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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以下简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自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立法热情高涨,积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开展立法工作。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领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