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2015年以来,昆山将法治思维运用到矛盾化解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推出以“公众评判庭”的形式组织群众有效参与和评判各类矛盾,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群众诉求,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有效控制和减少了基层信访。
“公众评判庭”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基层矛盾纠纷涉及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往往还自以为是、固执己见。更有甚者,认为正常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将其作为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导致由最初的当事人之间的普通利益关系演变成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官民对立关系,甚至引发一些影响较大的信访事件。基于此,昆山坚持公开论理、阳光辩理、群众析理的理念,要求基层部门在矛盾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参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设立“公众评判庭”,组织当地群众来评判和处理基层矛盾纠纷,从而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公众评判庭”的工作内容区别于一般的人民调解,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基础上的升级和升华。一般的人民调解大多是单方沟通,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分别说服调解,基本接近后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公众评判庭”则着重强化面对公众的评判析理和当场的沟通辩论,具体运行是参照法庭审理案件的形式,由首席评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公开陈述、辩论、申诉,由群众评判团及群众旁听代表依据法律、政策和事实发表评论,并进行现场监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申辩、评论中明晰事理,消除矛盾,达成和解。这就要求“公众评判庭”在运行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推进原则。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使双方当事人和参与群众在公众评判过程中明晰事理,接受教育,化解纠纷。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在“公众评判庭”上进行讨论、申辩、评判。三是相对公开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公众评判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理。
在实践中,昆山归纳出基层可以适用“公众评判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群众申请或主动要求通过“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处理的事项;二是基层组织在矛盾调解中遇到需要双方进行当面辩理、群众评判的事项,由基层组织或调解员引导进入“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三是在法院立案登记前,经法官释明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更为便捷的非诉方式进入“公众评判庭”的事项;四是群众之间的矛盾长期纠缠不清,得不到彻底解决,甚至引发多次信访行为的,经引导同意通过“公众评判庭”解决的事项;五是经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同意,基层需要通过公开辨析、公开听证的相关事项;六是经当事人同意其他需要公开评判的事项。
总体来看,“公众评判庭”是运用法律维护权益、通过公众辨明事理、秉承真诚解决纠纷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形式。“公众评判庭”主持人立场中立、评判团成员熟悉、评判过程完全公开、评判结果公平公正,深受当事人信赖,对当前切实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效果明显。“公众评判庭”在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同时,不仅因其评判说理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而具有较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而且相关案例对当地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同类矛盾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思考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时代特征和非对抗性质。“公众评判庭”之所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效果明显,秘诀就在于准确回应了基层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现状,组织和吸纳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为各方提供积极参与和说理评判的平台。这一思路与举措,对基层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提供有益启示。当前,各地可吸收借鉴昆山“公众评判庭”的实践经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实现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水平。
一是扩大社会主体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科学民主的诉求表达方式。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既可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又可以通过明晰利益诉求及时调整各类矛盾。公众参与是一种集体行为,政府应注重发挥主导性,引导公众有效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摆脱目前普遍存在的公众参与形式化的民主困境。进一步健全基层组织的矛盾调解体系,构建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利益整合的作用。当前,应积极构建和发展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的社会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是建立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基层应做好防范和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舆论危机事件的体制机制,及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做好突发重大事件和舆论危机的处置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重点纠纷的排查,定期进行社情动态分析,实现关口前移、重心向下。通过建立一套高水准、可操作的预警预测体系和社会矛盾发生与处置的相关数据库,构建动态的社会矛盾监测系统,分析各类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和发展趋势,争取尽早察觉和提前预警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有效遏制事件发生,把各类社会矛盾造成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完善三调结合工作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践中,在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应联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展访调、诉调、检调、公调等对接工作,把专业调处机制向矛盾纠纷多发的区域和行业延伸,建立征地拆迁、劳资等专业调处机制,健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专门调解机构以提升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调解的本质是非强制的,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调解内容可以实行司法托底,即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对调解协议赋予执行力,从而最大化地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四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社会组织是不同群体实现意愿、维护权益的利益共同体,应大力推动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在预防、缓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中的效力和作用。政府面对大规模社会矛盾等非常态社会问题,需要得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协助。首先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优化社会组织运作机制。其次要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再次要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和设立程序,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此基础上,要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机制,克服社会组织自主治理不足的缺陷,激发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苏胜利
“公众评判庭”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基层矛盾纠纷涉及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往往还自以为是、固执己见。更有甚者,认为正常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将其作为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导致由最初的当事人之间的普通利益关系演变成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官民对立关系,甚至引发一些影响较大的信访事件。基于此,昆山坚持公开论理、阳光辩理、群众析理的理念,要求基层部门在矛盾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参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设立“公众评判庭”,组织当地群众来评判和处理基层矛盾纠纷,从而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公众评判庭”的工作内容区别于一般的人民调解,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基础上的升级和升华。一般的人民调解大多是单方沟通,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分别说服调解,基本接近后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公众评判庭”则着重强化面对公众的评判析理和当场的沟通辩论,具体运行是参照法庭审理案件的形式,由首席评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公开陈述、辩论、申诉,由群众评判团及群众旁听代表依据法律、政策和事实发表评论,并进行现场监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申辩、评论中明晰事理,消除矛盾,达成和解。这就要求“公众评判庭”在运行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推进原则。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使双方当事人和参与群众在公众评判过程中明晰事理,接受教育,化解纠纷。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在“公众评判庭”上进行讨论、申辩、评判。三是相对公开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公众评判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理。
在实践中,昆山归纳出基层可以适用“公众评判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群众申请或主动要求通过“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处理的事项;二是基层组织在矛盾调解中遇到需要双方进行当面辩理、群众评判的事项,由基层组织或调解员引导进入“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三是在法院立案登记前,经法官释明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更为便捷的非诉方式进入“公众评判庭”的事项;四是群众之间的矛盾长期纠缠不清,得不到彻底解决,甚至引发多次信访行为的,经引导同意通过“公众评判庭”解决的事项;五是经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同意,基层需要通过公开辨析、公开听证的相关事项;六是经当事人同意其他需要公开评判的事项。
总体来看,“公众评判庭”是运用法律维护权益、通过公众辨明事理、秉承真诚解决纠纷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形式。“公众评判庭”主持人立场中立、评判团成员熟悉、评判过程完全公开、评判结果公平公正,深受当事人信赖,对当前切实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效果明显。“公众评判庭”在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同时,不仅因其评判说理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而具有较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而且相关案例对当地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同类矛盾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思考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时代特征和非对抗性质。“公众评判庭”之所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效果明显,秘诀就在于准确回应了基层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现状,组织和吸纳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为各方提供积极参与和说理评判的平台。这一思路与举措,对基层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提供有益启示。当前,各地可吸收借鉴昆山“公众评判庭”的实践经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实现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水平。
一是扩大社会主体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科学民主的诉求表达方式。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既可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又可以通过明晰利益诉求及时调整各类矛盾。公众参与是一种集体行为,政府应注重发挥主导性,引导公众有效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摆脱目前普遍存在的公众参与形式化的民主困境。进一步健全基层组织的矛盾调解体系,构建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利益整合的作用。当前,应积极构建和发展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的社会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是建立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基层应做好防范和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舆论危机事件的体制机制,及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做好突发重大事件和舆论危机的处置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征地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重点纠纷的排查,定期进行社情动态分析,实现关口前移、重心向下。通过建立一套高水准、可操作的预警预测体系和社会矛盾发生与处置的相关数据库,构建动态的社会矛盾监测系统,分析各类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和发展趋势,争取尽早察觉和提前预警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有效遏制事件发生,把各类社会矛盾造成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完善三调结合工作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践中,在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应联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展访调、诉调、检调、公调等对接工作,把专业调处机制向矛盾纠纷多发的区域和行业延伸,建立征地拆迁、劳资等专业调处机制,健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专门调解机构以提升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调解的本质是非强制的,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调解内容可以实行司法托底,即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对调解协议赋予执行力,从而最大化地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四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社会组织是不同群体实现意愿、维护权益的利益共同体,应大力推动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在预防、缓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中的效力和作用。政府面对大规模社会矛盾等非常态社会问题,需要得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协助。首先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优化社会组织运作机制。其次要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再次要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和设立程序,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此基础上,要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机制,克服社会组织自主治理不足的缺陷,激发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