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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