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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二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文化传播的保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行的几十年间,虽然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却仍然存在诸多缺失。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我国目前在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监督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只有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才享有,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控制或使用其作品。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权人仅凭自己的力量向不特定的作品使用人授权许可使用并一一收取使用费是很难做到的,此外,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著作权人更难以对抗成千上万的侵权行为。因此,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为目的、协调作品广泛传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况
从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作品有效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沟通的桥梁,把作者和著作权人诸多不便直接行使的权利集中行使,使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为著作权人带来了较为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为使用者快捷方便的利用作品提供了平台。截止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已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涵盖了文字、音乐、音像、摄影、电影等主要的文化产业领域。
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弊病
一个完整、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 至少必须具备三项条件: 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是要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是要具备一定的现代化物质技术条件。纵观我国近年来集体管理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成与败,笔者认为有以下不足:
第一,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灵活的市场机制。根据《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以及第7条第2款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说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属于分立垄断的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难以避免滥用权利的弊端,致使著作权人或使用者难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这种垄断模式致使市场缺乏动力与有效竞争,长此以往,很难公平地实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方式以及管理费制度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从新疆首例KTV 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收费标准的依据不明晰、授权收费的范围不确定等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它所发布的收费价格与标准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定价标准在未与使用者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是否将使用者在一开始就至于弱势地位等问题目前尚未得到解决,这也是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执行活动过程中不断遭到使用者抵触的原因之一。
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行政干预色彩过浓。为了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地开展集体管理活动,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仍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另外,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困局越来越明显。行政机关的角色错位,导致其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职能往往产生不必要的交叉。更严重的是,这种局面侵蚀了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营中所逐步形成的权威性,降低了其作为民间社会团体法人所可能产生的亲和力与感召力。
三、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策
(一)立法上的完善
笔者认为首要解决的立法问题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改革,从各国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选择来看,我国目前应该开始构建“有效竞争,合理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这种“综合+单一”的模式即在一国境内可以允许就某类作品只成立一家组织, 但同时, 也允许成立一家综合性组织。这样做的结果是一国境内可能有音乐、文字等多家集 体管理组织, 但还有一家组织可以提供各类作品的综合管理业务。⑤这样可以有效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
其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与透明公开化的组织内部管理费用制度,并切实抓好如何收取报酬并及时向著作权人分配利益的工作,使集体管理组织真正成为权利人与使用者放心的“使者”。
此外,强化监督制度也是解决目前集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诟病的重要措施,杜绝滥用权利的现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更要注重应对新形势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集体管理等问题。
(二)注重版权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事实上,即使著作权发展到如今较为完善的今天,仍有很多人对著作权中所涵盖的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如在2008年“音著协”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美廉美超市就使用背景音乐要求支付使用费一案引起巨大争议,以致同年12月昆明200多家饭店宾馆暂停播放背景音乐。因此,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可避免的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也阻碍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以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宣讲会或版权保护活动等形式普及公众的版权知识,促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积极配合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提高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效率。这样才能为建设一个和谐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基础,使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经济飞速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作者简介:王婧(1992-),女,陕西省安康市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吉法.集体保护组织与著作权保护困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7-15,2011年03期.
[2]刘晓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2008-05-15,2008年03期.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监督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只有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才享有,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控制或使用其作品。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权人仅凭自己的力量向不特定的作品使用人授权许可使用并一一收取使用费是很难做到的,此外,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著作权人更难以对抗成千上万的侵权行为。因此,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为目的、协调作品广泛传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况
从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作品有效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沟通的桥梁,把作者和著作权人诸多不便直接行使的权利集中行使,使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为著作权人带来了较为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为使用者快捷方便的利用作品提供了平台。截止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已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涵盖了文字、音乐、音像、摄影、电影等主要的文化产业领域。
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弊病
一个完整、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 至少必须具备三项条件: 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是要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是要具备一定的现代化物质技术条件。纵观我国近年来集体管理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成与败,笔者认为有以下不足:
第一,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灵活的市场机制。根据《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以及第7条第2款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说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属于分立垄断的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难以避免滥用权利的弊端,致使著作权人或使用者难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这种垄断模式致使市场缺乏动力与有效竞争,长此以往,很难公平地实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方式以及管理费制度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从新疆首例KTV 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收费标准的依据不明晰、授权收费的范围不确定等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它所发布的收费价格与标准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定价标准在未与使用者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是否将使用者在一开始就至于弱势地位等问题目前尚未得到解决,这也是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执行活动过程中不断遭到使用者抵触的原因之一。
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行政干预色彩过浓。为了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地开展集体管理活动,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仍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另外,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困局越来越明显。行政机关的角色错位,导致其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职能往往产生不必要的交叉。更严重的是,这种局面侵蚀了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营中所逐步形成的权威性,降低了其作为民间社会团体法人所可能产生的亲和力与感召力。
三、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策
(一)立法上的完善
笔者认为首要解决的立法问题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改革,从各国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选择来看,我国目前应该开始构建“有效竞争,合理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这种“综合+单一”的模式即在一国境内可以允许就某类作品只成立一家组织, 但同时, 也允许成立一家综合性组织。这样做的结果是一国境内可能有音乐、文字等多家集 体管理组织, 但还有一家组织可以提供各类作品的综合管理业务。⑤这样可以有效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
其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与透明公开化的组织内部管理费用制度,并切实抓好如何收取报酬并及时向著作权人分配利益的工作,使集体管理组织真正成为权利人与使用者放心的“使者”。
此外,强化监督制度也是解决目前集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诟病的重要措施,杜绝滥用权利的现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更要注重应对新形势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集体管理等问题。
(二)注重版权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事实上,即使著作权发展到如今较为完善的今天,仍有很多人对著作权中所涵盖的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如在2008年“音著协”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美廉美超市就使用背景音乐要求支付使用费一案引起巨大争议,以致同年12月昆明200多家饭店宾馆暂停播放背景音乐。因此,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可避免的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也阻碍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以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宣讲会或版权保护活动等形式普及公众的版权知识,促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积极配合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提高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效率。这样才能为建设一个和谐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基础,使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经济飞速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作者简介:王婧(1992-),女,陕西省安康市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吉法.集体保护组织与著作权保护困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7-15,2011年03期.
[2]刘晓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2008-05-15,2008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