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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包括美国、欧盟等很多国家和地区正在研究或已经出台了针对外国投资者收购本国企业的立法,以进一步审查和控制外资并购案例,很多国家的立法意图控制中国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收购。这一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高科技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且对外投资力度大,引起各国关注,美国与我国发动贸易战的背景也加剧了这一趋势的发展,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长期困局,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从对内、对外做双重考虑,制定短期、长期的应对策略。
2018年11月,美国正式启动《外商投资风险审核现代法案》(FIRRMA法案)试点,FIRRMA法案于2020年3月全面实施,进一步扩大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的审查权限,可以阻止美国认为受保护领域的外国投资。
尽管规定将适用于任何外国投资,但该努力主要目标是阻止中国获得美国的敏感技术及其他有价值的资产。此举被认为是美国政府试图挫败中国的技术和经济雄心、抑制中国在美投资的最新尝试。
2019 年 4 月,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明确了欧盟成员国可以合法阻止外资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技术、原材料和敏感信息的收购交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更加严密的审查。
2020年4月,德国政府认为近年来德国公司成为中国企业的收购目标,这种情况影响到了德国和欧洲在特定领域发展自身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欧洲的安全利益带来负面效应,因此计划收紧收购规则,以阻止不受欢迎的外资对安全和敏感行业公司的收购交易。
2020年5月,荷兰议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电信法》,赋予政府更多权力干预电信行业的收购,只要政府认为收购会对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即可以阻止该收购,以保护电信运营商在国民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2020年6月,英国宣布正在审查《国家安全和投资法案》,考虑到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以及外国公司通过收购有可能从事间谍活动从而破坏英国国家安全,该法将加强政府审查和干预收购、合并以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要求当外国公司试图购买其超过25%的股份、获得“重大影响力”或购买知识产权时,企业必须向政府报告。
国外频频对外商投资领域进行限制,且很多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我国企业对其本土企业的投资和收购,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术时代,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步伐较快,引起其他国家和企业的危机意识,欧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从各国外商投资的立法和政策来看,主要关注点大多在于5G、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等高科技领域,而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近年来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不仅逐步缩小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步伐,而且在一些领域已经赶超其他国家。
在5G领域,我国5G已经正式商用,各大运营商积极布局5G,5G技术将融合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万物互联并全面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2019年全球5G相关专利数排名前三的企业中有两家中国企业。其中,华为以3147件专利排名全球第一;中兴通讯以2561件排名第三。
在人工智能领域,截止到2019年底,我国共有797家人工智能企业,占全球总数近15%。从核心技术分布看,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占比最高,达27.6%,我国区块链、边缘计算和数据中台等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在掀起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浪潮。
截至 2018 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分布在全球 188 个国家或地区。2019年 1—9 月,中国企业共实施完成跨境并购项目 247 起,分布在芬兰、德国和秘鲁等 50 个国家(地区),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主要行业,实际交易总额 281.1 亿美元。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科技力量的增强,美国为维护自身的国际地位,通过发动贸易战等手段阻碍中国发展。其中对中国进行对外投资限制成为美国打击中国的一个重要的锚点。
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美国商务部将我国多个科技企业添加至实体清单,导致国外多数企业惮于美国压力不敢与我国企业进行贸易,引发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环境进一步变差。
在当前背景下,其他国家会增加对我国企业的审查力度和审查范围,我国企业走出去难度加大,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额将下降。
美国智库荣鼎(Rhodium)集团发布的《2018年中国对美投资报告》显示,美国趋严的投资审查以及美中关系恶化等因素使得2018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呈现近7年来最低水平,中国高技术领域对美投资遭遇前所未有的障碍,预计2019年FIRRMA法案下美国对中国在新兴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对美投资将实施更严苛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对美投资将继续面临压力,能识别的多数投资障碍将依然存在,甚至加剧。
针对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政府和企業应当制定短期和长期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在无法改变国际收紧外商投资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走出去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灵活应对;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应当从政策、服务角度助力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做好风险应对,同时通过扩大内需、加强国际对话的形式改善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困局。 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符合当地立法政策的前提下,灵活制定投资战略。
一方面,应当关注投资东道国宏观经济的变动及其对所投资行业的影响,对企业的投资业务开展合规评估,确保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能够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有较长的时间周期,企业必须要结合宏观形势的变化来制定整个投资周期的战略,做好投资周期整个过程的战略规划,以规避系统风险。
面对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政府可加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整体战略规划和指导,科学指导我国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形势,合理对外投资。
一是要注重对海外投资相关法律政策与相关风险的宣传,及时更新相关资讯,缓解国际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投资服务咨询,为企业制定投资策略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
二是可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为对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和保险方式提供多种方法进而提高效率,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担,进而减少企业因各种投资风险导致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
三是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尤其在今年疫情影响之下,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受到冲击,立足于扩大内需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稳定经济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化危为机的必然选择。
对外,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制定相关战略,规避投资相关国家和相关产业的法律风险。
一是针对欧盟等发达国家在高端产业和战略产业对我国投资的管控,可选择替代投资地域,将高端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全球布局转向对我国外资较为宽松和友善的发达国家和产业发展较好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针对欧盟成员对于外资获得25%以上的股权比例才予以审查的规则,我国在关键技术和高端产业领域的对欧投资,可以降低控制比例,减少关键技术的接触和控制;另外可适当增加绿地投资,以雇佣当地技术人才的方式来增加逆向技术溢出和优化全球产业链布局。
三是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加强与东道国相关机构的联系交流,通过对话等形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为跨国企业提供投资保障,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16期)
編辑:杨百会 yangbaihui@ceweekly.cn
美编:孙珍兰
多国立法意在限制中国
2018年11月,美国正式启动《外商投资风险审核现代法案》(FIRRMA法案)试点,FIRRMA法案于2020年3月全面实施,进一步扩大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的审查权限,可以阻止美国认为受保护领域的外国投资。
尽管规定将适用于任何外国投资,但该努力主要目标是阻止中国获得美国的敏感技术及其他有价值的资产。此举被认为是美国政府试图挫败中国的技术和经济雄心、抑制中国在美投资的最新尝试。
2019 年 4 月,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明确了欧盟成员国可以合法阻止外资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技术、原材料和敏感信息的收购交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更加严密的审查。
2020年4月,德国政府认为近年来德国公司成为中国企业的收购目标,这种情况影响到了德国和欧洲在特定领域发展自身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欧洲的安全利益带来负面效应,因此计划收紧收购规则,以阻止不受欢迎的外资对安全和敏感行业公司的收购交易。
2020年5月,荷兰议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电信法》,赋予政府更多权力干预电信行业的收购,只要政府认为收购会对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即可以阻止该收购,以保护电信运营商在国民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2020年6月,英国宣布正在审查《国家安全和投资法案》,考虑到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以及外国公司通过收购有可能从事间谍活动从而破坏英国国家安全,该法将加强政府审查和干预收购、合并以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要求当外国公司试图购买其超过25%的股份、获得“重大影响力”或购买知识产权时,企业必须向政府报告。
为什么限制我们
国外频频对外商投资领域进行限制,且很多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我国企业对其本土企业的投资和收购,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术时代,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步伐较快,引起其他国家和企业的危机意识,欧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从各国外商投资的立法和政策来看,主要关注点大多在于5G、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等高科技领域,而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近年来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不仅逐步缩小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步伐,而且在一些领域已经赶超其他国家。
在5G领域,我国5G已经正式商用,各大运营商积极布局5G,5G技术将融合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万物互联并全面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国外频频对外商投资领域进行限制,且很多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我国企业对其本土企业的投资和收购,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术时代,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步伐较快,引起其他国家和企业的危机意识,欧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019年全球5G相关专利数排名前三的企业中有两家中国企业。其中,华为以3147件专利排名全球第一;中兴通讯以2561件排名第三。
在人工智能领域,截止到2019年底,我国共有797家人工智能企业,占全球总数近15%。从核心技术分布看,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占比最高,达27.6%,我国区块链、边缘计算和数据中台等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在掀起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浪潮。
截至 2018 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分布在全球 188 个国家或地区。2019年 1—9 月,中国企业共实施完成跨境并购项目 247 起,分布在芬兰、德国和秘鲁等 50 个国家(地区),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主要行业,实际交易总额 281.1 亿美元。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科技力量的增强,美国为维护自身的国际地位,通过发动贸易战等手段阻碍中国发展。其中对中国进行对外投资限制成为美国打击中国的一个重要的锚点。
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美国商务部将我国多个科技企业添加至实体清单,导致国外多数企业惮于美国压力不敢与我国企业进行贸易,引发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环境进一步变差。
在当前背景下,其他国家会增加对我国企业的审查力度和审查范围,我国企业走出去难度加大,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额将下降。
美国智库荣鼎(Rhodium)集团发布的《2018年中国对美投资报告》显示,美国趋严的投资审查以及美中关系恶化等因素使得2018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呈现近7年来最低水平,中国高技术领域对美投资遭遇前所未有的障碍,预计2019年FIRRMA法案下美国对中国在新兴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对美投资将实施更严苛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对美投资将继续面临压力,能识别的多数投资障碍将依然存在,甚至加剧。
我们该怎么办
针对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政府和企業应当制定短期和长期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在无法改变国际收紧外商投资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走出去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灵活应对;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应当从政策、服务角度助力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做好风险应对,同时通过扩大内需、加强国际对话的形式改善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困局。 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符合当地立法政策的前提下,灵活制定投资战略。
一方面,应当关注投资东道国宏观经济的变动及其对所投资行业的影响,对企业的投资业务开展合规评估,确保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能够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有较长的时间周期,企业必须要结合宏观形势的变化来制定整个投资周期的战略,做好投资周期整个过程的战略规划,以规避系统风险。
面对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政府可加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整体战略规划和指导,科学指导我国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形势,合理对外投资。
一是要注重对海外投资相关法律政策与相关风险的宣传,及时更新相关资讯,缓解国际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投资服务咨询,为企业制定投资策略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
二是可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为对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和保险方式提供多种方法进而提高效率,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担,进而减少企业因各种投资风险导致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
三是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尤其在今年疫情影响之下,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受到冲击,立足于扩大内需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稳定经济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化危为机的必然选择。
对外,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制定相关战略,规避投资相关国家和相关产业的法律风险。
一是针对欧盟等发达国家在高端产业和战略产业对我国投资的管控,可选择替代投资地域,将高端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全球布局转向对我国外资较为宽松和友善的发达国家和产业发展较好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针对欧盟成员对于外资获得25%以上的股权比例才予以审查的规则,我国在关键技术和高端产业领域的对欧投资,可以降低控制比例,减少关键技术的接触和控制;另外可适当增加绿地投资,以雇佣当地技术人才的方式来增加逆向技术溢出和优化全球产业链布局。
三是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加强与东道国相关机构的联系交流,通过对话等形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为跨国企业提供投资保障,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16期)
編辑:杨百会 yangbaihui@ceweekly.cn
美编:孙珍兰