题,摸清情况,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对有理有据的合理要求,要明确给予肯定,尽快上报领导批示调查;对基本合理的要求,要尽力给予调查解决;对于要求过高,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对无理要求的,要理直气壮地批评教育,要让多数集体访人员看到我们是按照法律办事的。
6、对待老上访户。老上访户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滋长对信访部门的怀疑感和不信任感,工作配合度会大大降低,工作难度也会相应上升。接访工作人员对待老上访户必须采取耐心说理解释的基本方法,不仅要对信访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还须对前若干次的处理意见作出解释,注意因人施教,因事施法,对症下药,在“实”字上下功夫,努力消除老上访户的怀疑心理,树立信心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三)变“上访”为“下访”,主动倾听群众呼声、意见。扎扎实实搞好申诉上访矛盾排查,做到上访防线前移,工作在前,“防”先于“访”,将上访工作重点落在预防工作上,从源头上做好上访案件产生。如果当事人在申诉上访前就已经了解到其所关注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上访过程及可能的结果,可先自主作出理性判断:不上访或不越级上访。这符合人的一般心理特点。
接访工作是融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为一体的一门艺术,申诉上访接待工作者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还要能够掌握上访者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特点,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有效疏导和化解来访者心理苦闷,争取把申诉上访问题早日在基层解决。
一、申诉上访心理特点成因
笔者通过接待上访当事人和处理信访事件的经验,认为申诉上访心理特点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自身原因,也与接访者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有关,更有来自社会的大环境的影响,具体地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上访者的错误思想。在和部分上访当事人接触过程中,笔者发现上访当事人大多在思想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和模糊认识,“错位”思想明显,主要表现是:一是投机心理。二是偏见和怀疑心理。三是自恃有理,天不怕,地不怕,贪急求快。
(二)上访者法制观念的淡薄。上访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群众,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不懂法律程序,属文盲加法盲。有的自恃有理,盲目胡来,四处控告;有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或法律程序而上访的;还有不知用法律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在上访的。
(三)传统文化与“唯上”心理作用。从上访者的心态来看,几乎所有的上访者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即便面临司法裁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仍意欲通过上访渠道改变其失利的现状。这些上访群众因自己的要求在基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群众普遍不信任司法,于是遇有问题总是直接向上反映。
(四)“稳定压倒一切”的党政领导心理。稳定压倒一切是基于当前发展的大环境,社会不稳定,经济就难以发展而提出的。上级党政部门,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尽可能减少和杜绝越级上访,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少数当事人正是利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挖空心思寻找种种所谓理由,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纠缠不休。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过高甚至无理要求。
(五)社会心理因素。随着改革带来的深刻变化不断触及人们心灵深处,当传统的趋于保守、安于现状、平均主义,甚至赢得起输不起等社会心理,与改革开放大趋势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完全相适应时,当事人往往认为社会对其不公道,行政部门对其不公平,司法部门对其不公正等等。这种缺乏及时调适的传统社会心理,就必然成为申诉上访的社会心理因素。
三、做好申诉上访息诉工作的对策研究
申诉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践中申诉上访扮演着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到司法机关申诉上访成为联系群众的一种特殊方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心,因此有“信访无小事”的说法。从当前接待申诉上访的实践来看,仅用常规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已远远解决不了现实问题,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对于申诉上访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心理症结,只有坚持心理疏导和其他有效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才能彻底做好申诉上访人的息诉工作。
(一)提高接访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能。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接访者思想上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重视起来。因此要强化接访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信访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信访人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二)培养接访工作人员对待不同上访者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访者在上访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各种各样不同的心理,对接访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准确把握上访者的心理,运用正确的接待方法,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效地控制越级上访,促进问题妥善地解决。
1、对待初访者。一般初访者心理活动比较温和,态度上也比较好,接待人员要和蔼可亲,让其把反映的问题一五一十地讲完,然后根据反映的问题让其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对不能解决或无法查处的问题要向其讲明原委,另外,还需讲明我们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如及时向领导汇报,还要进行调查,如何与上访人员见面等,使上访者满意而归。
2、对待抱有试探心理的上访者。他们上访就是想摸摸底,了解自己能否从上访中获取利益甚至是不当利益或是对政策、法律掌握不清楚进行咨询等。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本着对“控告人、被控告人”负责的精神,把法律法规讲清楚,绝不能含糊回答问题。
3、对待合理要求的上访者。这一类型的上访者在上访时,常表现为理直气壮,所反映的问题有根有据,或全部有理,或部分有理,要求解决的心情迫切。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诉,详细登记,迅速调查了解或转交办理部门,限期查处结案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并及时答复上访人,给上访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4、对待情绪激动的上访者。他们的表现一般是脾气暴躁,反映的问题容易带有片面性,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高于一切,由于他们情绪偏激、固执己见,一旦问题没有按他们的思路和要求得到解决就会发火,把矛头指向工作人员。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要有忍耐力,冷静耐心地倾听其陈述,耐心宣传、解释,不要针对他们的陈述立刻加以反驳和斥责,要逐步教育他们从大局出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全面看问题。对于那些无理纠缠者,要不卑不亢,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对有过激行为者可依据《信访条例》采取治安措施。
5、对待集体上访者。集体访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它具有集中性、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点,集体上访者通常带有“法不责众”、“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而有气势嚣张之势。接访工作人员接待中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导不可激”的原则,找准问题,摸清情况,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对有理有据的合理要求,要明确给予肯定,尽快上报领导批示调查;对基本合理的要求,要尽力给予调查解决;对于要求过高,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对无理要求的,要理直气壮地批评教育,要让多数集体访人员看到我们是按照法律办事的。
6、对待老上访户。老上访户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滋长对信访部门的怀疑感和不信任感,工作配合度会大大降低,工作难度也会相应上升。接访工作人员对待老上访户必须采取耐心说理解释的基本方法,不仅要对信访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还须对前若干次的处理意见作出解释,注意因人施教,因事施法,对症下药,在“实”字上下功夫,努力消除老上访户的怀疑心理,树立信心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三)变“上访”为“下访”,主动倾听群众呼声、意见。扎扎实实搞好申诉上访矛盾排查,做到上访防线前移,工作在前,“防”先于“访”,将上访工作重点落在预防工作上,从源头上做好上访案件产生。如果当事人在申诉上访前就已经了解到其所关注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上访过程及可能的结果,可先自主作出理性判断:不上访或不越级上访。这符合人的一般心理特点。
接访工作是融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为一体的一门艺术,申诉上访接待工作者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还要能够掌握上访者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特点,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有效疏导和化解来访者心理苦闷,争取把申诉上访问题早日在基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