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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诊所教育相比于传统法律教学模式效果显著。文章对比分析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教育的区别与优势,提出当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教务管理、社会认同等问题,提出解决当前困境确保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给法律诊所的本土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治资源;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2-0185-03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law teaching mode, the effect of legalclinic education is remarkable.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advantages between legal clinic education and traditional educ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recognition that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n China faces at pres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ethods and ways to solve the current predicament and ensure the legal clinic education,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localization of legal clinic.
Keywords: law resources; law clinic; education mode
引言
2000年开始,中国开始从国外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实践证明,法律诊所教育在教学目标的明确性、教学内容的丰富性以及教育方法的独特性上都有较大优势。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认可这一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已经成了新的发展方向。然而,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律课堂教育的区别
1. 传统的法律教育以传播灌输成熟的知识体系为主,而诊所教育更倾向于让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灵活应用到生活工作之中,而不是简单的将条文和内容进行灌输式教育。相比之下,诊所式的教育方法更注重在课堂教育中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灵活运用当前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条文或者对某些条文进行细致的阐释。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学生对法律运行的规律和内涵有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 传统法律教育中学生被动学习情况严重,诊所式教育侧重培养主动学习能力。诊所式教育课堂上以学生作为主角,需要学生主动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形中锻炼了学生自主寻找答案的能力,只有让学生亲自参与其中,才会真正了解法律案件中的关键所在,教师的作用只是一个指导者,并不会对学生做出限制或者代替学生办理案件,这种教育方式也极大提高了学生的能动性,教学效果显著。
3. 传统教育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将整体性的法律拆解为不同板块进行教育,而法律诊所则打破了这一教育模式,使得教学效果更加具有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使得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例,很多问题可能是学生之前没有了解过或者认识程度不深的东西。
4. 传统的法律教育无法使学生进入真实的情境角色,不能切身的体验律师和相关执法人员的作用和责任。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提供了学生参与案例的机会,在真实的案例中体验法律的意义和內涵。这种教育模式对学生来说,无论从法律内容的理解程度还是将来法律系统思维的培养都有较大益处。
5. 传统的法律教育以老师作为主角,从上向下进行知识的传递和灌输,师生之间地位不平等。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老师和学生之间完全平等。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完全平等,教师不再是高高在上,而是真诚、平等的跟学生交流想法,学生通过与老师的交流也更能获得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教学相长。
6. 传统的法律教育力求引导学生找到正确的答案,更加注重结果。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深入分析问题细节,更加注重过程。
二、当前法律诊所教育遇到的困境与挑战
尽管诊所式法律教育比传统法律教育更加科学,教学效果更显著,但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能够帮助诊所式教育走出当前的困境。
(一)教务管理与课程设置之间的矛盾
目前国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以选修课形式开展,由于课程规模、教学资源等问题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大面积展开,对学生也有一定的要求。由于诊所式教育在国内开展时间较短,很多学校的教务部门对这门课程没有足够的了解,在课程设置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最典型的如选课人数过多或者过少等情况都会对当前的教务管理相冲突。
从教育的目的来说,每个教师都希望更多的学生接受到优秀的课程教育,但法律诊所课程特点决定了该课程的规模不能过大,学生作为课程的主要角色和具体案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授课过程中需要老师进行指导、监控等,确保课程的有序进行,种种原因导致课程容量不能过大。某种意义上来说,选课人数过多比选课人数不足更加难以解决,人数不足时可以通过与教务管理部门相沟通,并鼓励学生参与课程,当人数过多时,为了满足学生的需要,就要涉及授课导师的增加,相关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问题,这一矛盾已经成了目前诊所法律教育推广的主要矛盾之一。 (二)学生自身角色的调整与冲突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会被任命为制定案例的法律代理人,而社会中的法律工作者对经验、知识的要求远超过普通大学生的知识储备,法律工作者进入社会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过渡期才能承担这一责任。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上的学生在知识、能力上都无法达到要求的前提下,被委任重要的法律角色,一方面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另一方面,课程的特点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学生对未来的职业思考中陷入困境。实际上,在我国法律诊所课程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课程中的每位学生来说,当充当法律工作者角色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用自己的能力圆满的解决案件,因此当事人对法律工作者会有更高的期望,而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很难完成这种转变。2. 当事人认识到学生充当的法律工作者无法解决他的问题时,心里会产生较大的落差,很容易习惯性的转向老师寻求帮助,而老师在课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监控,如果过分参与案件中,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角的核心已经不复存在。3. 当事人去法律诊所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帮助,对于学生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根本不信任。4. 一些当事人尽管接受了学生提供的法律服务,但还是本能的希望更有经验、更有能力的教师或者学生负责自己的案件,一些稚嫩的学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法律诊所的意义在于培养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的磨练让学生逐渐走向成熟,因此学生犯错无法避免。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并且使得学生的能力得到充分锻炼是当前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矛盾。
(三)法律诊所的认同困境
目前来看,国内最适合法律诊所承担的案件是公益诉讼,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公益诉讼的开展,法院也不会受理相关的案件,因此法律诊所必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这种背景也给法律诊所提出了更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1. 法官的不认可。由于这种诉讼案件的内容和话题通常较为敏感,法官对此十分慎重,还有一些法官出于各种考虑认为此种诉讼没有实际意义,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学生和老师的积极性。2. 学生的不认同。当法官了解到诉讼的案件是以法律诊所为依托,旨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时,对待学生的态度就会消极,轻视甚至决绝相关案件的审理,这些情况严重打击了学生的自信心,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会产生怀疑。3. 社会的不认同。公益式诉讼不仅由于占用司法资源在司法领域受到排斥,在社会中也存在较多的非议和不认可,学生在处理相关的案件过程中经常会被认为没事找事,一些家长对学生的行为也不理解,这对学生和教师都是较大的挑战。
三、法律诊所教育质量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法律诊所进入我国时间较短,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教育方法存在较大的冲突,因此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阻碍和挑战。目前来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遇到的障碍都在预期之内,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实践性的教学模式认可程度会越来越高,通过积极地寻找法律诊所式教育与我国教育的共同点,开辟法律诊所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能够确保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律教育中生根发芽。
(一)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
任何一门新兴学科或者新的教育模式的推广都是理念先行,若想推进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施,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以开明的态度对待这一西方教学模式,肯定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的优越性,并将其纳入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之中,给后续的推廣和发展提供平台。我国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知识的传递和灌输,更注重对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忽略了职业思维的培训和法律学习中重要能力的培养,这与法学教育以事实为基础的宗旨相违背,学生毕业后由于缺乏独立思考能力,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思维的转变,给学生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境。而法律诊所式教育通过与事实相结合、以学生为根本的教学模式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
(二)设立专项资金,弥补法律诊所经费短缺
法律诊所教育协会给开展该课程的学校提供了一笔资金进行援助,但只依靠外国的援助不是长久之计,课程实际展开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因此可以在国内建立专项法律诊所基金,通过科学的经费运作,从校外和校内两个途径筹集法律诊所需要的资金支持。校内分别由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对法律诊所课程提供支持,校外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援助工作站,与司法机构、相关的行政部门及社会公益部门相合作,解决当前法律诊所教育的资金问题。在积极寻找新的法律诊所援助途径之外,还要开辟新的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的替换与对接,把用于专业实习的相应经费划拨到诊所。通过有效利用专业实习这一环节,实现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的替代和对接,能够对传统的专业实习注入新的活力,也能提高学生的实习动力,教学效果会大大提高。实际上,我国的一些高校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改变,中国政法大学专门就法律诊所这一课程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法律诊所是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将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并列,学生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给学生提供了充足的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从长远角度上来说,法律诊所逐渐取代传统课程实习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法律诊所对学生专业能力的锻炼、综合素质培养都有明显优势。
除此之外,法律诊所相关经费的筹集还可以从当事人处获得,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可以选择让当事人自行负责案件的部分费用如打印费、交通费和电话费等,而当事人自行负责部分费用的方法是为了给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提供一些支持,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加强诊所师资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诊所教师是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化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主体性要素”,因此,塑造一支严格训练的师资队伍成为成功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其一,基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指导老师的大量付出,在诊所教师的选择上应该选择具有奉献、创新精神,有事业心、公益心、包容心,坚定把诊所法律教育做好的人。其二,加强对诊所教师的培训力度。可以仿效美国法学院协会的做法,由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对缺乏诊所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向他们传递诊所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教育方法;或者由各法律院系选派诊所教师到国内诊所教育做得好的高校进行培训,系统学习诊所教育的课程设计与指导,如西北政法大学就接受校外诊所教师的培训;或者诊所教师到成功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进行交流和课堂观摩,汲取经验。这些培训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可操作性强、可复制性强,可以成为中国诊所教师成长的参考模式。其三,法律院系应该提供条件,鼓励诊所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克服实践经验不足的劣势,以便给诊所学生更好指导。其四,借鉴美国耶鲁大学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邀请已经毕业的、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优秀学生参与诊所课程,为诊所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辅导。最后,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热心于诊所教育的人士来校担任诊所课程兼职指导教师,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从长远看,一方面,各法律院系应将那些对诊所法律教育感兴趣并有能力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确定为诊所专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建立有异于传统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还是以法律院系的师资为主,校外兼职师资为辅。
(四)推动诊所法律教育走向规范化
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教学经验的逐步积累,这种教育模式必然走向规范化。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应该组织开设诊所课程的法律院系积极进行研讨,制定更加细化的、可操作的诊所课程设计的规范化标准,使诊所教育的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更加充实和规范;建立大量的、具体的制度使诊所值班、会见当事人、案件代理、诊所评估等工作更加制度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目前多样化的诊所类型的发展在鼓励、支持的同时,进行规范也是必要的。
四、结束语
法律诊所教育特点显著,给学生提供了切身接触实际案件的机会,相比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在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上都有较大优势。尽管法律诊所式教育优势明显,由于其与传统教育理念和模式冲突较大,在中国的推行中还是遇到了很多的困境和挑战,在当前本土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保证法律诊所教育的持续发展和健康運行,是每一个法律教育从业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谢长发.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我国的实践[D].广西师范大学,2004.
[2]邹学海.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D].苏州大学,2002.
[3]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08:153-156.
[4]李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39-44.
[5]杨高峰.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09,02:59-61.
[6]孙朝霞,张宗卿.法律诊所教育在实践性教学改革中的瓶颈及其突破[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133-134.
[7]陈建民.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践[J].岳麓法学评论,2001,2(00):83-105+8-9.
[8]张雷,陈赞强.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6,11:45-47.
关键词:法治资源;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2-0185-03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law teaching mode, the effect of legalclinic education is remarkable.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advantages between legal clinic education and traditional educ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recognition that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n China faces at pres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ethods and ways to solve the current predicament and ensure the legal clinic education,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localization of legal clinic.
Keywords: law resources; law clinic; education mode
引言
2000年开始,中国开始从国外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实践证明,法律诊所教育在教学目标的明确性、教学内容的丰富性以及教育方法的独特性上都有较大优势。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认可这一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已经成了新的发展方向。然而,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律课堂教育的区别
1. 传统的法律教育以传播灌输成熟的知识体系为主,而诊所教育更倾向于让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灵活应用到生活工作之中,而不是简单的将条文和内容进行灌输式教育。相比之下,诊所式的教育方法更注重在课堂教育中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灵活运用当前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条文或者对某些条文进行细致的阐释。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学生对法律运行的规律和内涵有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 传统法律教育中学生被动学习情况严重,诊所式教育侧重培养主动学习能力。诊所式教育课堂上以学生作为主角,需要学生主动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形中锻炼了学生自主寻找答案的能力,只有让学生亲自参与其中,才会真正了解法律案件中的关键所在,教师的作用只是一个指导者,并不会对学生做出限制或者代替学生办理案件,这种教育方式也极大提高了学生的能动性,教学效果显著。
3. 传统教育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将整体性的法律拆解为不同板块进行教育,而法律诊所则打破了这一教育模式,使得教学效果更加具有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使得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例,很多问题可能是学生之前没有了解过或者认识程度不深的东西。
4. 传统的法律教育无法使学生进入真实的情境角色,不能切身的体验律师和相关执法人员的作用和责任。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提供了学生参与案例的机会,在真实的案例中体验法律的意义和內涵。这种教育模式对学生来说,无论从法律内容的理解程度还是将来法律系统思维的培养都有较大益处。
5. 传统的法律教育以老师作为主角,从上向下进行知识的传递和灌输,师生之间地位不平等。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老师和学生之间完全平等。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完全平等,教师不再是高高在上,而是真诚、平等的跟学生交流想法,学生通过与老师的交流也更能获得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教学相长。
6. 传统的法律教育力求引导学生找到正确的答案,更加注重结果。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深入分析问题细节,更加注重过程。
二、当前法律诊所教育遇到的困境与挑战
尽管诊所式法律教育比传统法律教育更加科学,教学效果更显著,但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能够帮助诊所式教育走出当前的困境。
(一)教务管理与课程设置之间的矛盾
目前国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以选修课形式开展,由于课程规模、教学资源等问题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大面积展开,对学生也有一定的要求。由于诊所式教育在国内开展时间较短,很多学校的教务部门对这门课程没有足够的了解,在课程设置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最典型的如选课人数过多或者过少等情况都会对当前的教务管理相冲突。
从教育的目的来说,每个教师都希望更多的学生接受到优秀的课程教育,但法律诊所课程特点决定了该课程的规模不能过大,学生作为课程的主要角色和具体案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授课过程中需要老师进行指导、监控等,确保课程的有序进行,种种原因导致课程容量不能过大。某种意义上来说,选课人数过多比选课人数不足更加难以解决,人数不足时可以通过与教务管理部门相沟通,并鼓励学生参与课程,当人数过多时,为了满足学生的需要,就要涉及授课导师的增加,相关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问题,这一矛盾已经成了目前诊所法律教育推广的主要矛盾之一。 (二)学生自身角色的调整与冲突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会被任命为制定案例的法律代理人,而社会中的法律工作者对经验、知识的要求远超过普通大学生的知识储备,法律工作者进入社会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过渡期才能承担这一责任。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上的学生在知识、能力上都无法达到要求的前提下,被委任重要的法律角色,一方面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另一方面,课程的特点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学生对未来的职业思考中陷入困境。实际上,在我国法律诊所课程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课程中的每位学生来说,当充当法律工作者角色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用自己的能力圆满的解决案件,因此当事人对法律工作者会有更高的期望,而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很难完成这种转变。2. 当事人认识到学生充当的法律工作者无法解决他的问题时,心里会产生较大的落差,很容易习惯性的转向老师寻求帮助,而老师在课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监控,如果过分参与案件中,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角的核心已经不复存在。3. 当事人去法律诊所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帮助,对于学生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根本不信任。4. 一些当事人尽管接受了学生提供的法律服务,但还是本能的希望更有经验、更有能力的教师或者学生负责自己的案件,一些稚嫩的学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法律诊所的意义在于培养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的磨练让学生逐渐走向成熟,因此学生犯错无法避免。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并且使得学生的能力得到充分锻炼是当前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矛盾。
(三)法律诊所的认同困境
目前来看,国内最适合法律诊所承担的案件是公益诉讼,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公益诉讼的开展,法院也不会受理相关的案件,因此法律诊所必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这种背景也给法律诊所提出了更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1. 法官的不认可。由于这种诉讼案件的内容和话题通常较为敏感,法官对此十分慎重,还有一些法官出于各种考虑认为此种诉讼没有实际意义,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学生和老师的积极性。2. 学生的不认同。当法官了解到诉讼的案件是以法律诊所为依托,旨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时,对待学生的态度就会消极,轻视甚至决绝相关案件的审理,这些情况严重打击了学生的自信心,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会产生怀疑。3. 社会的不认同。公益式诉讼不仅由于占用司法资源在司法领域受到排斥,在社会中也存在较多的非议和不认可,学生在处理相关的案件过程中经常会被认为没事找事,一些家长对学生的行为也不理解,这对学生和教师都是较大的挑战。
三、法律诊所教育质量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法律诊所进入我国时间较短,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教育方法存在较大的冲突,因此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阻碍和挑战。目前来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遇到的障碍都在预期之内,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实践性的教学模式认可程度会越来越高,通过积极地寻找法律诊所式教育与我国教育的共同点,开辟法律诊所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能够确保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律教育中生根发芽。
(一)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
任何一门新兴学科或者新的教育模式的推广都是理念先行,若想推进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施,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以开明的态度对待这一西方教学模式,肯定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的优越性,并将其纳入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之中,给后续的推廣和发展提供平台。我国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知识的传递和灌输,更注重对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忽略了职业思维的培训和法律学习中重要能力的培养,这与法学教育以事实为基础的宗旨相违背,学生毕业后由于缺乏独立思考能力,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思维的转变,给学生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境。而法律诊所式教育通过与事实相结合、以学生为根本的教学模式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
(二)设立专项资金,弥补法律诊所经费短缺
法律诊所教育协会给开展该课程的学校提供了一笔资金进行援助,但只依靠外国的援助不是长久之计,课程实际展开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因此可以在国内建立专项法律诊所基金,通过科学的经费运作,从校外和校内两个途径筹集法律诊所需要的资金支持。校内分别由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对法律诊所课程提供支持,校外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援助工作站,与司法机构、相关的行政部门及社会公益部门相合作,解决当前法律诊所教育的资金问题。在积极寻找新的法律诊所援助途径之外,还要开辟新的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的替换与对接,把用于专业实习的相应经费划拨到诊所。通过有效利用专业实习这一环节,实现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的替代和对接,能够对传统的专业实习注入新的活力,也能提高学生的实习动力,教学效果会大大提高。实际上,我国的一些高校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改变,中国政法大学专门就法律诊所这一课程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法律诊所是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将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并列,学生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给学生提供了充足的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从长远角度上来说,法律诊所逐渐取代传统课程实习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法律诊所对学生专业能力的锻炼、综合素质培养都有明显优势。
除此之外,法律诊所相关经费的筹集还可以从当事人处获得,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可以选择让当事人自行负责案件的部分费用如打印费、交通费和电话费等,而当事人自行负责部分费用的方法是为了给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提供一些支持,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加强诊所师资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诊所教师是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化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主体性要素”,因此,塑造一支严格训练的师资队伍成为成功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其一,基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指导老师的大量付出,在诊所教师的选择上应该选择具有奉献、创新精神,有事业心、公益心、包容心,坚定把诊所法律教育做好的人。其二,加强对诊所教师的培训力度。可以仿效美国法学院协会的做法,由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对缺乏诊所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向他们传递诊所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教育方法;或者由各法律院系选派诊所教师到国内诊所教育做得好的高校进行培训,系统学习诊所教育的课程设计与指导,如西北政法大学就接受校外诊所教师的培训;或者诊所教师到成功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进行交流和课堂观摩,汲取经验。这些培训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可操作性强、可复制性强,可以成为中国诊所教师成长的参考模式。其三,法律院系应该提供条件,鼓励诊所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克服实践经验不足的劣势,以便给诊所学生更好指导。其四,借鉴美国耶鲁大学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邀请已经毕业的、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优秀学生参与诊所课程,为诊所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辅导。最后,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热心于诊所教育的人士来校担任诊所课程兼职指导教师,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从长远看,一方面,各法律院系应将那些对诊所法律教育感兴趣并有能力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确定为诊所专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建立有异于传统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还是以法律院系的师资为主,校外兼职师资为辅。
(四)推动诊所法律教育走向规范化
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教学经验的逐步积累,这种教育模式必然走向规范化。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应该组织开设诊所课程的法律院系积极进行研讨,制定更加细化的、可操作的诊所课程设计的规范化标准,使诊所教育的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更加充实和规范;建立大量的、具体的制度使诊所值班、会见当事人、案件代理、诊所评估等工作更加制度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目前多样化的诊所类型的发展在鼓励、支持的同时,进行规范也是必要的。
四、结束语
法律诊所教育特点显著,给学生提供了切身接触实际案件的机会,相比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在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上都有较大优势。尽管法律诊所式教育优势明显,由于其与传统教育理念和模式冲突较大,在中国的推行中还是遇到了很多的困境和挑战,在当前本土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保证法律诊所教育的持续发展和健康運行,是每一个法律教育从业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谢长发.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我国的实践[D].广西师范大学,2004.
[2]邹学海.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D].苏州大学,2002.
[3]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08:153-156.
[4]李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39-44.
[5]杨高峰.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09,02:59-61.
[6]孙朝霞,张宗卿.法律诊所教育在实践性教学改革中的瓶颈及其突破[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133-134.
[7]陈建民.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践[J].岳麓法学评论,2001,2(00):83-105+8-9.
[8]张雷,陈赞强.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6,11: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