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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生物毒素残留量、重金属含量、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食品安全与卫生要求、环境保护及“绿色补贴”等等。近年来,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实施了很多限制措施,如美国于2003年12月开始执行食品和农产品注册通报制度;欧盟通过修订关于食品标签的指令、增加对我国出口商品抽验批次;日本通过修改《食品和农产品卫生法》及实施强制检验等,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设置了障碍,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限制。
农产品出口遭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壁垒
由于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卫生要求越来越多(仅2003年,国外在进口农产品和食品方面就新增标准260多项),限量指标越来越苛刻,所以农产品(食品、水产品、畜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问题成为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由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引发的贸易纠纷已经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02年5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1μg/kg,并有可能提高到0.1μg/kg,受此影响,中国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比上年下降43.56%。欧盟不断实行新的茶叶检测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不断增加,到2003年已经增加到196项,截止到2004年8月27日,欧盟共出台26个欧盟委员会指令涉及茶叶,从今年8月1日起,欧盟又将硫丹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这些措施使得我国茶叶的出口雪上加霜;据海关人士介绍,今年1-7月广东累计出口茶叶8938吨,价值186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3.9%和26%,其中对欧盟出口茶叶167吨,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达88.8%。此外我国出口的水产品中抗生素超标及2002年的台州西兰花出口风波等问题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农药残留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残存在环境及生物体内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等。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主要来自化学农药,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不仅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破坏环境,而且影响世界农产品的正常贸易。
我国地域辽阔,农作物品种虽然丰富,但农业生产力还是比较落后,绿色经济所占比重不高,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农药的使用在害虫、病菌等有害生物的防治中具有快速、高效、经济等的特点及在保证农业稳产、增收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关注自身健康,不断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目前,在农业发展中完全禁用化学农药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土壤中残留的已经禁用的部分农药对农产品的影响仍然存在,所以世界各国农产品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农药残留问题。
限制农药残留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在鼓励、扩大出口的同时,以各种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利益。利用发达科学技术,以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为理由,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目前世界上很普遍的一种做法。由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会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所以将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作为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不足为怪。
环境的不断恶化在客观上也要求人类在发展经济时要认真考虑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大量使用农药会污染河流、大气、土壤,被污染的河流、大气、土壤中的农药也可被农作物吸收,节制使用农药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是客观事实。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也有自身的原因,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有薄弱的环节,部分农产品采用的标准低,这使得我国该部分农产品质量水平就低,农药残留标准达不到国外的要求。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早在1980年,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达到90%以上,而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第二,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存在技术力量不先进、卫生条件不好、对农药残留检测不全面等问题,影响了出口农产品的质量。
多项措施解决农药残留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超出发达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得这些产品在出口时发生进口国家退货、销毁、终止合同或停止进口等现象,如菠菜毒死蜱限量标准之争、2002年1月欧盟以从我国出口冻虾仁中检测出氯霉素为由暂停进口我国所有动物源性食品等。这不仅给我国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中的地位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國政府、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等需在降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方面积极努力,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强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近期,我国兔肉产品、蜂蜜、海南罗非鱼、浙江虾及蜂产品等重返欧盟市场就是出口产品质量提高的结果。
2.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注重对农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积极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同时在税收、信贷、保险、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在这方面,可参考美国、欧盟的做法。
3.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引导,实施出口农产品品种多元化、区域分散化(开拓非洲、北美洲等国际市场)和时间均衡化等方针,这一方面可避免因出口产品、区域、时间集中而引起的贸易纠纷,进而引发进口国施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出口。2004年我国茶叶出口28万吨,比2003年增长了7.8%,其中80%出口至亚非地区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4.开展有关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工作,建立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数据库和服务网络,积极应对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5.农产品标签上要标明原产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农药、经过的检测及检测机构等。
6.严格农药使用管理,积极研制和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生物农药),密切关注、研究国外有关农药的法规。欧盟于2005年起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其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以及出口的农药达60多种,这一决定直接影响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企业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这些禁药的农产品的出口,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7.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主动在国外投资办厂。
8.我国政府应积极参加WTO/TBT、WTO/SPS谈判,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的有关条款来维护我国利益,积极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种新的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会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出现,在理性地看待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已经、正在和可能遭遇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同时,必须研究应对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法,以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一方面保证我国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推动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